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社会化的必要性 劳动价值论与社会必要剥削



当前,科学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资本、雇工等现象,是坚持与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文重点提出“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用博弈论(“撤出博弈”)方法进行定义,以唯物史观阐述它的伦理基础并作定量分析。文章指出:我们过去偏重于对剥削罪孽的道德谴责,而忽视了剥削常常伴随着激励因素的方面;应该从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阶段性看待某种剥削形式存在与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在某些历史阶段上过早地取消某种形式的剥削,就取消了激励因素,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社会必要剥削,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一道不能轻易逾越的门槛。

    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  剥削  社会必要剥削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分配 

    当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面临两个重要任务,一个是捍卫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另一个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此,本文在强调有关劳动价值论几个基本问题的同时,重点阐述“社会必要剥削”这一新概念。提出这个概念具有双重的任务:在理论上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资本、雇工等现象,使相关的基本理论得到科学的相互连贯的解释,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上力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 对劳动价值论三个重要问题的认识

    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以这个理论为出发点的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替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今天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必须坚持的、不能动摇的劳动价值论的精髓,什么是过去被曲解了而现在应该恢复其原意的观点,还有什么(哪些)是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向前发展的理论。以下是对三个重要问题的认识。

    1、坚持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基本论点,但承认价值分配原理与价值创造原理不同,可以另找依据。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说:“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又说:“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① 价值唯一地来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这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也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包含的一系列重大理论结论的出发点,因而是不能动摇的基本理论。但是,在国内外理论界,都存在一些有意无意动摇这个基本理论的言论。

    在国外,有一些论者断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切商品都受到剥削,而不仅仅是劳动力”。这是什么意思呢?要理解这个论断还须从森岛通夫(Morishima Michio)的“马克思基本定理”谈起。置盐信雄(Okishio Nobuo)和森岛通夫最先提出公式定理支持如下观点:对工人的剥削解释了资本主义的利润和积累。森岛通夫又把它表述为“马克思分析的基本定理”。该定理表明,在相当普遍的经济模式中,当且仅当利润是正的,就存在对劳动的剥削。②但是,后来美国经济学家罗默((John E.Roemer)、沃尔夫(R.Wolff)等一些论者却从这个本来是正确的公式定义中推出歪理邪说,断言不仅劳动力商品,任何别的“基本商品”(直接或间接进入生产所有其他商品的商品)在资本主义下都受剥削。他们的解释是:在投入产品的经济模式中,可以选择例如石油(或钢,或其他商品)作为价值计量物,而所有商品所体现的石油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样,“可以证明,当且仅当石油被剥削(在如下定义上,即体现在生产一个单位的石油的石油量少于一个单位的石油——因而投入生产的石油多于收回的),利润是正的”。据此,他们得出结论说,“对劳动的剥削不比对石油、谷物或铁的剥削更能说明利润和积累”。③

    “一切商品都受剥削”的论断是十分荒唐的。按照马克思的思想,投入到生产中的商品原材料的价值只是转移到产出产品的价值中,它既不增值,也不贬值。只有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才在使用中创造出比劳动力价格更高的价值,凝聚在劳动产品上。这种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利润和积累的来源。一般商品,无论是石油、钢抑或其他“基本商品”,其本身都不创造价值,怎么受剥削呢?!再者,剥削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对物或人对自然的关系,商品又怎样受剥削呢?!实际上,罗默等人是见物不见人,在纯粹的数学推导中得出了荒唐的结论。他们的这种理论理所当然地受到了芝加哥大学教授施韦卡特(D·Schweikart)等学者的批驳。④

    在国内,近年来也有相似的论点,有的论者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名义提出“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的论断,或者认为物质资料(“物化了的劳动”)参与价值创造。我们认为这种论点同样是远离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阿基米德点”。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应该分清什么是必须坚持的、不能动摇的东西。如果承认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论点,就动摇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如果说这样的理论是“发展马克思主义”,那实际上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去谈论发展马克思主义 ,把“马克思主义”变成与马克思毫无相干的另外一种“学说”了。

    但是,承认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并不等于说目前的分配政策就要完全实施按劳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政策,有人据此推论出资本或物质资料参与了价值创造,这是错误的。在理解十五大提出的分配政策时有两层关系要搞清楚。第一,“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具有不同的原理。价值分配可以不完全按照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创造为依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可以按照社会发展的程度,根据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分配政策。第二,“价值”和“财富”是两个具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有这样一个论断:“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⑤ 这是说“财富”的创造/增长除了人类的具体劳动之外,还有自然资源等要素。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中可以看出,“价值”和“财富”这两个概念是有重大区别的。价值是人类的抽象劳动,纯粹是一种社会关系;而当我们讲财富时,讲的是使用价值,讲物的有用性。现阶段我们讲分配关系时,主要是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对于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作用,其目标是调动一切有利因素,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两点应该是我们理解当前的分配政策的理论依据。

    2、恢复马克思的原意,承认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参与价值创造。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等著作中已经有大量的论述,只是我们过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承认,对私营企业采取贬斥态度。鉴于私营企业对于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是理所当然的事。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这里说的是“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而不是实用主义地以为私营企业有贡献就可以改变理论本身。

    如果要考据马克思的原意,有三个重要论述特别值得注意。一是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或总体劳动者的思想。马克思认为从事生产劳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又译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⑥ 这就是说,生产劳动者的范围不是仅仅局限于在第一线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第二,在马克思那里,从事经营管理的经理和从事科技工作的工程师等脑力劳动者,都是生产劳动者,都参与了价值创造。马克思的原文说: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⑦ 第三,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二重性,既是一种“生产劳动”,又是一种“剥削的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指挥,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就其“积极作用”的方面而言,“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 这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资本家的“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⑧ 资本家的经营管理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就不必多说了,其意义肯定要更加重大。

    3、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原理向前发展,把“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范围从物质生产领域扩展到所有社会经济部门,建立新的活劳动价值理论。

    时代在发展,今天,世界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60.7%,在发达国家,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物质生产劳动”的投入量仅占不到30%。这种现象与马克思在19世纪建立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时第三产业还“微不足道”的情况有重大变化。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向前发展是时代的要求。

    按照马克思阐述的有关劳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和对象化为商品价值的原理,经济生产中的多种生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实物形态产品或是非实物形态产品,只要它是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投入于其中的社会劳动就“体现”、“对象化”为某种作为交换对象的“东西”(ein Ding),形成价值。⑨ 在这里,“东西”(ein Ding)可以是实物形态产品,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产品,它泛指一切交换对象。这是我们把“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范围从物质生产领域扩展到所有社会经济部门的理论依据。

    根据马克思的这个理论,创造价值的劳动就不仅仅包括传统上理解的“物质生产劳动”,还应包括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以及其他信息技术、文化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劳动。服务劳动范围广泛,有商业、金融服务,有设计、运输、仓储、安装、维修等生产服务,有休闲、文化和个人生活服务如旅游、餐饮、健身、影视等,还有医疗保健、城市供应水、电、气等公共服务。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精神追求品位的提升,信息技术、文化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劳动日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根据马克思的这个理论,形成价值的产品也不仅仅包括第一、二产业生产的实物形态的物质产品,还应包括服务产品与其他精神产品——无论是实物形态的产品还是非实物形态的产品。实物形态产品的特征比较容易确认。但有许多劳动产品(“东西”,ein Ding)是非实物形态的,如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文艺服务、交通服务、旅游服务、信息等等。这种服务产品的特征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其使用价值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活动过程中被消费者所消费,满足了消费者的某种需求,同时也实现了交换过程。这种情况与实物形态的产品不同,后者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可以存留一段时间。但是,产品的非实物形态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并不否定它的“劳动的对象化或物化”特征。马克思曾经批评斯密对“劳动的物化”这一概念的浅薄理解,指出:“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⑩ 马克思也早已把歌唱这种不可捉摸的“东西”与钻石这种实物形态的“东西”一样看作是物化的劳动,说:“钻石和歌唱——这两者在这里被看作物化劳动——可以像一切商品一样转化为货币,并作为货币转化为资本。”①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不仅有“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还有“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不以物品资格但以活动资格供给的特别的使用价值”、“哀歌的使用价值”等等。总之,对于形成价值的劳动产品这一概念应该作出较为宽泛的理解,才有利于扩展“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范围,建立新的活劳动价值理论。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必要剥削

    科学地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资本、雇工等现象,是坚持与发展劳动价值论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文的重心是提出“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在坚持与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雇工等社会现象进行理论思考。

    对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的再认识使我们实事求是地确认,我们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就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里出现了一些学术界多年来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比如:引进了外资,是否存在剥削?国内的私有业主雇工,算不算剥削?(或是再细一些的枝节问题如:雇工多少人算剥削?)如果是剥削的话,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允许剥削?

    针对这些问题,国内理论界在多年的讨论中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同时也出现几种认识上的偏颇。(1)在争论的一端,一些论者从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捍卫传统的社会主义理念的立场出发,认为资本参与分配和雇工就是剥削,他们极力反对在社会主义社会允许资本和雇主对劳动者的剥削。(2)在争论的另一端,另一些论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这就要引进外资,发展私有经济,于是,一些论者断言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而把资本获取利润解释为资本“理所当然”地分得了它自己创造的价值。这样,剥削的问题似乎被“解决”了,但劳动价值论的根基也同时被瓦解了,还有人干脆宣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了。(3)还有一些比较温和的论者,他们或是出于好心,千方百计解释说上述现象不是剥削,然而很难自圆其说;或者是,他们承认存在剥削,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允许剥削的问题,则是无言以对。很显然,这些论点都不能从理论上科学地、彻底地解释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象,因而引起了更多的思想混乱。

    那么,应该怎样认识这些问题呢?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地承认客观事实而又得到合理的解释呢?

    我们认为,可以提出“社会必要剥削”这个概念来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上述现象,并且使我们的理论具有科学性与彻底性,得到相互连贯的理解。

    什么叫“社会必要剥削”?社会必要剥削与“剥削”相对立。简单地说社会必要剥削就是:假设一个劳动者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受到剥削,但是当他带着(这个群体中的)人均生产资料离开这个群体后,经过努力,他的收入(生活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而下降,就是说,他受剥削的时候生活境况反而比不受剥削好,那么,我们说这个劳动者在那个群体中所受到的剥削是社会必要剥削。这是对“社会必要剥削”概念的一种博弈论(具体称为“撤出博弈”)的简单化了的表述。

    “社会必要剥削”是从“社会”的角度而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解释某些剥削现象在历史发展中的必要性。例如,不能因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到美国打工的收益比他在本国的收益好,就说他在美国受到的剥削是社会必要剥削。就当今美国社会而言,如果一个工人带着美国社会人均生产资料(包括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离开这个社会,在一种没有剩余劳动被他人占有的社会里从事生产,那么,他的生活肯定比在美国社会还要好(显然,他将增加被资本家占有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这种情况说明,剥削在当今美国社会不是必要的,是不合理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前提是确认,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这个道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样的,是一以贯之的(当然,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已经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只存在劳动者之间由于技术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不平等)。如果说引进的外资获取的利润不算剥削的话,那就会出现一种不可思议的理论:同一个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投资获取利润是剥削,在中国投资获取利润却变成不是剥削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劳动价值理论对于所有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都是适用的。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原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实存在剥削现象:外资雇佣劳动和国内私有业主雇佣劳动有剥削,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是剥削,甚至银行存款的利息也是一种剥削。但是,这些现象是“社会必要剥削”。说它们是剥削,因为它们占有了一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说它们是社会必要剥削,因为如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是在我们目前所处并将“长期”处于其中的“初级阶段”)消灭了这种现象,不利于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而最终达到更高水平上的平等。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允许这种剥削呢?

    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而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是从制度上消灭了剥削、从根本上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不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而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夺取政权后转变到社会主义道路的,因此,我们还要走一段很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在这个很长时期的“初级阶段”中,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公有制为主体,还要“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不仅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还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还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② 资本参与分配,自然就存在剥削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还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现象。这里遗留的一些剥削现象就是“社会必要剥削”。概而言之,我们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但还保留某些剥削现象。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这种剥削现象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剥削有本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性质是剥削制度,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制度性剥削。所以,辨别“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之间的根本区别是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这里所谈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必要剥削是指不可避免的剥削现象。

    社会必要剥削的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是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抽象地谴责剥削。它历史地看待生产方式的发展,认为每一种生产方式——因而它所带来的剥削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此,无论是封建剥削还是资本主义剥削,每一种剥削方式都有其发生发展与没落的历史过程。而每一次的社会革命,也只是完成它自身的历史使命: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只是消灭封建制剥削,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每次革命消灭了与其独特的财产形式相联系的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契约,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完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该不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被允许私有的财产的范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步缩小。正因为如此,虽然马克思愤怒地谴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也是一种剥削)的深重罪恶,但他和恩格斯都公正地评价资本主义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历史功绩。以上是从完全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剥削方式的历史考察。由于如前面所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的独特性质,使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建立完整形态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以我们消灭了剥削制度,又保留“社会必要剥削”,允许某些与资本主义相关联的剥削现象。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实际上,即使到了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有望可以消除有形资本(可转让的生产资料)带来的剥削,但依然会存在不可转让的财产如技术、管理经验等所带来的不平等。马克思在谈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不平等时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③ 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尚且存在不平等现象,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社会必要剥削也就不难理解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社会必要剥削,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一道不能轻易逾越的门槛。

    社会必要剥削的理论与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的精神,与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规定的任务,是一致的。《讲话》将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划分为三个阶段,并相应地规范了党的纲领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最高层面的意义。第二层面,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三个层面最具体最现实,这就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党的基本纲领即最低纲领。《讲话》阐述了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辨证统一关系,并且指出:“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④ 正因为是“初级阶段”,由这个阶段的基本纲领规定的任务所决定,我们目前还不能消除社会必要剥削。

    提出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不仅可以从理论上科学地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而且有利于维护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显然是一块不能或缺的基石。然而,不承认资本参与分配和雇工存在剥削,就不能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到底,进而必然会动摇劳动价值论的根基——如果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资本参与分配当作是资本也创造了价值(像一些论者所断言“资产收益是对资产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如实度量”,⑤ 而不是剥削),这样来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增殖,就无异于瓦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社会必要剥削理论则使这一类问题得到合理地解释。这样,“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就可以分为“捍卫”与“发展”两个方面。一方面,运用社会必要剥削理论来连贯地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某些现象,这就不至于因否认剥削现象而损害劳动价值论,这是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捍卫。另一方面,结合新的实际研究新的问题,比如,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但各种力量都参与了社会主义建设,这样,“劳动者”范围的扩大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创造价值的“活劳动”的范围的扩展也是客观的事实,这些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

    三、社会必要剥削的伦理基础与定量分析

    在国外理论界,美国“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罗默曾经对“社会必要剥削”概念作了阐述。⑥ 但是,罗默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必要剥削”,指的是“由劳动技能差别所产生的剥削”,实际上说的是由于劳动技能的差别而产生的不平等,而不是我们上面谈论的为了发展经济又囿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稀缺性而不能不承认的“社会必要剥削”。此外,罗默虽然早期研究了阶级和剥削理论,但后来他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公然宣布剥削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是个“多余而乏味的概念”,认为“没有理由去关心剥削理论”。⑦ 他所谓“一切商品都受剥削”的断言就是这种理论倒戈的表现之一。

    “社会必要剥削”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现象,它是一个一般性概念。例如,假设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对于带来积累和技术革新是必要条件,那么,退出该社会的群体(例如带着社会人均资产退居到深山去)由于缺乏革新的动力,很快就落后于资本主义社会。这样,就早期的资本主义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因而也提高了被剥削者的福利的作用而言,这种剥削就是社会必要剥削。

    在西方,社会必要剥削的观点可以从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1921-)的公正理论得到印证。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论理学著作《正义论》在西方有着广泛的影响。他提出作为整个社会必须遵循的普遍的正义观是:一切社会价值——自由与机遇、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些价值的任何不平等分配是对每一个人有利的。⑧ 有两个正义原则体现这种一般的正义观,那就是罗尔斯所谓的“社会正义二原则”。第一原则是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社会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以保证公民的权利。第二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涉及到公民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分配。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不同的人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事业,社会合作比单个人独自努力更能产生美好的生活。但是,由于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的环境机遇等等不同,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就成为不可避免,社会应当使那些境况低下的人在利益上得到补偿。把这些原则运用于“效率”的分析,罗尔斯认为,并非所有的帕累托效益最优都是正义的,但是,只要所有那些境况较好者的期望至少对那些较不幸者的福利有所贡献,亦即,如果那些境况较好者的期望被降低,最少获益者的前景也要受损,那么,这种安排就是“充分正义的”,尽管它“不是最好的正义安排”。或者反过来说,只要那些境况较差的人从不平等带来的贡献中获利(当然,境况较好者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⑨ 这种理论可以看作是西方社会对社会必要剥削的伦理基础的注解。据此可以栓释,尽管存在某种剥削,但只要它能提高受剥削者的境况或收益(当且仅当受剥削者带着社会人均生产资产“撤出”后,其境况更糟),这种剥削就是“正义”的,是可以接受的,尽管不是最好的正义安排。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如前面所阐述,社会必要剥削的伦理基础应当在唯物史观中得到解释。应该从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阶段性看待某种剥削形式存在与消亡的历史必然性,从人们所处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看待分配关系的特征,评判某种剥削的存在是否具有社会必要性。剥削的深重罪孽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剥削都最终会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是,就像“恶”是历史的一种动力一样,剥削也常常伴随着激励因素。在某些历史阶段上过早地取消某种形式的剥削,就取消了激励因素,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过去注重于对剥削的罪恶后果的谴责,而忽视了它的激励功能。今天我们谈论“剥削”,应该对它的历史、现在与未来,对它的消极面与“积极”面,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这样,我们就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存在的社会必要剥削,理解为什么它是一道不能轻易逾越的门槛。

    既然剥削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那么,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什么样的剥削是必要的,什么样的剥削又是不必要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要求的),就要从其内容及其历史背景作具体的分析。比如,当前在我们国内正当经营的外资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投资者即使占有了一部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也是一种社会必要剥削。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私营企业的不良业主,他们利用现阶段农村过剩劳动力急于寻找出路,于是雇佣农民工后进行残酷压榨,甚至找出种种借口克扣工人微薄的工薪,这就不是必要剥削。目前存在的一些垄断价格所获取的利润,也属于不必要的剥削。我们无法拒绝现阶段存在社会必要剥削,但决不能以“初级阶段”为籍口,什么样的剥削类型都不拒绝,甚至宣扬什么“剥削有理”。

    “社会必要剥削”概念可以作定量分析。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埃尔斯特(Jon Elster,1940—)对什么样的剥削程度可以接受、什么样的剥削程度不能接受的讨论可以当作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⑩

假设存在两组人,存在两种社会,下表中的数字显示出个人的收人和自我实现的情况:

 人的社会化的必要性 劳动价值论与社会必要剥削

A组             B组

          8           5

          4           4

表(一)

A组             B组

          12           3

          4           4

表(二)

    上表中表示,在平等的社会里,大家所享受的是一种平均值(4:4)。在剥削社会里,则A组比B组获利高(表一表现为8:5;表二表现为12:3)。一般认为,表二的剥削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在那里,受剥削者的境况不但不能提高,反而更糟(从平等社会的4降为高度剥削社会的3)。但是表一所代表的剥削社会是可以接受的(合理的),因为在那里,受剥削者所获得的利益高于他们在不受剥削时的获利,即是说,如果被剥削者不受剥削,他的生活会变得更糟(他在剥削的社会里获得5,在平等的社会里得4)。

    然而社会在发展,在当今世界,不仅像上面表二的剥削状况不能接受,就是像表一的情况,“受剥削者”的境遇也有提升的可能。比如,雇主与员工的收益可以从8:5提升到8:6,甚至8:7。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的雇主与员工的关系总体来说应该更加融洽,像我们进行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实地调研的深圳,有些企业雇主与员工的关系正逐步形成“利益联合体”关系。此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长时期中,各种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完全有可能根据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调整劳动与分配关系,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75页;《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132页。

② 参见森岛通夫:《马克思的经济学》,剑桥大学1973年版,第5章。

③ 见罗默:《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关心剥削吗?》,载《哲学与公共事务》1985年第1期,第32页;沃尔夫:《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与重新解释》,载《哲学与公共事务》1981年第10期;鲍尔斯和吉登斯:《劳动价值论的结构与实践》,载《激进政治经济学评论》1981年第12期,第1-26页。

④ 施韦卡特:《论对棉花、谷物和劳动的剥削》,载《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加拿大哲学杂志》1989年增刊,第28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9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

⑦《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0、101页。

⑧《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50-551页。

⑨《资本论》第1卷,德文版,汉堡奥托麦士纳出版社1922年版,第1、5页。详细的论述参见刘诗白:《价值理论与现代多样类型的商品结构》,载《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7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47页。

②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

④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1年7月2日。

⑤ 参见李琪:《价值理论和没有价值的价格理论》,载《价格理论与实践》1989年第3期。

⑥ 罗默:《剥削与阶级的一般理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67页。

⑦ 罗默:《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关心剥削吗?》,载《哲学与公共事务》1985年第14期,第32页。

⑧ 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英文版,第62页。

⑨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79 页,译文有不同。

⑩ 参见埃尔斯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北京]1988年第5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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