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施行一个月1



 本刊记者 文 天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此前,物权立法已经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不仅其审议次数刷新了我国立法纪录,且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也创下了高票通过的纪录。

事实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都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如是说。从此,中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物权时代。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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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给予平等保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解读二:

禁止侵占私分破坏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同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机构或工作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三: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补偿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专家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解读四: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

近年来,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而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这样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五:

未禁止抵押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读六:

70年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回答了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解读七:

明确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的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施行一个月1
烤问

关于物权法,应该说社会上的争议一直很多,而且很多人对物权法也并不真正了解。为什么非要有一部物权法?物权法到底有何意义?等等。对此,有关媒体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先生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拷问一:

我们为什么需要物权法?

【唐德华】:我觉得是四个方面。第一、有力地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是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第四个方面,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物权法关系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再加一个内容的话,物权法是解决物权争议、定纷止争的一部行为法和财产法。

拷问二:

立法压力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唐德华】:这个问题我觉得更确切的说法是说物权法的必要性或者为什么要有这么一部物权法。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在完善,但是没有一部物权法,这不能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完善了,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缺位。因为人民需要,现在人人都有财产,我们都需要法律来保护,需要法律明确权利。如果要说成是压力的话,这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压力,就是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拷问三:

是否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唐德华】:我觉得这个问题应当说是不存在的。第一、没有物权法之前,贪污腐败的现象客观存在,而且相当严重。这不能说是物权法造成的。第二、物权法颁布以后,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非法的不保护,贪污的、受贿的这些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所以它和贪污腐败,我觉得根本联系不上的,挂不上钩。

拷问四:

住宅用地满70年后怎么收费?

【唐德华】:我觉得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政府一直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人民的负担进行努力。这是我们一个政策的导向,实际上是要减少一些收费,不能加重人民的负担。另外,它还有其他一些监督,例如人大的监督,人大对政府的工作、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它可以进行监督。我想,不会因为国务院制定,就可以随意提高费用。而且我们在讨论物权法过程当中,也曾经提到这些问题,就是收费只能考虑成本的问题。所以这种担忧,我觉得是没有太大的必要。

拷问五: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唐德华】:我始终不同意这个意见,因为作为一部法律,有很多事情不可能在法律条文里都体现出来,上升到公共利益,甚至是公序良俗,不光是我们国家法律里面是这样,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有这种规定。公共利益很难说拿一个具体的定义定义下来,因为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比如说,我们的抵押物要拍卖,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不可以低价出售。什么叫“低价”?我认为,第一、可以由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做出解释;第二、将来法官在使用这个问题的时候,要按照自由裁量,正确理解这个“公共利益”。第三、人民群众或者人大可以对类似滥用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司法适用的问题。

当然在实际过程中,我们将来是要避免滥用“公共权利”现象的存在。因为物权法不仅是一部行为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它也是一部裁判法,也是对司法、对执法部门的一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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