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彭兴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从9月开始实施。近日,东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获悉此事,但还未收到具体通知,收到通知后将按程序起草实施方案以尽快执行。根据这个《通知》,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劳动标准,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高温津贴”,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支付加班费、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可是,尽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两部国家大法,市场上也有诸如《最新国家劳动权益保护标准实施手册》等书刊读物,各个地方、部门的实施条例、法律法规也是汗牛充栋,而诸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部门也是年年发,年年内容一样,可是年年照样“光打雷,不下雨”。更令人吃惊的是,有限的高温津贴又流到哪里去了呢?有媒体报道,不是公交司机,不是环卫工人,也不是一线交警,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而是高级白领,是机关工作人员。这也应了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严。而且,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套用《圣经》里面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这部据说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被称为是劳动者的尚方宝剑,可是,从“高温津贴”一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之难。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就像这些劳动法条,这些文件,这些通知,在现实的面前竟通通成了摆设。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劳资双方的博弈和较量却远未结束。《劳动合同法》的强硬对于广大工人、职员来说,确实是一个福音,但是,在当今工会弱势、职代会无权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