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发表于《生产力研究》1993年第3/4合期 人大复印资料)
传统的观点认为,商品经济的基础是所有制。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有制对商品经济起决定作用。从最早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到我国现在的各种《哲学》、《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可以发现这种观点的存在。 这是一个有待纠正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逻辑的,也是与现实相悖的,按照这种观点,理论会陷入这样的困境: 首先,在本质上同一的私有制社会,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有商品经济,在前两种私有制社会为什么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而不是商品经济?在后一种私有制社会为什么是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而不是自然经济?即使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经济为什么也会有发达与不发达之分? 其次,自文明社会产生以来,在所有社会形态里都存在商品经济,即使是公有制的社会形态也不能例外,这说明所有商品经济的存在都必然有一个同质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没有比较覆盖几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商品经济的尺度,商品经济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这个同质的基础是什么呢?如果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前是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那么,结论就只能是每个社会形态的商品经济都有各自的基础,而得不出它们有一个同质的基础的结论,看不出各社会形态的商品经济之间的发展延续性。 再次,把私有制看成是商品经济的基础。那么,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商品经济也就应当消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按照这一逻辑,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当存在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就是按照这种理论做的,结果造成了经济的紊乱,社会生产力的衰退。如果把公有制看成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也会出现 样的悖谬:既然公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更高形态的所有制形式,那么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一开始就应该高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情况却不是这样。显然,这些问题仅从所有制方面是得不到圆满说明的,所有制不能成为商品经济的基础。 我们认为,商品经济的基础不是不同质的所有制,而是它所在时代的现实生产力。现实生产力不是单个劳动者的独立行为,也不是传统生产力三要素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社会行为,社会过程,是多因素、多层次、多变动的复杂有机体,是渗透了科学技术的巨大社会体系。现实生产力由两个系统构成:实体性要素系统(内含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非实体性要素系统(内含科学技术、生产信息、生产管理),非实体性要素只有渗透到实体性要素中才能发挥其作用。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看,生产力是逐步由原来那种低下的、原始的状态走向近代化、现代化的。开始乃至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在其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伴随着生产力近代化、现代化的过程,非实体性要素才在其体系中日益呈现出决定性的先导作用。尽管社会生产力的发表现出各种形式,但它作为各种经济关系形成的前提和物质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却永远不会变。这是各社会形态里商品经济的同质的基础。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即通过买卖彼此发生的经济联系或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当然要由生产力来决定,要以它所在时代的现实生产力作为基础。 关于这一点,我们研究一下商品经济和所有制的产生发展逻辑,就可以发现商品经济是以它所在时代的现实生产力作为基础的。生产力决定商品经济,进而决定所有制。 第一,商品经济和所有制的产生,有其自然的客观逻辑过程,这个过程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 的。 从商品经济的产生看,它首先表现为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原始公社时期,生产力水平极低,只能是共同生产、共同占有,不存在商品生产及其相适应的所有制问题。原始公社末期,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出现了分工,出现了产品剩余,出现了利益的对立和差别,进而出现了频繁的交换和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马克思在总结这一现象时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相互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相互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1)这时,商品经济尽管还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商品生产这一新的生产方式毕竟已经出现了,并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生产力渐进发展的过程,就是原始共同生产的解体到商品生产的产生过程。没有这种生产力的基础,也就不会出现商品经济。 当然,从表层现象看,商品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只有在出现劳动的社会分工或者说社会劳动的分工的情况下,产品才能成为商品”。(2)列宁说过:“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3)分工,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形式,并且只是初级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依次发展的协作、机器大工业和现代自动化生产体系等生产方式。透过表层现象,我们联系现实生产力来考察它们,就可以发现它们也是由生产力来决定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说:“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量的扩大(例如开垦新的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4)一切分工都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一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形式。因此,商品经济基础的最终决定作用只能是它所在时代现实生产力。 从所有制的产生看,它最初表现为适应一定历史阶段的某种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模式。任何生产都必须有一定的生产关系模式与之相适应才能顺利进行。原始共同生产必须有原始公有制与之相适应才能进行。同样地,商品生产也必须有其恰当的模式与之相适应才能顺利进行。由于商品生产产生以后,它在本质上表现为每个商品生产者拥有私有财产,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是进行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因此,与这种生产相适应的模式,除了私有制,不可能其它任何所有制形式。这一模式在商品生产的过程中也自然而然地出现了。正如列宁所说:”私有制是随着交换的出现而出现的,已经处在萌芽状态的社会劳动专业化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出让是私有制的基础。……社员开始各自单独生产某一产品,并把这种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卖的时候,表现商品生产者这种物质上的孤独性的私有制就出现了。(5)很明显,从私有制的产生看,它最初表现为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模式,产品在市场上的出让或交换是私有制的基础,而不是相反。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就凭借私有制这种形式逐步得到了发展。 传统的观点把私有制作为商品经济的基础,这是由混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概念而得出的错误观点。思想认识不能停留在这种传统的观点上。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私有财产才能进行商品生产,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是进行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但私有财产不等于私有制。私有财产是指某人对某物的占有,并且仅仅凭这种占有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制度,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由拥有私有财产发展到私有制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也是由生产力来决定的。恩格斯说:“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6)因此,不能由拥有私有财产就得出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的结论。 第二,商品经济程度的提高和所有制形式的变动,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首先表现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推动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导致了商品生产的产生;生产力水平不高,也使得商品经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处于缓慢慢的发展状态,一直占居不了统治地位。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使得商品经济声速发展,自然经济趋于瓦解,并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与这种变化相适应,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形式也就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 这还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推动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跃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仅具有国内性,而且日益具有国际性。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使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得不经常调整自己的形式,资本家个人所有制逐渐为资本家集体所有制所取代,开始出现了股权的分散化和资本主义国有经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变化就是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化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的要求,它一旦不适应这种要求,就会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阻力,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那时,就会有更高级的所有制形式即公有制来取代它,以适应商品经济和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所以,马克思指出:“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7)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就是生产力的不断变化发展从而引起商品经济和所有制关系相应变化发展的演变历史,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这种历史演变的必然结果。 我们通过商品经济和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逻辑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和所有制的共同基础是它们所在时代的现实生产力。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商品经济是私有制的经济内容,私有制只不过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最初模式,生产力决定商品经济,进而决定所有制。这种认识是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原理。 按照这种观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本质上同一的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之分,不是由所有制决定,而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程度所决定。很明显,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力不发达,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造就了不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高,高水平的生产力造就了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目前还赶不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这不能从所有制方面来说明(否则,就容易得出社会主义制度不如资本主义制度的错误结论),而只能从生产力方面来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我们就能够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更上一层楼,逐步创立起更加完美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系。 第二,无论是私有制社会的商品经济还是公有制社会的商品经济,都有一个同质的基础,这就是它们所在时代的现实生产力。生产力本身而言,质是相同的,只有量和其表现形式的差别。生产力的这个特点,使各社会形态的商品经济之间能相互进行比较和衡量。生产力的发展有显著的连续性和变动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各社会形态商品经济之间的延续性。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这个特点决定的。 第三,消灭私有制,并不意味着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只是消灭或改造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落后模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先进模式,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找到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劳永逸的所有制模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程度的提高,也应对它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看作一成不变的封闭式的模式。
注:(1)《资本论》第一卷390页(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02-303页(3)《列宁选集》第1卷第161页(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页(5)《列宁选集》第1卷第21页(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7页(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第3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