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传统划分已不适应创新时代,新的劳动形态分类应该划分为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传统劳动价值论中,重复劳动创造价值,既有简单重复劳动,也有复杂的重复劳动。重复劳动由市场定价,即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创造剩余的主要是创新劳动,创新劳动是间接定价的,即获得剩余索取权。现代企业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重复劳动者(包括普通职工和执行常规管理职能的经理人员)领取固定工资,而创新劳动者(主要是企业高管和资本所有者)获得企业利润。
关键词:知识经济 重复劳动 创新劳动 定价 剩余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创新。西方经济学中独树一帜、自成体系的创新理论提出者熊彼特,实际上是以“创新”来解释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和必将趋于消亡而过渡到“社会主义”。熊彼特强调,创新并不等于发明,而是创造发明的商业化、产业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这包括:引进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人们所讲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组织创新等五大创新。此后,创新研究的范围更加广泛,特别是两大方面获得了新的发展:一是以技术变革和技术推广为研究对象的“技术创新”理论的发展;二是以制度变革和制度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党中央吸收了创新理论的成果,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三大创新。这样,创新者也并不仅是熊彼特当初强调的企业家,而是一个更广泛的群体,是所有创新者或创新劳动者。其实,在生产力日益社会化、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共同参与了创新,更重要的已不是创新者,而是创新劳动。建立创新型国家,决定于创新劳动的发展。于是,劳动的历史形态需要从新的维度加以划分和研究。过去,我们强调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划分维度,现在,我们更需要将劳动划分为重复劳动(常规劳动)与创新劳动(非常规劳动)的维度加以研究,进一步厘搞劳动价值论的来龙去脉,把握其内在规律和时代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劳动价值论和丰富经济发展理论,解决长期以来劳动价值论问题上的争论不休,进而把握我们的分配制度和改革取向。
1、从历史上看,在简单商品交换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是一个可经验的基本事实,衡量价值量的途径和方法是市场交换。我们知道,早在古希腊的色诺芬和亚里斯多德就认识到商品有使用和交换两种用途,认识到商品的价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波动。亚里斯多德还认为,只有劳动耗费相等的物品,才可以互相交换;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天赋的,宜于脑力劳动者,能由精神运用而具有先知,依自然他们是主人;而宜于体力劳动者,只能用他们的体力实现脑力劳动者的先知,所以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
托马斯·阿奎那进一步论述了奥古斯丁提出的公平价格的概念,将公平价格看作是与生产上劳动耗费相等的价格。这是符合当时的经验的,因为,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互相对对方商品的生产条件和所耗费的劳动量都是清楚的。
配第对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格作了区分,即他所说的商品的自然价格与政治价格。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商品交换以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为依据,用劳动时间来测量商品的价值量。但它将生产价值的劳动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具体劳动,即生产金银的劳动创造价值,并混淆了价值和交换价值。他实际上已经将工人的劳动日区分为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但未能进一步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他还将分工作为生产力来阐述,意识到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的关系。
洛克认为,人对于自己的人身享有自然赋予的所有权,因此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也自然有所有权,他看到了利息和地租一样,都是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占有。
重商主义认为,只有外贸才是财富的源泉,重农主义认为只有农业才创造财富。而斯密第一次宣称,任何生产部门的劳动都是财富的源泉。斯密第一次明确将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分别称之为效用和购买力。与配第不同,他是从商品的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提出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还认识到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的区别。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作了研究,但仍然是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生产劳动是生产利润并与直接与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另一方面他同时又认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
从上面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历史的简单回顾看,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的对比也比较容易,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这一关系基本上是一个可经验的事实。但应该注意到的是,价值量虽然大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衡量的途径和方法是市场交换,价值一定表现为交换价值。
2、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一切劳动有被机器操作简化的趋势,劳动创造价值也是一种科学的抽象,这种劳动其实是重复劳动,包括重复性简单劳动和重复性复杂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再生产”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在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由于马克思以前的古典经济学家并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科学的抽象方法,也不知道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方式的历史性,因而早期的劳动价值论暴露出许多矛盾而又无法解决,最终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抛弃。
李嘉图努力发展了斯密学说的科学成分,他批评斯密在劳动价值论上的混乱,用购买到的劳动来决定价值,而不是由耗费掉的劳动来决定,没有能够坚持劳动价值论。但他与斯密一样,不能够区分劳动和劳动力,他的价值论仍然是混乱的。李认识到,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只是他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被资本家所占有,成为资本家的利润。他将工资和利润看作是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并认识到两者是对立的关系,但对他来说,这只是一种量的对比关系,一种事实,是资本主义这种自然的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因此,他虽然实际上触及到了剩余价值,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范畴来看待,也没有将剩余价值与剩余劳动直接联系起来,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更没有由此进一步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性性、历史性。
与李嘉图不同,同时代的萨伊则致力于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庸俗化解释和发展。这与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混乱及与现实的矛盾因而不断遭到人们的攻击有关。到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随着资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的明朗化和尖锐化,这种庸俗化已经成为资产阶级的自觉行动,古典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劳动价值论等已完全遭到反对和抛弃。
只有马克思才真正成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继承者和发现者。马克思对劳动形态的划分是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复杂劳动被当作倍加的简单劳动来处理。但这种处理既是一种抽象,也是有经验基础的。这就是马克思分析过的,由于机器大生产的发展,作为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它的同质性也成了具有经验意义的东西——既所有的劳动都简化成了重复进行的机器操作。这样,劳动的消耗也就可以唯一地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实际上,把价值定义为平均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暗含的也是“重复劳动”。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再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
当然,这里有一个历史前提,就是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创新和知识的积累与进步还没有成为普遍重要的因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知识和智慧作为一般的社会财富,往往是作为附带的因素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去的,它“不费资本分文”。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形态实际上是“重复劳动”,包括重复性简单劳动和重复性复杂劳动,而这种处理也是科学的。
3、现代经济条件下,创新和知识进步成为普遍和最重要的因素,必须从劳动新形态的划分,即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框架来研究劳动价值论,由此得出的简单结论是: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新劳动创造剩余。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创造和知识进步已成为普遍的和重要的因素,几乎不再可能被资本无偿地占有,其标志是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建立和日益发达,并日益成为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因素的,成为竞争的核心,甚至出现知识反将资本打败(如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反映重复劳动的传统价值论就不适应了,需要更多地反映创新劳动的新价值论[1]。在这里,人类劳动可以分为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常规劳动)两大类。所谓创新劳动,就是以更高的效率创造现有使用价值或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创新劳动的范围更广泛,既有生产领域的产品、市场、技术和管理创新,也有非生产领域的创新活动,直至政府部门的政策和制度创新,后者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力、知识和资本的积累及社会发展。
但是,创新劳动的价值是无法用传统的方法来衡量的[2]。首先,创新劳动不受时空的限制,如睡梦中、休闲中或其他偶然情境中出现的灵感甚至对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的构想等创新活动常常成为关键性的因素。其次,重复的创新劳动是不被认可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如专利只授予一个发明人,一般使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创新劳动不存在重复劳动那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3]。从这一角度来看,创新劳动是没有价值的,创新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再次,创新成果普及以后,就成为社会的重复性劳动,变成了“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即变成创造普通价值的重复劳动。第四,创新劳动的所创造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比较的途径和方法来计量的特点更加明显,往往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对此,我们可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故事”加以说明。
有A和B两位投资者,各雇了20个工人在某地创办了两座同样的生产X新产品的小工厂。当初,他们都采用了同样的技术和设备,工人的水平也相当,给工人的工资同样多。一开始,他们生产的产品市场还很大,产品也很好销,所以,他们都能获得不错的收益,而且就这样维持着他们各自的生产经营。但后来,竞争者越来越多,他们的销售量和利润也日益下降,终于有一天,他们基本上都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了。这时,A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投资改进了生产工艺,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市场营销。因此,A又开始能获得利润了,并且不断增加。而B基本上一切照旧,没有什么的改进,仍然赚不到什么钱,最后倒闭了。
在这个故事中,A和B一开始都是市场创新者,他们的创新劳动使他们都得到了收益或剩余,但当他们的这种创新活动成为普遍的情况,成为常规重复劳动时,剩余就不存在了。而想继续获得剩余,就必须继续创新,A正是这样做的,而且是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同时,我们看到,这种剩余的计量,仍然是建立在重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所提供的基础或平台上的,没有重复劳动所创造的市场价值,也就无法通过市场竞争和比较来计算创造劳动所直接创造的剩余。
我们不难发现,上述情况在现代社会日益具有普遍性。因为提供原材料和劳动力的市场越来越发达,技术和知识的更新非常快,劳动者和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现代国家的保护,传统的剥削,包括也劳动力的超额剥削和对知识的无偿占有都越来越难以发生和存在;另外,一般商品的供给普遍充足或过剩,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成为普遍。因此,重复劳动最多是维持基本生活的简单再生产,不会提供剩余,而是提供一个社会的商品价值的基准。所以,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但也是极为重要的结论: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新劳动创造剩余[4]。这简称为“劳动两创论”。
4、现代企业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重复劳动决定于边际生产力,由市场定价,创新劳动索取剩余,是一种间接定价。1993年,杨小凯和黄有光在间接定价的企业理论中对劳动分工的组织方式进行了探讨[5]。他们假定有商品及生产商品的管理知识两种产品,如果这两种产品交易的效率低,人们就会自给自足地生产它们,即每个人既生产管理知识,然后又使用这些知识生产商品。这种生产方式的好处是不存在任何交易成本,但由于没有利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劳动生产率低下。如果交易效率提高了,一部分人专门生产管理知识,另一部分人专门用管理知识来生产商品,这样就能通过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但组织劳动分工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管理知识生产者将管理知识作为咨询服务卖给商品生产者,然后再向后者购买商品。这时,存在两种产品市场,一个是管理知识的市场,另一个是商品市场;不存在劳动力交易,权威和剩余索取权是对称分配的,也就不存在企业。第二种方式是商品生产者雇佣管理知识生产者,前者令后者生产管理知识,然后前者再用这些知识生产商品。这时存在商品市场和生产管理知识的经营人才市场。第三种方式是管理知识生产者雇佣商品生产者,前者令后者用前者生产的管理知识生产商品。这时存在商品市场和生产商品的劳动力市场。这后两种组织分工的方式都是权威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分配,雇主有使用所雇劳动力的权威并享有剩余索取权,而雇员没有。因此,都出现了企业。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用劳动力(人才)的交易来代替中间产品(管理知识)的交易。在组织劳动分工的这三种方式中,由于管理知识的质量和数量不可衡量,或衡量的代价极高,而且用来生产管理知识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也极难衡量,但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衡量成本很低,生产商品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也容易计量,那么第三种方式就比前两种方式的交易效率高,它最可能出现。第三种方式就是对管理知识的间接价格,它有利于促进了管理知识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从而推动了经济增长。但是这种解释仍不完善,因为,雇主常常是资本所有者,而不是管理知识生产者。我认为,原因在于,商品生产和管理知识生产的分工并不是本质的,最本质的分工还是重复生产和创新,真正难定价的是创新成果。实际上,在现代知识经济中,一般的管理(主要是执行)也成为重复劳动,相关的经理人员也是固定工资,而没有剩余索取权。相反,雇主一般是创新的决策者,或者通过股权改革(如期权、职工持股计划)使高层经营决策者、对创新劳动有重要贡献的职工拥有股份,现代企业的剩余价值主要是由具有股东身份的创新者所分享。这样,现代企业就是一种对重复劳动进行市场定价(决定于边际生产力)和对创新劳动进行间接定价(索取剩余)的制度安排。
5、对创新劳动研究的简短回顾。其实,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对创新劳动的重视是一个必然现象,许多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刘诗白教授针对当代劳动的差别化和多层次化进一步发展的新情况,提出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高度复杂劳动等三个不同范畴,并以此为出发点,对当代劳动形成价值的经济机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当代科技创新劳动具有高价值形成能力[6]。中共中央党校庞元正教授明确提出了“创新劳动价值论”[7]。肖广岭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有得到一系列改造,才能适合以创新性劳动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才能形成创新性劳动价值论[8]。戴为民通过剩余价值生产的历史背景条件比较,分析了在新历史条件下,创新性劳动如何成为剩余价值生产(即利润)的主要来源[9]。当然,更多的是从脑力劳动或知识劳动角度进行了思考,提出知识价值论、科技价值论甚至走向资本价值论,这就偏离了劳动价值论。早在1996年,笔者就根据知识经济条件下劳动形态的发展特点,将劳动分为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同时认识到,因为创新劳动不存在再生产,也就无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故不创造价值,当然,创新劳动在创造财富(使用价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只能是“无价之宝”,而且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还需要用价值来衡量这种与科学和人的发展内在联系的创新劳动的贡献,仍然要用价值来衡量非直接生产劳动的成果和进行经济核算[10]。在此基础上,笔者一直研究现代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最后得出一个简单结论:剩余价值是创新劳动创造的,重复劳动只提供一个价值计量的平台。所以,虽然我重视创新劳动,但无论是从社会关系的性质上,还是从价值的计量上,都不能同意创新劳动创造价值的提法。
6、进一步的推论和几点启示。第一,不能简单地否定传统劳动价值论。“劳动两创论”是建立在传统价值论的基础上。因为,首先,重复劳动形态会永远存在,并且它成为计量价值量的基础;其次,经济学和价值论是一门历史科学,因此,传统价值论是科学的,不是错误的,只是有历史局限性,而正是这种历史局限性才使其成为历史的科学结论,成为反映特定生产方式下的经济规律的科学。其实,在马克思看来,我们日常所见的A和B两种使用价值完全不同、根本不可比的商品,它们为什么能够互相交换?又为什么有一定的交换比例?这只能是它们中间包括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是“劳动力的生理学意义上消耗”,正是其中包括劳动量的多少决定它们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劳动价值论有如自然界的能量转化与守恒定理,就像不同的力或运动形式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存在当量关系一样,劳动,这种“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也就是一种人体能量消耗,当然也存在当量关系,这就决定了劳动的成果—--不同的产品之间可以交换,存在交换价值。当然能量从一种运动形式转化到另一种运动形式时不是百分之百,有能量的损失或耗散,同样,不同劳动的交换也不是根据个人的劳动消耗,而是决定于社会必要的劳动消耗。任何想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人如果不能从这一基点上指出其错误,就是不可接受的。而我们的看法是,正如任何自然过程都遵循能量转化与守恒定理但用这个定理却不能穷尽自然界的所有规律、解释其所有现象一样——如我们需要探讨自然界的信息规律,基于重复劳动的传统劳动价值论则不能有效反映基于知识的新经济规律——因而需要我们加以拓展。第二,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条件下,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创造价值与创造剩余发生了分离。在这里,剩余不再简单地表现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商品价值的剩余,而直接表现创新劳动的成果。我不赞同剩余是高效能的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创造的说法,而认为剩余是发明和使用这些高性能生产要素的创新劳动所带来的,并且是直接创造剩余,当这些都成为重复劳动时,这种剩余也就不存在了,根本就看不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和剩余的创造的关系。因此,“创新劳动创造剩余”的观点,既符合人类劳动形态的发展趋势,又具有简洁的解释力,并在完全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突出和发展了马克思独创的剩余价值论。第三,由于资本所有者最有权力或条件成为主要的创新者,只要他们不是那种纯粹的食利者,而是实际的决策者,承担着创新失败的风险,自然也占有创新成功的大部分利润,这种情况已不是剥削。当然这里的创新不是技术学意见上的创新,而是经济学上或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第四,创新劳动也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性质,因此,严格来讲,不仅资本所有者常常是创新劳动的主导,而且其他管理者,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了这种社会化的创新,因此,他们倾向于得到部分剩余(职工持股成为普遍现象)。第五,因此,分配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第一个层面是对生产要素的补偿性分配,如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利息率越来越低),劳动者获得工资等;第二个层面是作为创新者获得相应部分的剩余,根据个人在创新中的作用参与分配,一般是企业家、高管和技术人员为主,一般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也因参与创新的贡献多少得到部分剩余。其实,第二个层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配,因为第一个层次只是补偿,它们在核算上都是计入成本的(折旧是直接补偿,利息和工资都打入成本)。所以,我也不赞同创造价值或贡献与分配可以分开的说法,两者应该是统一的,这样才能形成对一般劳动、特别是创新的正常的激励,它对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第六,“劳动两创论”是建立在传统价值论的基础上,因为重复劳动形态会永远存在(创新劳动被学习和广泛传播后也不断变成重复劳动),并且它成为计量价值量的基础;同时,当创新劳动贡献很小而忽略其影响时(农业社会和早期工业社会都非常接近这种情况),劳动两创论就逼近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即前者包含后者,是对后者的自然拓展,而后者是前者的极限情况、特例。从“劳动两创论”来看,重复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重复劳动随着资本或产品的消耗而流逝,基本上不形成积累,积累下来的只是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资本的积累和社会的进步本质上是创新劳动成果的积累和知识的进步,这就是新的剩余价值论和积累规律。
注释:
1、4朱正国: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J〕,济宁师专学报,2002:5;另见:剩余价值的现代发现: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生产力研究〔J〕,2004:8;
2、3、10 朱正国:什么样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兼论相对价值论问题〔J〕,丝路学刊,1996:4
5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02-104 。
6刘诗白:论科技创新劳动〔J〕,经济学家,2001:3
7庞元正:创新劳动和创新劳动价值论〔J〕.理论动态,2001:6
8肖广岭:创新性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进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2:
9戴为民:论创新性劳动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再认识〔J〕,北方经贸,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