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宪章 哈耶克 评哈耶克自由秩序



建构理性和进化理性作为两种考察人类行为的哲学观的严格区分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规则与秩序》(1973)、《社会正义的幻影》(1976)、《自由民族的政治秩序》(1979)]中明确提出的。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式,一种认为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绝对理性),另一种则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限理性)。这两种模式最终以两种思想学派之间的基本哲学分歧为基础。哈耶克分别称之为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

建构理性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是:蔑视和贬低非理性的或者未被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它假定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秉赋。因而人能够根据理性原则对社会作精心规划,并尽可能地抑制乃至铲除一切非理性现象。建构理性主义拒不承认“抽象”是我们的大脑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更倾向于特殊和具体,它认为理性能够省掉抽象而完全掌握“具体”和所有的特定细节,并因而实在地掌握“社会过程”。[1]其主要代表是卢梭和笛卡儿。

进化理性主义的核心命题则是: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进化理性主义者主张社会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有机地、缓慢地发展,他们认为独立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作用会比单个人或某一组织有意识地调节社会取得更加恢宏的成就。此外,进化理性主义承认,人的理性并不足以充分把握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细节,因而人类必须依赖“抽象”这一工具,以帮助大脑处理那些我们并不完全知道的事情。[2]其主要代表是休谟和维克托尔。

对于建构理性主义来说,制度完全可以重新设计,彻底改造。计划经济就是这么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演进理性主义来说,制度是不可以设计的,人们对现有的制度连理解都很困难。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区分了两类社会,即波普所谓的“开放社会”和“封闭社会”。前者与规则相联系,后者则与目的相联系。这两种社会分别对应于两种秩序类型:即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和人造秩序(或外部秩序)。

从两种秩序类型出发,哈耶克进一步区分出两种规则:即自发秩序规则(或内部规则)和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前者指那些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它与自发秩序的属性相一致,具有抽象性;后者指由权威创造、设置和规定的规则,它与外部秩序特征相适应,从属于命令,致力于具体内容和特定结果,按照既定的不同地位对不同的组织成员给以区别对待。

哈耶克反对建构理性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人可以知道未来将走向何方,或应该走向何方”[3]他主张一种进化的理性观,认为自发秩序规则和扩展秩序才是更利于自由的秩序选择。而计划或组织规则只会侵害自由,破坏自发秩序。哈耶克根本不同意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即永恒存在的人类理性设计了文明的制度。他指出:社会人类学已经发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长久以来被认为是理性发明之物,事实上是和在生物领域发生的过程类似的演化和选择的结果。

哈耶克对建构理性和进化理性的区分,其实是服务于他的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他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完全否定理性的,他在《自由宪章》中写到:“理性无疑是人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的论证仅仅在于揭示,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发展,则恰恰可能毁灭理性”[4]。

哈耶克毕生都在为他的自由主义理想而奋斗,也是一个执着的自由市场论者,这是他成了新自由主义的代言人。从他30年代和兰格关于社会主义的争论开始,到后来对凯恩斯国家干预的批判,都是在理论上实践着自己的自由主义理想。他一直试图在计划和市场之间画出一条清晰的界限,但是似乎并没有成功。

其实,哈耶克自己也在构建社会。他在《通往奴役的道路》之前发表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说“我们可以‘计划’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宣布长期不变的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在其中,每个人应该干什么及维持生计的决策,交给个人自己决定。……下面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权的精确内容和具体限制是什么,国家如何及何时强制执行合同,需要对待普遍原则一样予以深入的具体分析”。[5]

显然,在计划与自由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凯恩斯对哈耶克的批评是值得重视的。凯恩斯读了《通往奴役的道路》以后,要求哈耶克在自由与计划之间划出一条线来,他认为哈耶克没有划出这条线。事实上,在政治哲学上,哈耶克已经划出了这条线,因为他知道自由的敌人是强制,而强制是可以明确得到定义的。但是,在现实领域,哈耶克的确没有划出这条线。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宪章》中,哈耶克事实上承认他不能划出这样的线。这本书要探讨“社会中人的人的强制降低到尽可能小程度的那种状态”,但他承认,他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完全取消强制,“强制只能减少,或使其危害尽可能地小,而不能完全取消”。[6]

尽管哈耶克试图在计划和自由之间寻找界限的尝试没有成功,但是他对计划经济的指责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正如韦森所言:“当代中国学界包括经济学界有着极其深厚的建构理性主义的传统。这主要是因为,自50年代初到“文革”前后,中国的社会科学(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文艺理论等等)基本上是随着在从(前)苏联移植一整套行政控制经济模式的现实过程中成套地从(前)苏联学术界照搬过来的。而这一从(前)苏联引进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整套理论范式,如对之追根溯源,可以从斯大林、列宁和马克思那里直接追溯到法国建构理性主义学者卢梭、伏尔泰和笛卡尔。再往前即可再追溯到文艺复兴、古罗马和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的传统。”[7]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逃脱不了建构理性的嫌疑,但是任何理论的体系化又无疑也都是一种建构。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思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被作为奋斗的目的,这其实正好印证了哈耶克说法:在两种秩序规则中,自发秩序是一种手段,而组织秩序却被当作目的。当这种被作为目的秩序受到现实条件限制而无法实现时,如果不去寻求一种新的秩序,那么人自然逃不脱被组织秩序奴役的厄运,哈耶克的预言其实在后来的斯大林模式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都得到了验证,这些教训是深刻的。霍尔瓦特对国家主义的批判既是一种反省,也是一种探索,他的自治社会主义的设计尽管也是建构理性的,但在实施方法的选择上却是明显属于进化理性的。作为一种调和,他将社会主义看作一种价值观,是一种广泛的正义和善,是值得人们去追求的。而作为一种理想也应该被设计出来,不管她是不是乌托邦。建构理性的方法将人看作生而智慧,并具有道德是有缺陷的。单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的需求无限性和资源供给的有限性的矛盾就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问题则是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合理的或是正义的分配给需求者,依据何种规则呢?靠自然演进吗,我想不会有人完全赞同这个观点,哈耶克也并不赞同完全的取消计划和组织,因为他们毕竟是冲突的个体寻求调节和妥协以及实现自利的唯一可依赖的仲裁者,也是行为规则的保护者。单纯的否定建构理性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哈耶克对建构理性的批判,深意并不在于消除建构理性,那样无非等于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他的深意正在于,建构理性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可靠的,对理性的绝对依赖会伤害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自由。

 自由宪章 哈耶克 评哈耶克自由秩序

关于集体决策的公共选择理论依据论证了集体决策的难度和成本问题,基于绝对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显然是值得怀疑的。个人理性要受制于不同的因素,包括个人禀赋、资源占有量、教育程度,理解力、洞察力、宽容、心理作用等。而基于个人理性的集体理性是否具有无差异的一致性是一直存在争议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一度曾经成为许多人的信仰和追求,甚至至今还是许多人奋斗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带给人们的一些惨痛的教训也让人们对这种极端发达的“集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如果一个理想的社会连怀疑的权力都可以随意剥夺,那么这个建构这个社会的集体理性只会招致更大的怀疑。

对进化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争论,必须认识到社会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社会的主体人是一种有创造性的动物。社会发展的过程根本上是不受人控制的,但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去改造它。一种基于有限理性的计划观加上主体的创造性或许是我们唯一明智的选择。


[1] 转引自:胡水君,《法律、立法与自由》,来源:中国法律思想网。

[2] 同上,转引自:胡水君,《法律、立法与自由》,来源:中国法律思想网。

[3]转引自:《哈耶克传》,P218。

[4]同上,转引自:《哈耶克传》P236。

[5]同上,转引自:《哈耶克传》P236。

[6]同上,转引自:《哈耶克传》P235。

[7]引自:韦森,《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见《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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