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同一首歌”酒商标的申请历经近五年曲折,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核准注册。这期间,“同一首歌”酒商标注册过程中,不仅有法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还有诸如“抢注”、“炒标”等社会舆论的非议。围绕“同一首歌”酒商标注册发生的故事,其背后的争夺耐人寻味。
3月底,江苏省泗洪县双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洋酒业公司”)收到一份发自北京的公函,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8)商标异字第00870号文《“同一首歌”商标异议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裁定,双洋酒业公司申请的“同一首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遭异议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裁定是公正的,是我们用近5年时间等来的。这份裁定书对我们来说,很重要!”手持这份裁定书,双洋酒业公司副总经理刘殿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
据刘殿利介绍,2002年,双洋酒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同一首歌”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在2003年第902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初审公告。在此期间,双洋酒业公司在产品设计、包装及市场营销策划等前期工作都已投放资金启动。2003年年末,双洋酒业公司就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转来的中央电视台的异议书。
中央电视台的异议书认为,“同一首歌”作为中央电视台有影响力的节目之一,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同一首歌”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同一首歌”商标注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
刘殿利表示,接到异议书后,虽然感觉到突然,但是双洋酒业公司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江苏宁海商标事务所还是立即行动,组织答辩。刘殿利认为,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仅是栏目名称而非商标,更不是驰名商标;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会对酒类产品使用“同一首歌”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中央电视台是事业法人而不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中所指的经营者,该商标注册不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8年3月17日下发的异议裁定书认为,同一首歌为汉语中有含义的词汇,非异议人自创;被异议商标以普通字体表现“同一首歌”四字且其指定使用的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与异议人创办并播出的电视栏目又分属不同行业,普通消费者易于辨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代理中央电视台对“同一首歌”酒商标提出异议的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中央电视台对商标局“同一首歌”裁定书的反馈。
在“抢注”的背后
刘殿利表示,“同一首歌”商标是在双洋酒业公司一次“同唱一首歌,同喝一杯酒”的员工集体活动中,由部分员工提出来的,而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是在查询了中央电视台的栏目,发现有商标注册方面的漏洞才“抢注”的。因为商标有异议,企业近五年时间一直未能使用该商标,先期的市场营销策划与生产计划都搁置下来,对企业来说经济损失巨大,所以,有人说双洋酒业公司“炒标”是没有理由的。
虽然双洋酒业公司否认,但是“抢注”、“炒标”现象在商标注册领域却屡见不鲜。近年来,中央电视台“中央一套”、“艺术人生”等知名栏目先后遭遇企业的商标抢注,山东一名大学生曾提出“福娃”商标注册申请,“神五”被一名湖南人提请注册并欲以千万元费用转让……
据了解,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后,不但允许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而且还有权对持有的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如果一切顺利,两年左右就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合法产权人。如果能找到合适的买家,个人持有的商标很可能一转手就能卖几万、十几万元,于是,“炒标”一度成为一些人的致富之路。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主任汪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今,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很强,为了市场需要,希望取得令人印象深刻的商标,这促使很多精明的投资者也纷纷介入“炒标”市场。虽然国家加以限制,但不少人通过成立公司来进行注册。每逢一些重大事件,炒标人就开始活跃起来。
汪洋表示,“炒标”的企业无非是想借抢注知名品牌来实现自己产品的市场价值。但是“炒标”要事先对风险进行评估,注意规避。很多“炒标”者挖空心思,花大价钱设计并注册了商标,由于产生异议被商标局驳回的例子也很多。还有很多人一相情愿地申请注册,但不被商标需求者认可的话,只能赔本。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同一首歌”是普通的汉语词汇,其独特、独创性不明显,而且双方分属不同的行业,跨度很大,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