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家的职能分解成两个部分,一部分职能给了股东,由其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剩余收入;另一部分则给了职业经理,让其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这样的合约安排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突出,承担风险的人是委托人,而选择行动的人却是代理人,风险和职责不对称,加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的差异使得代理成本高昂,这种安排下的股东与经理都不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现实中我们也缺少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定要将企业家的两种职能分开,如果一个人既拥有财产又具备直接经营企业的能力,那么,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呢?有什么理由非要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非要把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分享不可呢?
只有当承担风险取得剩余收入的职能与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能合二为一时,才能有效发挥企业家精神,才能算是完整的企业家。事实也证明,历史上的企业组织形式并非一开始就是现代公司制,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到公司制企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这是一个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也是一个从企业家主权到股东主权的过程,这样的制度演进,体现了一个企业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不断进化的过程,其遵循的原则是选择更有效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
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市场高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决策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资本和股东的分散性使其无法专著于也没有能力去关注企业的经营决策,因为他们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分散风险,企业经营管理层又缺乏足够的动机来主持企业的大局,因其风险和权力不对等,只有掌握企业所有权并分享剩余收益,才能使其成为真正的“主人翁”。
随之兴起的管理层收购(MBO)热潮,可以看作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一种回归。通过MBO使企业的股权有偿转让给管理层,使其获得企业经营绩效提高带来的股价升值的好处并参与企业最终剩余的分配,企业家的两种职能再次统一于经营管理者,使其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
MBO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彻底的MBO令企业家绝对控股企业,企业家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实际上已经无所谓委托代理问题。即使管理者并未完成控股企业,其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资产结构中,管理者的个人资产比例大幅上升;在权利结构中, 管理者拥有了绝对的优势;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链被内部化,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趋同。通过MBO,完成了管理者到企业家的升级,实现了企业家对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逆向选择,减少道德风险,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因此,MBO 实际上是对过度分权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矫正,强化了对企业家的激励机制,是企业家主权复兴的表现。正是由于“企业家主权”对当前市场组织的适应性,以至于虽然有国家财政部的暂停MBO令和国资委缓行的建议及众多经济学者的反对声音,国有及民营企业的MBO还是以各种名目众多、手段繁杂的形式层出不穷,经济现象的发生必有其现实合理性,资本逐利的本性诱使其流向最有效率的一方,这又从另外一个角度验证了“企业家主权”复兴的必然。
我们在研究企业治理结构时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企业中最关键的决定因素,哪些要素对企业的贡献最大。主流企业理论对于企业签约当事人风险态度的不当假设致使其先验的把资本家视为企业的“中心签约人”,基于“资本强权观”的“股东主权”逻辑进一步推论出资本家应当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从历史渊源考察企业的产生与发展,我们证实了“企业家控制”型企业是企业发展本原的形式,由于社会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企业组织形式在一个时期偏离了“企业家主权”模式,资本家凭借其对社会稀缺资产的占有雇佣劳动力,甚至取代企业家成为企业主权的控制者。而作为不确定性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家才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致命要素,理所应当成为企业剩余的要求者,在本末倒置的契约安排中,企业家并未能得到其应有的所有权,企业家才能受到了遏制,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资本家的目标函数的差异带来的道德风险引起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主流的委托代理理论无法有效解决这一激励约束难题。事实上,如果我们扶正企业家的主权地位,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家根本就不需要别人激励其才能发挥,委托代理难题不攻自破,但是企业家与资本家的索取权的冲突又当如何处理呢?资本家本质上并非主流理论假设的风险中性或偏好者,而是风险的规避者,那么他对利润的要求实际上是一个稳固的满意回报率。我们通过对企业剩余权利的细分,对企业签约当事人的收入要求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除去工人和债权人固定的合约收入外,企业剩余优先索取权所对应的相对固定的“满意利润”归资本家所有,企业家则享有企业的最终剩余。这样的安排事实上重新确立了企业家在企业中的主权控制地位,资本家的企业转化为企业家的企业。现实中MBO热潮的涌动也部分地佐证了我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