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是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全新定义。
这意味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依据,不再是上世纪90年代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即以生产的产品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而是要看企业是否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是否形成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的认定办法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代正式到来。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重新界定,是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
上世纪90年代,针对国际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而我国科技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一实际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特别编制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目的是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在众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政策载体之一,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产品目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认定标准已经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高度技术密集、高强度研发投入、高产品附加值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根本标志。因此,用企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显然是不科学的,既不能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也无法表现工艺和过程创新,更不能用来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同时还干扰了地方认定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等实质内容的关注。
由于过去以产品为导向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同时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而忽视创新能力,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顺利实现。
虽然只是认定标准的简单变化,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仅会对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而且将彻底改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格局,并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