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客观上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接下来的输电、配电环节的改革是否能有效推进,直接决定了电力体制改革能否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方向走下去,甚至影响到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能否有效地巩固和发挥。而在输电、配电环节的改革中,必须有效分离辅业企业,只有如此,才能真实地反映各环节的成本。而电力辅业中,由于电力多经企业改革的诸多困难,对其进行简单地分离是非常困难的。
由此可见,电力主多分离改革是电力行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又是异常困难的环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去年年初曾经明确要求当年完成电力辅业的改革,希望去年成为电力改革的“攻坚年”,结果是基本没有任何进展,“攻坚年”成为“反思年”,让人们对电力改革的有效推进增添了更多的忧虑。
1、困境重重的电力多经分离改革
要寻求到解决电力多经主多分离改革难题的方案,必须先找到电力多经主多分离改革问题的症结所在。从电力多经的发展历程来看,电力多经的发展与电力系统的历次改革有很大的关系,最初是从电力主业人员的分流安置、相关配套任务的完成等目的出发,兴办了一批集体多经企业,后来出于提高电力主业职工福利待遇的目的,通过电力主业职工集资组建了一批产权上独立的民营多经企业。
由于过去几年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些多经企业凭借和电力主业的密切关系,在业务方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客观地分析,相当多的电力多经企业,包括电力民营多经企业虽然在法律意义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但实际上在人员关系、公司治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依然无法与相应的主业真正分开,尤以利用电力主业垄断特点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业务运作最为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多经企业往往发展速度很快,有些规模已经很大,但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能力是不足的。
对于电力多经企业的改革,如果采取象其他行业进行主辅分离的资产、业务、人员彻底剥离的做法,其难度非常大。因为,这样的做法涉及的不仅仅是多经企业内部的职工,更是对应电力主业职工的利益。改革的一些措施不当,甚至可能造成整个电力行业职工的抵触和反对,从而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电力主业的正常运营和相关电力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而如果不及时推进电力多经企业的改革,整个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推进的,同时由于电力多经企业客观上与主业的关联交易会极大的引起社会不公和非议。
2、亟待探索电力多经分离改革的政策创新
电力多经改革已经进入胶着状态,国家政策在改与不改之间进退两难。相应的改革部署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根据笔者所在的天强管理顾问公司多年来服务于百余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为多家电力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实践经验来看,笔者认为电力多经企业的改革已经到了极为关键又是极为危险的关口。不及时、有效地推进电力多经企业的分离改革,已经取得的电力行业改革成果必将付之东流。而仅按照一般的主辅分离思路进行电力多经改革则必然是寸步难行、后果难以预料。
从利益调整的角度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有三种类型;一是利益“普惠式”的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改革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改革,参与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得益的,改革的难度最小;二是利益“调整式”改革,最近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大都属于这种类型,一部分人员通过改革得到好处,而有一部分人员在改革中既得利益受到影响。在具体改革推进过程中,支持与反对的人同时存在。这种改革的难度较之第一种类型难度已经大大增加。但依然可以通过调控改革的力度、进程来有效推进;三是利益“革除性”改革,这种类型的改革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由于各种各样特殊原因形成的非正当利益必须予以清除的改革。这种改革基本上会招致所有改革涉及人员的反对与抵制。由于我国的法制化水平在某些环节还非常不到位,这种改革的难度异常艰难。电力多经企业的分离改革就属于第三种类型的改革。
因此,对于电力多经企业的分离改革不太可能通过过去的一些改革手段来实现,必须进行积极地创新和探索。其中,政策上的创新更是首当其冲,通过政策创新,真正找到一条适合电力多经企业改革的路线。
从宏观的角度看,探索电力多经企业分离改革的创新,必须是既要符合国家利益,站在政府角度对多经企业进行改革,有效解决社会不公与行业垄断问题;同时又要站在电力主业和多经企业职工立场上解决好职工利益与相关人员个人发展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好改制后多经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
3、在电力多经分离改革中引入“对价”与“信托”机制
分析电力多经企业的改革问题,必须立足这样几个客观事实——
首先,电力多经企业发展起来的重要出发点是服务于主业的历次改革,并且客观上在历次改革过程中对于电力主业的人员分流安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市场化配套不够健全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电力多经企业对于主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
其次,民营电力多经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电力主业的职工,相应的股东权益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纵然用现在的市场经济眼光看,其中的业务运作牵涉到严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其创办与发展是基本没有违背当时的一些政策规定的。
第三,电力多经企业得以迅速发展,表面上是得益于与主业的关联交易,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供需市场的不平衡。由此给电力多经企业造就了通过关联交易取得快速发展的机会。
上述三个方面的客观事实要求我们必须冷静、理性看待电力多经的发展以及今天出现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可以在电力多经的分离改革中,引入“对价”机制和“信托”机制。
所谓“对价”机制,就是类似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处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做法,对于民营电力多经企业的资产在国有与个人(参与投资的职工)之间进行有效地切割。通过“对价”机制,既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关联交易造成的垄断利益归国家所有问题,又可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所谓“信托”机制,就是对电力多经企业社会化改造后,把电力主业职工所持有的股权通过信托方式交给社会上的信托公司来进行管理,电力主业持股职工在电力多经企业中的身份不再是股东,而是购买了社会上相关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信托委托人。这种做法既解决了主业职工投资权益不被简单剥夺的问题,同时又避免了主业职工按照一般的投资股东方式参与公司决策(否者又会引起不公平交易问题,还会牵涉到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
当然,引入“对价”与“信托”机制主要是基于既理性面对电力多经企业产生发展的众多客观因素,又能有效地推进其改革与发展。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还有诸多的操作问题、技术问题需要面对和创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