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学派批评了主流经济学将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割裂的研究方法,认为人类社会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一个人在经济市场是自利的,而在政治市场是利他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善恶二元论”是无法成立的。他们主张:尽管经济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消费者和厂商,而政治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政治家、政客、选民和利益集团,但他们的行为目标并无差别,区别仅在于,在经济市场交易的私人物品,而在政治市场交易的是公共物品;前者的最大化目标表现为效用和利润的最大化,后者的最大化目标表现为公共物品利益和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眼中,政府不过是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方福前,2000),公共行为和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官员的动机支配。此外,由于政治市场上,政治家和官员之间的双边垄断,他们在预算规模上的目标一致性,必然导致政府规模的不断膨胀。由于民主制度下,没有一种选择机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选择机制(直接民主面临高成本,而间接民主面临机会主义),公共选择学派为此提供了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市场化改革,二是宪法制度改革。
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分支,公共选择学派一直是市场失灵的坚定辩护者。他们所提供的救治政治市场失灵的两条思路,也只不过是将经济市场的运行规则引入政治市场。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好化改革,是指通过将经济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政治市场来提高后者的效率,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界定公共物品的产权;(2)在公共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重构官员的激励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3)重新设计公共物品的偏好显示机制,使投票人尽可能真实的显示其偏好。所谓宪法改革,是指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来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通过改革决策规则来改善政治。布坎南认为,规则和政策的关系如同博弈规则和博弈策略的关系,前者的改变可能增加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而后者的改变只会改变利益在参与者中的分配格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特征归纳如下:(1)公共选择学派继承了主流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并将这一坚定泛化到政治领域;(2)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治市场博弈行为的结构也不必然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理由;(3)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公共物品供给可以引入竞争直接否定了主流经济学认可的“公有经济的合理存在空间是非竞争的公共品领域”这一论断。
显然,公共选择学派尽管没有直接的主张公有经济的低效率,但从其反对政府干预的立场来看,公共选择学派是排斥公有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