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早已列入政府工作内容之一,这一政策目标也成为本届两会上的一个热词,是十七大报告当中“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之首。
“政企分开”主要是针对两种政企不分的情况而言。之一,国企的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之二,来自“政”方面对民企的过多不必要约束。
企业又称厂商或生产者,其大致定义是:“它是指能够做出统一的生产决策的单个经济单位”。一般微观经济学把企业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应于理性人个体的趋利避害行为模式。
虽然现代经济学理论对企业的行为理论谈论的很多,但是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已经比较忌讳谈论厂商行为的目的这个话题了。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厂商Firm)看作是一个将投入转变为产出的分析工具。这种厂商概念已经看不出厂商行为的目的所在了。
但是,当我们要谈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这个话题的时候,企业行为的目的或者目标是不可回避的。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企业,企业就是一个以利润增长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如果回避这一点,微观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就不能顺利扩展到“法人理性”,作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的理性人概念就大有问题了。
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这就必然决定了企业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社会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是政治的范畴。“政企分开”就是要把这种“政”从企业当中剥离出来,把社会责任从企业的内涵当中剥离出来,使企业的行为动机回归到其本来的利润最大化。政企分开也从一个层面揭示了“国企”的伪企业面目。
国企之所以要谈“政企分开”,就是因为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其作为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额外成本。众多国企在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职能责任重压之下,在纯粹的经济指标衡量下显得“发展速度”缓慢,“经济效益”不佳,纷纷在经济竞争中败下阵来。
过去的国营企业就是一个微缩的社会,这一点对于从国企出来的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如果对国企陌生不妨找你父辈打听一下。一个典型的国企和一个行政组织如县市是完全一样的,即便是小规模的国企,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由一个企业直接变成一个城市的实例有大家熟知的“大庆”、“十堰”等等。国企从职工子女出生的医院到托儿所、幼儿院、小学中学技校大学,到工作后的工会、党团组织、住房、驾照、社保医保等等无所不包。一个“小社会”当然就肩负有最多的社会责任。
如果在提倡政企分开的同时强调企业的所谓“社会责任”,就成为对国企的“否定之否定”了,是转了个圈儿又回到原地了。如果如此,我们直接保留国营企业的本来面目不就得了?这不就最大程度地保留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了吗?何必多此一举将以往作为一个实质性的小社会的伪企业变成一个真正的逐利组织之后再费力把社会责任硬塞回给它?
国企,本来就是一个悖论概念,“政企分开”当然是一个正确的主张。“国”就是“政”,“国企”本来就是“政企”,政企分开,就是要把“国”与“企”分开,换句话说,就是“消灭国企”。
对于民企来说,如果再谈论什么企业的社会责任,无异于要将企业改造成为我们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的国企状态。当然这也是不可取的。
企业也是一个理性人,是一个“法人”,作为“法人”,首先是要做一个守法之人,这个“法”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因此,企业的所谓社会责任,也就是要做一个守法者,守法就是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这同样也就是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代表的企业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