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冲突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朱军华

案例

香港雅马哈车业国际集团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该企业与内地某市天龙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达成协议,许可天龙公司在生产的电动车身上标注“香港雅马哈车业国际集团公司监制”的字样。天龙公司在标注时,将“香港雅马哈”文字使用了特大号字体和显目颜色,并与“车业国际集团公司监制”文字分行标注。此后,有消费者举报该电动车为假冒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查实:“雅马哈”文字系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注册商标,“雅马哈”注册商标权利人与香港雅马哈车业国际集团公司以及天龙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许可上述两家公司使用“雅马哈”商标。工商执法人员同时调查了购买此车的部分消费者,均是注重电动自行车身上标注“雅马哈”字样而购买的,并且误认为香港雅马哈车业国际集团公司是日本“雅马哈”商标权利人的下属企业。

解读

天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天龙公司在电动自行车身上标注“香港雅马哈”字样属于不正当、不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均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实力,国家对其实行分别立法、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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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企业使用商号不会导致违法,但是,企业如果不适当地甚至恶意地使用商号,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则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最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天龙公司在标注“雅马哈”文字时,故意将其与香港雅马哈车业国际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整体部分相分离,这种标注方式偏离了惯常的表述方式,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

    天龙公司主观上存在“傍名牌”的恶意,客观上导致了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的法律后果。 “雅马哈”注册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广泛认知。天龙公司首先故意选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雅马哈”文字相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尔后又在电动车产品上突出使用“香港雅马哈”字样,显然是故意诱导消费者将企业名称的字号与“雅马哈”商标对应起来而产生联想,最终误认为是“雅马哈”品牌而误购。天龙公司实施搭知名品牌便车的意图明显存在,属于恶意使用。

    天龙公司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因素,不影响对其商标侵权违法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无论天龙公司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如何优良,价格如何低廉,只要是未经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许可,就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雅马哈”文字商标。

 商标与商号冲突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区域是否覆盖全中国,但其“雅马哈”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却及于全中国地域范围之内。

   “雅马哈”商标注册人是否提出侵权责任追究申请,均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权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商标权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动追究的权力,以快速、简便的行政执法手段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天龙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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