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石化总厂于1986年3月11日开办经济法系列讲座,第一讲便请我讲破产法。那时我正准备写第一本企业破产法专著,于是我按照书的提纲整整讲了三个半天。当然,听众跟我打的是“车轮战”:头天是分厂以上领导干部50人,第二天是车间以上干部1000人,最后则是总厂机关及部分协作单位干部500人。三天下来,《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的腹稿已是“心中有数”了。
第一次跟这么多石化战线上的同志认识,而且金山石化厂经济法系列讲座今天又是第一讲。人们常说开门大吉,第一次见面,系列讲座的第一讲题目就叫破产法,这是不是有点不吉?应该见面讲发财才好嘛。我倒以为这并不碍事,不破大家的吉利。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相反相成,知道如何防止破产,发生破产后知道如何处置,那就可以减少损失、避免损失、增加收益。咱们中国人有个习惯,过春节时写个“春”字,贴的时候还要倒过来,表示春到了。倒过来贴,春到了,相反相成。破产法使企业和经济实体知道他的生和死,知生死而后稳操胜券,有何不好呢?我跟同志们通个信息,国务院已经作出决策了,破产法不久就要进入立法程序。
昨天我接触的几位同志说,破产法跟他们关系不大。为什么呢?他们说:因为我们石化总厂去年上缴利税就十多个亿,还能破产吗?破产法跟我没多大关系。我说呀,你这是把屁股坐在债务人的位置上说话。如果你把屁股移一下,坐在债权人的位置上想一想,如果别的企业发生破产呢?他欠你的钱不还你,你不是挺亏的么?不要打官司吗?你打官司得有法可依呀,就得有破产法嘛。据我了解,现在金山石化总厂已经有一亿三千万块钱收不回来,这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呀,都是诸位产业大军的将领们率领工人兄弟们创造的财富啊!血汗的凝结你却收不回,也无法可依、无可奈何。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用种种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种法律武器中有一件就是破产法。所以说破产法跟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都有关系。今天根据大家的要求,我就向大家着重介绍一下我研究破产法的两点体会。
一、破产法是经济生活的需要
一九八四年六月沈阳市委常委会上,当时的市长李长春同志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沈阳市年年喊扭亏增盈,但年年少不了给亏损企业财政补贴;年年对亏损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以后没整顿好的又延长期限整顿,三年不行四年,四年不行五年,限期整顿变成了无限期整顿。企业最后整顿不好就只能合并,把亏损企业合并到盈利企业当中去,吃盈利企业的饭,这是杀富济贫。社会主义企业能不能搞杀富济贫?我认为不能。我主张象这样长期亏损的企业应当倒闭。但是这个破产倒闭的办法究竟是姓资还是姓社呢?这问题我吃不太准。请同志们研究一下,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请市委常委研究一下。”在座的市委常委中有一位平时很注意报刊动态的刘尊田同志。他看到了当年二月的《了望》第九期上有一篇文章,就是讲对长期落后企业的破产处理问题,他说:“长春同志,你不是想知道姓资还是姓社吗?《了望》上面好象回答了这个问题。”李长春看了,正合他的胃口,就是要搞破产法。国家没有破产法,各种行政条例也没有,老祖宗的本本上也没有,找不到根据。而《了望》杂志是官方刊物,就把它作为根据,然后他就拍板了,让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起草一个沈阳市企业破产倒闭的办法,沈阳的试点就这么开始了。
从这样一个试点的开端当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第一点就是破产处理办法是实际经济生活所需要的。李长春同志不是搞理论的,但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得出了一个结论:经济生活呼唤着破产法。第二点是由于种种的历史原因,新中国建立三十几年来没有实行破产法,很多同志跟破产法无缘,他们对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和作用不清楚,因此存在很多认识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比如说李长春同志就担心有的人问他:破产法是姓“资”还姓“社”?有的同志说,我们搞了三十多年社会主义了,还搞什么破产法!似乎破产法就不是社会主义的,那么破产法究竟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破产法是不是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律?有人问我:“老曹,你搞破产法,想破谁的产,好端端的社会主义摆在这里,你究竟想破谁的产?”能不能说不搞破产法就不存在破产问题?我们多年来对企业“关、停、并、转”的办法,是许多人比较熟悉的,为什么又要搞一个破产法呢,是不是多此一举呢?破产法是不是给企业卡脖子呢?有人说,我现在日子就够难过的了,苛捐杂税那么多,还来个破产法,不是要卡死我们吗?它是不是一种对企业非常不利的法律呢?实行破产法以后,破产企业工人的吃饭问题怎么办呢?会不会引起社会动乱呢?我们国家制定企业破产法,究竟有什么必要呢?什么问题不能依靠党的政策去解决,而非得搞个破产法呢?现在搞破产法条件成熟不成熟呢……这许许多多的问题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人们十分关心。所以必须深入探讨,搞搞清楚才好。
二、破产法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有“债台高筑”的故事,说的是战国时期有个周王欠人很多债,债主上门来讨债,他就躲在皇宫里面的一个高台之上,这样债主就找不到他,后人就把这个故事叫做“债台高筑”。这是我们中国历史上流传甚广的一个典故。国外破产的事例也很多,仅仅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份日本负债在一千万日元以上没有偿还能力的破产企业,就有一千一百一十二家。较大的企业象东京钟表制造公司,它负债七十七亿日元,也因为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了。国内最近的破产事例,如沈阳市有一家防爆器械厂,因管理混乱,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五年年年亏损,负债五十万元,而它全部资产只有二十六万元,丧失了还债能力,达到了破产的界限。我们为什么要提一提这些事例呢?就是明确这样一点,还不起债的情况,古往今来是屡见不鲜的,而且这对于我们弄清楚破产事件的社会条件是很有意义的。
有人说破产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特有现象,难道战国时期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吗?过奖了,它还只是封建社会的开端。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就存在着还不起债的事例,这说明破产现象的寿命比资本主义长得多。
那么究竟破产的条件是什么呢?是商品生产。自有商品生产以来,人们之间就不可避免地要有借贷行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事情未必尽如人意。到期还不了债是有可能的,还不起债就意味着破产。既然有破产问题的存在,在这方面也就需要有法可依。因此破产法的形成和发展可以上溯到几千年前。俗话说:观今宜鉴古,研究历史有助于认识现实。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代罗马就有了成文的“破产法”。古罗马法被马克思称之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在古罗马法中,最早的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就有对于不能清偿债务问题处理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的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杀死,或者把他卖掉,卖到国外去,得钱还债。如果债权人不止是一个人,比如说我欠三个人的钱,谁来杀我呀?三个都可以杀,尸体分三块,一个人得一块。分尸,这种方法太残酷了,据考证,这个办法实行了一段时间,后来就没有实行。后来杀人变成了威慑手段,你不还债,我就可以杀你,但是没有几个真杀。为什么?杀了你以后债仍然还不出来呀,分的尸拿回去会腐烂,尸体也不能当肉吃呀,所以这是一个威慑手段,而且不是目的。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在什么地方呢?在于实现债权,你借我一万元必须还我一万元。与其把不能还债的人杀掉,还不如让他们给自己当奴隶干活呢。当时的社会关系是把人和财产视为一体的,你这个人归我,那你原来有的财产和你当奴隶的劳动果实也就归我了。因此当时债务奴隶很多。在现代人看来,不仅杀头是野蛮的,还不起债让人家当奴隶也是残酷的。但在古代罗马却是一个进步,因为把人留下来当奴隶总比杀掉要进步一点吧。《十二铜表法》最后还规定,对租牲口祭神还不清租金的,债权人可以把他的东西扣押起来。这就是说为了保证履行债务,由强征人变成强征物品了,这种转变又是一个进步,扣东西虽然粗野,但比扣人文明一点了。古代罗马还有一种没收财产的制度,由官方将犯通敌罪的,或者没有纳税的人的财产扣押起来,全部卖给一个人,把卖财产的钱没收或拿来交税。这个办法慢慢演变下去就涉及到对私人债务的处理上去了。私人的债务如果还不清,他就逃跑,国家把逃亡者的财产变卖,把卖得的钱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这种办法最后就波及到一切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把债务人的财产拿来分配给大家,这就是破产制度的开始,对后来各个国家破产法的发展影响十分深远。
封建社会随着商业的发展,破产制度也日益发展和完善起来了。在古代罗马故土上的意大利受破产法的影响最大,中世纪的意大利先后林立的那些小王国,分别颁布了一些破产法令;法国是一五三八年颁布破产法的;德国一八九八年搞的一部完整的破产法一直延用至今,现在正在讨论修改。英国受罗马破产法影响小一点,它自成体系,在一五四二年拟定了一部成文的破产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
中国古代的传统观念认为还债是一件十分细小的事,圣人不愿意谈还债的问题,国家对这样细小的事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还不起债只能延长时间,后来也小有变通,比如唐朝的唐律当中就有一个规定,你欠的债相当于一匹布的价值,过二十天不还,怎么办呢?打二十大板。如果你再过二十天不还的话又加一等,再加二十大板。如果这样不断地加板子,人不给打死了吗?它有一个限度,规定最多打六十大板。如果你欠的不是一匹,是三十匹,又加两等,一百匹呢,再加三等,超过一百天不还债的就判徒刑一年。看来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靠刑罚来保证债权的,但是如果遇到受了刑罚以后仍然还不起钱的债务人的话,那就只好将债权债务关系延续下去,永无了结之日,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到了清朝末年,一九零六年,就是光绪三十二年,清朝政府制定了第一个《破产律》,但是到第二年就被废除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一九一五年曾经拟定了一个破产法草案;一九三四年公布了一个条例;一九三五年颁布了《破产法》,这个《破产法》目前我国台湾还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中包括破产法,因此,大陆地区近三十年就没有破产法了。直到改革开放以来,经多方奔走呼号,终于将破产法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通过了破产法草案,目前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再介绍一下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苏联十月革命建国后,一九二二年通过的《民法典》当中,就有了破产法的规定。这个法典一直用到一九六四年赫鲁晓夫下台,后来把这个破产法废止了。南斯拉夫一九六五年就制定了《强制和解和破产法》,一九八零年又制定了一个《联合劳动组织的整顿与关闭法》,事实上就是破产法。波兰在一九八三年制定了一个《改善国营企业的经营和破产法》,简称“国营企业破产法”。匈牙利有破产处理的一些规定,但是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最近他们有些学者写文章纷纷要求制定破产法,讨论的问题和我们讨论的问题类似。有人说,社会主义怎么能破产呢?社会主义怎么能有破产法呢?另一些人则写文章批驳这种观点,目前还正在辩论之中。以上就是破产法发展的概况。
为什么要讲一讲这段历史呢?因为有不少人认为破产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这实际上是个误解。历史表明,破产法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产物。摆事实讲道理,这就是事实。
【《当说则说——曹思源演讲录 连载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