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这是法制社会的最基本规律和特征。
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了配套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绿色采购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家电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体系。这与我国中央部委的一些公务员大错特错地认为这些再生产业工作都与法律无关相比,实在是天壤之别。
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是指对于废旧有色金属原料资源进行再生和利用的法律政策体系,产业模式的定位系统,产业链企业良性循环的科学机制及依赖于法律法规较完善系统基础之上的产业运行体系。
建立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是党和国务院确立的刺激产业振兴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
我国在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国及消费国,这是令人担忧的,不改变这种局面,中国无法成为工业强国,而工业又是所有产业的基础。
下面的统计数据是铁的事实:
2008年,中国再生金属产业相当于节能3000万吨标煤、节水17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10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万吨。
再生铜产量占精炼铜产量的比例:德国是69.69%,日本是52.34%,美国是43.01%,我国是23.20%,低于世界平均值32.04%。
再生铜产量占精炼铜消费量的比例:日本是52.23%,德国是47.53%,美国是35.57%,中国是20.67%,低于世界平均值32.33%,这说明我国经济发展是靠消耗原生资源而实现的。我国小型再生铜生产企业有20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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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的法律体系,是拯救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和工业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无论在市场准入的政府审批,还是投资贸易的法律环境,还是企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都应建立起可以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这虽然是复杂而艰辛的系统工作,但这是必由之路和唯一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