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 重视律师的专业价值在企业的发挥



    二○○六年三月「两会」期间,本人提出有关经济学家不适宜担任外部董事的提案。该观点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了一场关于什么人才适宜担任外部董事以及如何担任的讨论。主流观点认为,由执业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担任比较合适。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国人开始正视国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监督功能和正面作用了。

  我们国内律师的专业素质决不比国外同行差。据了解,他们大都是国内大学培养的法律精英,其中有不少在毕业后又到国外留学进修,熟谙国际市场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曾被跨国公司聘用服务。本人认为,仅仅让律师和会计师担任外部董事尚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因为如果不是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人才结构的步伐,创新设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选拔国内一批德才兼备的律师人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法律制衡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才华和作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强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国有大型企业往往就是一个经济「王国」,规范和合法管理好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才、经济人才、法律人才和人文人才等等来共同努力。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重视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设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一心一意谋发展,把国有企业建设好、保护好的重要理念的创新举措。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一种由专业的法律人才处理企业内部日常法律事务、参与事前事后的调研、谈判、起草法律文件、参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实行企业内部权力制衡的机制,并对企业决策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它应由一名专职的总法律顾问和若干名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组成;总法律顾问应是理所当然的董事;在制度设计上,可以给担任总法律顾问的董事多一票,使之在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中可以行使抗衡董事长的权力,避免董事长滥用权力;每年应出具《总法律顾问报告》,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报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本人的经验和观察,许多企业家都是关注企业的急速投资增长,充满了冒险家的激情,有些想法天真、浪漫,缺乏冷静的理性思维,有的甚至连做简单的法律文件都十分马虎,往往因此导致全盘崩溃。而律师由于长期从事对抗性的诉讼工作,形成了「泼冷水」式的、较为冷静的思维方式。他们拥有丰富的处理企业危机的经验,是企业的「医生」。他们善于把投资项目放在法治的条件下来考虑,经过细致入微的文字组合和逻辑推理,变成条文,责权利分得清清楚楚。现在许多企业陷入大量的复杂纠纷中,如股权不清、地产不明、知识产权不分、融资与举债不分、期货买卖不懂、反倾销不敢面对等等,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事先加入。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企业管理过程中,许多行为和事实都是由这种社会科学来调整的。如果律师参与谈判的整个过程,当他们把「生意」项目变成以科学的法律语言来表达的时候,马上就能够发现风险所在,这样就能抗衡那些冒险企业家的冲动,防患于未然。在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普通职工,不是随便听从企业老总的吩咐而工作的,而是具有法律独立责任人格的管理者、领导层,负责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看家人」和守护者。

  目前中国的国有大型企业,一般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大都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办公室或者法务部之类的部门。应当充分肯定的是,其中的律师顾问在企业的日常法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事实上,企业的负责人对法律顾问往往是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或者「雇而不问」,甚至是「不顾不问」,错误地把法律顾问当作一般员工,以完成老总吩咐的任务为首要,使律师失去独立性。法律顾问的作用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受到许多制约,成为装点门面的「花瓶」,成为内部的「消防队员」,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事发后,花费巨额成本去亡羊补牢,得不偿失!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的人才结构陈旧落后,对于创新型人才十分渴求;另外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官本位非常严重,尚不具备市场条件激励竞争的心理要素和忧患意识能力,使得新的法律人才不敢进国企,旧人才能力不足,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

  2.责权利不对称。许多大企业往往出现政治责任大而事实上权力并不大,例如人事任命问题。企业强调团队精神,政府强调的是规范精神、程序精神,只服从上级的命令。企业与行政机构不同,企业就是一个「小王国」,必须团结一批人才能发挥团队精神,所以,企业应广交朋友,尤其是一定要多和律师界的人士交朋友,改变原有的偏狭的社交环境,用律师朋友们的法律智慧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己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我认为,国家可以硬性规定企业团队人员的入门「条件」,实行总裁提名,组织任命和定期监督。监督人也可以由律师担任,推行监督职能的市场化制度。而在目前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为国家、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而个人收入却并不见得高,导致心理失去平衡,因而容易采取违法的手段出卖利益来谋取私利。只有引进律师加入监督机构作为他们的对立面,才能制衡他们的权力,避免决策失误。否则,难以体现这种符合目前国有资产控制的抗衡力量。

  3.监督没有职业化和市场化。之所以设立监督制度,是基于对企业决策者和执行者道德的不信任而建立的。传统意义上,中国文化就是一个好好先生的文化。监督就是和平有序的理性斗争,就是带有一定的怀疑、偏见、仇恨和利益的斗争。我们的上市公司前几年引进了大批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实践证明他们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人格和心理要素,因为他们往往有太多的书卷气,理想主义情结比较突出,重理论而轻实践,缺乏实际操作的能力,不象执业律师那样拥有大量的社会实践和经验,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水平。而现在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只有为企业领导者们服务的份,极少担任董事,没有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责权利,大材小用,很少站在企业利益的立场和高度上来开展工作,所以也必然无法做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改进的实务性工作,面对处理公司危机事件往往由于无权过问,只好袖手旁观。

  值得指出的是,据了解,过去这种企业法律顾问仅仅停留在一种职务层面上,而不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最终无法落到实处。以前人们总认为只有企业的财务才是「看家人」,忽视了法律人士的「看家」本领。事实上,没有独立的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国有资产还是会大量流失。历史上,国际国内大量的企业危机事件的爆发,大都是由于法律层面出了问题。

  因此,应当把监督职位职业化和市场化,引进律师、会计师担任外部董事,提高其政治和经济地位,并按市场行情和风险责任支付他们「监督看守」的报酬。推行强制性购买担任法律顾问职务的商业保险的制度,由律师自己购买该保险,将律师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法律监督职责牢牢地捆绑在一起。购买这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律师因监督失误能够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总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一分钱一分货,使律师的法律监督彻底到位,监督的成效与经济利益、法律责任相称,从而有效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 重视律师的专业价值在企业的发挥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现代社会的职业分工愈来愈细,每个企业负责人都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专业,所以,不同专业的事务,就一定要由不同专业的人才来从事。

  过去,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只重视政绩,而忽视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企业的合同、契约、章程以及资本运作、税务、福利、劳动关系、档案管理、股票上市、海外融资和反倾销等等大量的事务,都缺乏规范化的法律文件档案。事实上,这么多的繁杂的事务,没有专业、专职的人才来做,是做不好的,管理不可能到位,就必然引发经济风险。事实证明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正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一个不属于行政和国有企业系统而又有权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独立的专业人才,更适宜于监督和对抗董事长权力的滥用,也更能现实有效地防止职务权力因滥用而变质和丧失,进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国有大型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员任职的条件,即从执业时间在八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他们必须忠实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专职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设立这个顾问制度,将有利于提升中国律师的整体地位,激发他们的法律监督能力,调动他们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积极性,认真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全力以赴帮助国有企业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国资委系统有一百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而全国执业律师已超过十三万人,完全足够从中选拔优秀的人才胜任这样的工作,相信他们也一定能够担负起应有的使命。因此,建议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重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法律服务工作,与国资委等其它有关部门制订一套选拔律师人才的具体办法,专为国有企业培养和更新一批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以便尽快研究设立和落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实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化大竞争的人才队伍,增强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文原载于《中国律师》二○○六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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