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问题 三 问“ 股 权 分 置 ”



    现在的学者大多认为已经到了该解决中国股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问题的时候了。其中不乏有表面上看是尽善尽美的方案。但无论是什么样的方案,只要全面实施,都会是又一轮的对“流通股股东“的空前掠夺。笔者斗胆有言要问:

    一、解决“股权分置”,实现全流通合法吗?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中就有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区别的约定,无论是国家、企业法人还是流通股股东,它们都是在承认这一约定下共同进行着一项事业。首先从《合同法》角度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质上就是对公司成立当初章程中根本内容条款的单方面改变(这实属违法行为),这样章程不再,共同进行事业的基础已经消失;其次,从《公司法》角度看,解决股权分置中的“缩股流通”、“以股抵债”等方案都有抽离资本金之嫌,有背于“资本金保全”之原则;再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从根本上涉及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然而在现在的表决机制下,方案的通过与否,流通股股东表决票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只要非流通股大股东的表决通过了,所谓方案也就通过了。试想,不需要利益受损最大者--流通股东的参与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又会是怎样的方案呢?一次次方案的推出无异于一次次“巴黎和会”的闭幕,甚或是“慕尼黑阴谋”之再现。其合法性是值得推敲的。

    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实质是进行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吗?

    中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历史不长,但表现出来的所谓“顽症”确实是有目共睹的。大股东“一股独大”诚然不利于公司治理,但除掉“缩股流通”式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外,真的就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案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完全可以模仿B股市场去建立法人股市场吗(当然我这种提法不尽合理,在这只是一种假想)。那原因何在呢?

   股份公司在成立之初时就在公司章程既已明文规定了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这是当初大家都认可了的,要不非流通股股东何以以极其低廉(相对于流通股的发行价而言)的价格取得法律意义上无实质区别的股份呢?

 股权分置问题 三 问“ 股 权 分 置 ”
细细想来,当初的认可除了意识上的“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外,还有一个事实存在,那就是当初的证券市场的供给状况是极端的供不应求,非流通股股东可以运用权力扩大供给(配股、增发)达到圈钱之目的,从而把上市公司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器。而今的股票市场形势逆转,二级市场的再融资功能下降(原因是监管力度加强,造假难度加大),作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再很难实现从二级市场圈钱之目的了,而此时握在手中的非流通股股票在很少分红的条件下已不在是能挣钱的资本了。鉴于此,为了达到再次圈钱的目的,就噪出个“股权分置”来。大股东(含国家)再次把眼睛盯住了流通股股东的腰包上,这才是现在大股东叫嚣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实质所在了。

    三、参照净资产标准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现全流通合理吗?

    在大多数方案中,设计者都提到以净资产为标准参照流通股股价进行“缩股流通”,这样合理吗?且不言非流通股股东当初注入的资产质量如何,也不说股份公司成立后大股东的得利(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方面),只要稍微算算就不难得出,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的60~80%是由流通股股东用真金实银来贡献的,非流通股股东凭什么就这么占有了呢?如果真这么实施的话,其结果只能是导致流通股股价的再次下跌,对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意味着股灾来临,显然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其实依我看你大股东非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话,或者说有诚意解决这一问题的话,一不要你“缩股”;二也不要你给予流通股什么补偿,只要你补足当初流通股股东投入与你非流通股股东投入的差额,这样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方案才是最公正的。大股东,你能换位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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