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对员工的影响 国企改制不能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



——破解郑州造纸厂改制难题的尝试(之三)          

                   吴高兴

  

  在郑州造纸厂改制过程中,市政府虽然派驻了工作组,但始终没有为之事先设定改革的制度目标和实施方案,这是当地政府的开明之处。1997年的兼并是被亏损逼出来的,三年以后的反兼并、反兼并以后“六百名职工共同持股”的构想、以及创美公司成立以后的“倒杨事件”,全部都是职工群众的自发行为,整个过程表现了一种明显的自发性。这在那些“敢于站在大众舆论的对立面”,和政府官员、“企业家”共同挑起“社会责任”,甩开民众搞改革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一定是无效率的,但是,我认为这正是郑州造纸厂改革成功的希望所在。

  在今年夏天以来关于国企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大讨论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还没有提出来,这就是改革应该在一种什么样的秩序中进行的问题,或者换一种说法,也就是应该用什么样的思维去指导改革的问题。国企改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它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进行,而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了这一点,也就势必承认,改革只能在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 (spontaneous order)中进行,而且改革所要建立的经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生自发秩序”也叫“非设计的秩序”,它是一种确保个人自由得以尊重和个人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的秩序,它基于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哲学,即认为任何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都是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产生的,不可能是人的“有限理性”设计的结果,而且任何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本身也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市场经济显然就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而计划经济则是一种人为设计的秩序。自生自发秩序被认为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也是其经济学和法学的根本原理,布坎南甚至认为自生自发原则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在哈耶克看来,对自生自发秩序的破坏,就是对人类文明的摧毁,因此我们必须放弃那种以为可以通过审慎思考设计未来的幻想,他说,这是他经过四十年研究所得出的“最终结论”。二十世纪计划经济的失败则从实践上证明了哈耶克的这一结论。

  如果我们接受自生自发秩序的思想,就必须对国企改革的思维方式做如下界定:

  首先,国企改革是一个以个人为本位的既竞争、又合作的搏弈或互动过程,而不是一个追求集体一致性的过程。这里强调的是个人本位,而不是集体本位。个人在改革中处于什么地位,这是两种不同改革观在逻辑上的起点性分歧,也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不同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哈耶克认为,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不同的个人是参与的主体,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人都根据自身的利益自由地作出行动决策;而在人为设计的秩序中,个人不过是实现集体目标的工具而已,在这个被哈耶克称之为“组织”的系统中,每个人都根据“组织”的命令行事,每个人的行动细则都是事先被规定好了的,从而也就无法发挥他们的创造力。由于不同个人的利益各不相同,因此在自生自发秩序下,各人的行动往往并不一致,从而就有竞争,但是,在有规则的竞争中,人们会自动作出调整,使大多数人的行动趋于和谐或一致,这种行动上的一致性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必要条件——这就是合作。在郑州造纸厂的改制过程中,大家都是基于个人自身的利益作出行动决策的,他们有过两次高度一致的合作——反兼并和弹劾董事长,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放手,没有自发性的张扬,就不会有如此一致的合作。诚然,在一个人为设计的秩序中,根据“组织”命令而采取的行动是最为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是以牺牲个人自由和创造力为代价的,尤其是“组织”的任何领导者,作为个人,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从而他们根据整体的利益作出的命令,本意是要把人们引向天堂,其结果却往往把人们引向了地狱。新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十三名成员在工作组的决策下代替六百名职工注册持股,而且签订了不准挪用注册资金的协议,这件引起职工对管理层不胜任的事情或许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胡温新政”一直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认为,按照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的原则,“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构成全体国民的十三亿“个人”为本位;“执政为民”,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十三亿“个人”的利益。在国企改革中,政府应该归还本来就属于十三亿个人的国企产权,这应该是国企改革的起点。这个思路也是与宪政民主的精神契合的。国有经济的本质应该是全民所有制,按照“个人本位”的思想,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是十三亿活生生的“个人”的产权,它应该是一种私权。现实国有企业的产权却是一种公权,而在没有宪政民主、公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真正的公有产权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起码是没有保障的——现实的国有企业,其实是掌握着企业控制权的某些政府官僚和厂长(经理)的不完全私有制。因此,按照“个人本位”的思想,国企产权要么不改,要改就得分给老百姓个人。我认为,这是国家权力退出私人领域,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走向宪政民主的第一步。

  其次,国企改革是一个不断竞争和进化的过程,它是一种自发的、不断试错的程序,而不是任何政府官员或知识精英的设计。这里强调的是过程的自发性和结果的非目的性,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智慧。当前在国企改革问题上的主流思想是一种行政主导型思想,它强调政府的指导和监管,这是哈耶克所反对的唯理主义的“构建论”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个人理性可以完全了解并协调改革中千差万别的个人偏好,可以完全掌握构建制度所必要的一切知识的细节,而哈耶克指出,这是一种“理性的自负”。在哈耶克看来,个人理性只能以积累性进化的方式发挥作用,任何有效的制度安排都是经验积累的结果,是千百万民众行动的不自觉的产物,是经过千百万次试错以后形成的,它往往首先表现为一种惯例,然后才上升为成文的制度。他指出,“文明于偶然之中获得的种种成就,都是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而并非一般人想象的条理整然的设计的产物”。当然,我们强调改革过程的自发性和结果的非目的性,并不是说改革行为如自然界的进化那样不包含意识的因素。诚然,就参与者个人来说,人们的行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但就这种行动的结果——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来说,却并非人们的本意所要达到的,因为人们在改革中追求的不过是他们个人的利益,他们无须知道,也无力知道改革的结果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制度安排。

  根据这一思想,国企改革就不应该是政府主导型的,而应该是市场主导型的。在这个问题上,国企改革有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的前车之鉴。从1996年底开始,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实行以恢复合作制为目标的“规范化”改革,但是,大至制度目标的选择,小至改革的具体进程,都是从上到下由政府统一设计,这是典型的行政主导型改革,所以改到现在,信用社不仅摆脱不了官办性质,而且不良资产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究其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正是一种“理性的自负”——违反了自生自发原则。吸取信用社改革失败的教训,在国企改革问题上,政府应该尽可能“无谓而治”,充分发挥群众自发性的力量。政府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应该是提请人大制定一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大纲》,在法律的制约下公平界定公民个人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即按照“个人本位”的原则使国有资产“还权予民”,然后立即退出产权领域,以确保个人能够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产权——不管他把分得的那一份财产用于股票投资,还是用它“换酒喝”,政府都无权干涉,这才能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这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契合的,与执政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群众路线也是吻合的。从“市场主导”的原则看,郑州造纸厂改制过程中最大的败笔——造成改制功败垂成的原因,就是在注册新公司过程中发现“六百名职工共同持股”这一方案与现行公司法有矛盾时,不是把情况如实告诉职工,让他们自己解决,而是隐瞒情况,包办代替。

  再次,国企产权改革还应该是一个宪政民主制度框架制约下的法治过程,而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过程。哈耶克曾经把自生自发秩序的内涵,界定为“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三个方面,认为“一般性规则”不仅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充分条件,而且也是“自由”和“竞争”的土壤。哈耶克所说的“一般性规则”,就是指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法治。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不同,我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宪政民主尚未建立的政治环境下进行的,这在发展民营经济,实行体制外的增量改革阶段是可以的,因为那种改革不是制度的转变或创新,它需要的仅仅是放松管制以给民营经济让出一块空地,但国企改革却是要以市场秩序代替计划秩序,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非有“一般性规则”即宪政民主制度不能产生。从这一角度看问题,能否尊重群众对民主的自发要求,避免社会革命,平稳地完成向宪政民主制度的过渡,乃是能否顺利闯过国企改革关口,全面建立市场制度,实现民族繁荣的关键。

 国企改制对员工的影响 国企改制不能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

             (本文参考了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

                                  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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