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公司董事不得私营同类业务



案例 2005年1月8日,李丽与柳虹等9人成立了一家经营海鲜产品的股份公司,李丽任董事、经理。由于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董事是否可以另行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甚至在所有召开的董事会中,也没有人提过,更谈不上形成决议,从2006年7月起,李丽让丈夫开了一家经营同样海鲜产品的商店,李丽在休假或下班后等业余时间,常常参与同丈夫调货、销售,且调货、销售渠道有部分与公司相同。柳虹等8人渐渐感到不妥,遂要求李丽和其丈夫停止经营,因遭李丽和其丈夫拒绝而成讼。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丽让丈夫经营、销售和公司相同的产品,属同类经营,虽不是以自己名义,但其直接目的是从中获取收益,且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已经获取经济利益,故属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李丽和丈夫停止经营,并将所得收入交归公司。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纠纷。董事对公司的核心义务一是忠实,二是勤勉。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不得有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自己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本案中: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公司董事不得私营同类业务
  李丽让丈夫开办海鲜商店属于“自营”。竞业禁止行为包括“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法》设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在于处理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禁止董事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就构成竞业禁止的行为而言,无论董事是自己另行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在其他公司兼职;无论是“显名股东”的竞业行为,还是“隐名股东”,最终都是董事获得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虽然李丽是以丈夫的名义经营海鲜商店,但丈夫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丽无疑是一个直接受益者。这种经营的本质,实际上完全属于自营。

  李丽让丈夫开办海鲜商店的经营范围属于“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判断是否属于“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应体现董事所从事的营业活动与其所任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李丽让丈夫所开办的商店与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一致的,即都是经营海鲜产品;李丽丈夫所开海鲜店的调货、销售渠道有部分与公司相同,表明抢夺了公司的市场份额。按理,该利益应当为公司所获取,这也是作为经理的李丽应尽的义务,李丽没有这样做且将该利益转化为个人,属妨碍公司的利益。

  李丽应当将所得收入交归公司。一方面,从公司行使请求权的角度上看,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一种委任与被委任的关系,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实质上就是违反委任合同,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也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即产生了竞合。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要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从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形式上看,《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董事违法所得的请求归入权和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归入权是指把董事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公司可以要求董事把其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归于公司。其次,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针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如导致公司支付违约金、赔款等不必要的费用。本案中,李丽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就不存在向公司赔偿损失问题。但李丽同丈夫在经营过程中所得收入,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来,经营应视为公司的交易,收入视为公司的收入,公司要求李丽交出,是公司对归入权的正当行使,法院也应当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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