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人的共同体的思想,其源流源远流长。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提出了这个概念。可见,人类对自由人的理想是向往已久的。在社会、经济、婚姻和交往多个层次,自由人的概念和含义都多少有一些区别。但是,自由人概念本身最核心的思想应该是人格独立以及对人格的相互尊重,而这一点是建立现代公民社会最基本的要求。
社会的人,应该是自由的人。自由的人,能够自由发展,按照自己的兴趣,而不是他人的安排。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不能产生城邦或不需要它的不是人,是野兽或神祗。因而自由活动可能性之基础是一个主体之间的自由关系,即最先自由的不是自由的人,而是自由人的共同体。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理解的伦理行为即自由活动起源于政治交往,他的伦理学属于政治学,是最初的自由人共同体的学说。(《政治学》)人身依附关系成为所谓“裙带资本主义”代名词,反过来说也是如此,“裙带资本主义”成为所谓人身依附关系的代名词。在亚洲大多数国家,公民社会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为什么?因为缺乏关于自由人共同体的思想,这是儒教的悲哀。公民的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当法律不能保障这种自由时,国家就不再是自由人的共同体,而成为专制独裁。
老子哲学提倡自由人的和谐。老子的思想一直被人误解,人们以为老子思想就是无为而治,实在是天大的笑话,老子反对的是政府的过度干预,而不是自由本身。
经济生活中的个体,更应该应该是自由的人。所谓“自由”,哈耶克指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邓正来译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页4),他又将其称为是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并说明这种自由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对于一个自由人组成的大社会来说,一个政府能够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都是消极性的。”他还说:“个人能够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就是某些恶的不存在,而恰恰不是某些肯定性的善的存在。”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来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在过去,自由者可以夸耀地说,只要他们处在众所周知的法律范围内,他们的行动就可以不需要征求任何他人的许可或服从任何他人的命令。然而当下的我们是否还能够做这样的宣称,已属疑问。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自由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使个人在自己的分立的知识基础上依据它们对于特定的情势进行应对,从而获得自我知识的最大化价值并且和其他人得以调适。自由是人的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作为社会动物的个人,其自由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应该包括:选择的自由、立约的自由、迁徙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结社的自由、选举的自由等等。
婚姻中的男女,也应该是自由的人。这里的自由男女,拥有各自的活动空间,能够自由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按照自己的兴趣发展,而不是委曲求全。泰戈尔(TAGORE 1861-1941指出:爱的完美在于和谐,是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和谐。(《人生的亲证》)和谐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自由,就没有和谐。为了和谐牺牲自由的事例却广泛地存在于当今社会,这不是和谐,是无谓的迁就。
交往中的个人也要坚守自由人共同体的原则。其实,广义的交往包含上述所有内容,它是一个总称。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交往关系的总和。所以,在个人的交往生活中坚守自由人共同体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
和谐固然重要,但是,自由是第一位的,是不可剥夺的。如果自由无法得到保障,和谐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国家中的个人如此,经济生活中的个人如此,婚姻生活中的个人如此,交往中的个人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