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权力寻租 (译文)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内容摘要】

这篇文章把腐败看作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违反合同的行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腐败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违规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以其所依据的合同的特征而定。正是如此,在许多情况下,腐败的产生就是对制度缺陷合理的并且能理解的反应,而制度的缺陷通常不是偶然的。

为了说明这一论点,将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架构: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与主流理论研究腐败的方法不同,这里主要讨论在不同制度架构下,腐败产生的不同原因、范围和结果。因此,规范化的结论应有所调整。

我非常感谢A. Brzeski, R. Daniels, H. Hoppe, A. Jovanovic, K. Leube, G. Libecap, F. Mojaver, M. Morelli, S. Pejovich, R. Raico, S. Str.m, Ch. Watrin 和 M. Z.ller ,他们在阅读初稿时给了我很有价值的意见。

【正文】

Discretionary Power, Rent-Seeking and Corruption

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1. 反腐政策真的有意义吗?

   “腐败”这一术语通常等同于一种交易行为,即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把本不属于他的财产权力卖给第三方,而滥用其职权1。也就是说,当直接或不直接地受制于某个合同关系的个体违反了有关私人营利方面的条款时,腐败便产生了。最具典型的,是有关官僚的案例:利用其权力减少某些代理人的成本,却以牺牲其它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或者他们可以增加个体与政府交易的成本,并要求一定的补偿。正如政府官员在他们实施和执行法律前征收额外的费用一样。

当然,也存在官僚在设定的限制内合法地使用职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况下,当权力被滥用,强制力被亵渎时,腐败行为就发生了。例如,某官员需用其自身判断力来处理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却一味谋求私利而不顾大众的福利2。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显示了一类我们相对很少探讨的腐败行为。它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公共利益方面含糊的社会契约内容导致了个人理解的产生,违规也就是一个有关个人理解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腐败或许是一个武断的概念。私人营利的存在并不足以表明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非法或是对社会有害的。 

当然,腐败现象并不单只属于公共部门。一个私立公司的雇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违反了与其雇主或是股东订立的契约,也应视为腐败行为。然而,这与推卸责任或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并非一回事。因为无论是推卸责任还是不称职都不意味着:通过使第三方参与而谋取自身利益3。 

不过,其关键因素是一样的。那就是,腐败现象是违反或明晰或含糊的协议而与任意权力的滥用相联系的。就本身而言,它可被认为等同于契约的违反。由于抑制了社会交易,因而从社会观点出发,是应受到指责的。尤其是,以下几因素总是存在的。首先,存在创租和抽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进入障碍的存在,或是相对较高的监督和执行成本,导致竞争机制的缺乏,而引发腐败产生的机会。再有,寻租机会的利用是通过与第三方的相互作用和违反最初的委托━━代理合约。从这一观点,可以清楚地看到,志在消除腐败的措施与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相符的,即这样的制度安排能促进竞争,加强监督,因而能缩小寻租的预期收益。这些实际上是主流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Tanzi, 1998).

然而,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对一个没有腐败的世界的描绘是一个有趣的尝试,但在解决腐败本身的问题上,它并没有走得更远。它通常忽略了腐败是对现存游戏规则的一个反应,并且大多数规则衍生于个体行为模式,以及行而知之的需要。

尤其是,与传统研究相反,给腐败贴以“不道德”的标签并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道德往往被个人理解为促进社会合作的品质特征。根据对一个自由市场的理解,社会合作通常意指在个体之间有利、自愿的交易行为,而没有对个人自由的偏见。因此,从这一观点出发,腐败当然不是所希望的,由于它违背了既定的产权分配和转让。社会合作也之所以被破坏。但是,如果制度规则偏离了一个自由社会的标准,而产生于如政府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环境,那么,腐败就不一定意味着不道德。换句话说,腐败应该理解为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它总是表现于一种制度失灵的结果,而这种制度安排往往为达到其它目标而不可避免4。就其本身而言,腐败是一个无目的的过程,因此并没有道德或是不道德的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它不能简单地用对与错来评判。相反,关注的焦点应该放在制度架构上,这些制度安排可能或多或少是令人满意的;也可能会产生一套错误的激励机制,以及不恰当的行为模式和因此令人失望的经济运行5。仅当这一术语意指为改变制度规则的一种策略,并因此使腐败变得多余时,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打击腐败是一项政策,。

这一分析腐败的方法揭示了至少两种有益研究的途径。第一种是关于腐败作为驱使行动的市场信号系统的特征。第二种是关于有存在价值的腐败行为的社会条件,同时抛开所有利用(必定武断的)道德标准建立价值判断的企图。接下来的部分将陈述第一种观点。文章的第三部分将把这一观点应用于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的腐败分析,同时第四部分将得出一些(有限的)规范化的结论。

2. 腐败作为一个信号传递系统

与奥地利学校所教授的一致,市场经济是个体通过价格获得和交流稀缺性信息并决定资源配置的互动系统。当然,由于存在市场交易成本或是政府行为的干预、缺位,或二者皆有,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系统往往偏离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理想状态。当这一现象发生,个体就有可能被诱导以隐匿的方式行事,或是发现不诚实的行为有利可图,这其中就包含了腐败行为的参与。 

为了简化讨论,将分析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一个发生在市场领域而另一个则在政府行为领域。简单地说,前者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引发了机会主义行为;而后者是源于租的存在。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源自交易成本。这减少了获取有效信息的机会,限制了达成双方互利安排的可能性,增加了执行契约的成本,也就促使了机会主义行为和腐败的产生。这些潜在的缺陷当然为代理人所熟知,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他们努力发展技术、制度规则以及合法的设计和规格。当这些方法不能奏效,而且无论如何交易成本总是大于其收益时,代理人就不会采取行动。

在小而全的团体里,由于企业较小,第三方存在数量有限,收入流易于观察,即存在或多或少的透明度,所以上面所概括的问题相对缓和。简而言之,在这里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被有效查处──例如,采取孤立和排斥。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腐败行为。当不道德行为发生了,腐败的代理人就会发现,只要他们采取某种违规行为并因此避免社会的制裁,便是有利可图的。在有些案例里,为了达到目的,甚至宗教情结也被利用了。

发生在大团体里的机会主义行为却是不同的一种情况,通过直接监控可能更难察觉。而直接制裁也存在很多问题。不过,在有着充分行动和交易自由的大团体里,可能存在相当大的竞争压力,使之去揭露腐败行为或是通过间接行动采取激励手段去减少腐败的发生。市场将惩罚被腐败经理人影响的私人企业。投资者将遗弃他们,而且最终将面临更容易被接管的威胁。这样一来,在职的经理人将会丢掉其工作,并因此失去再次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机会。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经理人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更为诚实。因为他们利用相对高的交易成本而可能获取的短期收益,小于通过增加委托人利润而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现值。 

当然,这并不排除小范围的腐败现象,它甚至可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过竞争机制大体上仍然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腐败成本将会把不能控制其不正当行为的企业驱逐出市场,这些企业或是因为立法的原因难以解雇责任当事人,也或是因为其内部机制无法有效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当代理人选择了一些从工程学观点来看可能有效的生产技术,却为代理人增加了其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时6,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如果说,竞争压力足够大以形成激励机制使腐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其底线是,市场不可能支持大量的腐败行为产生。当消除它的成本大于从中获得的收益时,腐败确实能真实地存在着。但是又一次,只要企业主(1)受到竞争的威胁,且(2)操作自由而没有规则的制约或是司法的无效(因为这可能鼓励或保护腐败行为),那么腐败的存在范围就会受到它自身的限制。当然,由交易成本而产生的腐败不需要政府干预或是专项立法,除了那些有必要加强参与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协议或是对违反合同的赔偿;也就是法律规则。当合同的一方认为实施腐败的预期成本过高,那么这个交易就不会发生。这个道理勿需过多地解释。自由市场的过程有其自身必要的调节机制,因此,腐败的真实成本(无谓损失)实际上集中于可能出现却并没有出现的生产之中。

尽管指责市场领域的腐败行为当然是公正的,但结果若最终带来了加强监管技术的政策安排,这样做就依然没有意义。而且他们没有认识到,是否从技术观点出发可能无效的选择,但从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来看却仍然是合理的方案。 对于一个在竞争环境下的生产者而言,他总是力求缩小生产成本,即转变和交易成本的总和。更重要的是,市场领域腐败行为的分析应该引出对那样一些与现存立法不一致,而又使腐败最小化的契约安排情况的分析。并且重点应该放在市场代理人与政府间的相互关系上,而政府部门作为能够阻碍产权有效分配的唯一实体,它可以通过创租和有效限制竞争力的方式,使腐败得以存留。

至于由私人腐败所引发的损害,它十分相似于也相关于一个非完善世界所存在的福利缺陷,即信息的不完全和机会主义行为是大量经济代理人所共有的特征。其结果是,产生不合法的收入转移,并且向腐败更易于控制的(其它情况相同)行业,生产逐渐被扭曲。就其本身而言,腐败当然是“不好”的。然而,它却不是经济低效率运行的本质原因。合同并不是由于机会主义才缺乏具体的表述,而在于过高的交易成本。再重申一次,限制腐败就在于减少交易成本的能力,这归结为企业家素质、个人自由以及司法部门执行合同的水平 。

政府失灵

大量的学术精力都投入到为公共腐败(与私人腐败相反)建模,评估其范围和后果7。如此兴趣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方面,很显然,当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交易时,个人寻租所做出的努力会产生相对于非个人过程即竞争市场(因为它不可能使用任何随意性的权力,更别说为数量庞大且价值递减的租金提供担保)更高的收益。因而,公共领域的腐败程度被合理认为比私人部门更有研究价值。此外,私人部门可观察的腐败行为趋于忽略不计。正如前所述,否则诸多交易不可能同时发生。这就在于私人部门的腐败很难察觉,并且其后果实质上是无法估计的。

当政府失灵出现时,这些问题就不怎么相关了。至于第一点,产权和竞争压力就不再对政府代理人产生影响。所以,减少不良行为的刺激也相对较弱8。而这样的刺激有赖于司法部门介入的结果,之前还在于,是否司法部门根本是被诱导着去采取行动。发生这样的情况,或者是因为诚实的人们公开指责腐败行为,也或者更常见的,是因为腐败代理人已经将其寻租的权力输于其它同样的腐败行为人,而且这样的行动纯粹出于妒忌。然而,更为普遍的是,腐败常以相当长期的寻租策略方式,在相同的代理人中采取一种重复运动的行式9。结果是,输者被分散为一些相对没有威胁的利益团体(纳税人)。因此,一些观察家所称的“腐败文化”或许是对交易成本经济学和集体行为逻辑更为清楚的理解,而不是一个低道德标准的问题。

关于对腐败的衡量,由于交易随时都在发生,所以公共腐败的结果更容易量化。实际上,腐败可以创造一个在诚实环境下不可能产生交易的市场10。另外,通过对比在腐败环境下和“清洁”框架内的代理人行为,我们可以试着推测出腐败所带来的低效。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研究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腐败,其主要方法论是:这一现象的产生不再是受某种交易成本的影响,相反地,它却是一种对故意扭曲的产权分配和监管职责的市场化反应。尽管传统分析通常考虑了腐败是否有害,但真正的问题是要把某一腐败现状与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相比较。例如,如果产权分配低效,并且除非监管有效,否则他们的交易是不可能的;或者如果产权分配不完全11,那么贿赂就是有意义的。不过当然了,如果可替代选择是一个产权配置更好的方案(且同样有效的监管),那么这个意见就应该被修改了12。

正因为政府是唯一合法创造和支持租的权力机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对腐败的经济分析严重地依赖于影响政府作用的制度安排。最后,腐败可以被理解为寻租现象的一个基本要素,据此,决策者试图占有部分租,而其它代理人则试图减少决策者职位以外的任意权力。这两方面在评价腐败如何运作以及能否被减少时,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对它们的分析,我们将转到下一个部分。

3.三种不同的寻租现象

接下来一节主要分析三种不同的制度结构。为了方便起见,它们被限定为具有代表意义的发达国家(DCs),不发达国家(UDCs)和转轨国家(TCs)。这样的分类应该仍需强调,它们的差异并不在于地理位置,也不在于由人均GDP数据所显示的人均收入水平。相反,依据个人对政府合法作用,合理租金以及因此被普遍认为可容忍的腐败的理解,这三个集团有着显著的区别。尽管分析腐败的发生机制可能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接下来的几部分仍将着重于这些不同制度安排下腐败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发达国家具有以自由交易制度为特点的现代民主环境,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和广泛渗透的体制环境。而另一方面,不发达国家的架构被专制权力所支配,因此政治和经济领域缺乏竞争机制。最后,转轨国家由于共产主义体系的衰落,引发某种制度缺位。由党派控制的系统命名已经被某个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和政治阶级所替代,而这个阶级通常被迫在社会主义遗迹和自由市场的特征中,寻找某种可行的折衷方案。 

发达国家的寻租和依赖性

发达国家的寻租市场集中于私营代理人所引发的行为,他们为了避开竞争压力或是法律制约,而试图获取保护。这适合于产品市场,例如,当软弱的义务生产者试图避开(或是被支持反对)其它生产者和新进入者的时候。这也适用于要素市场,例如,当劳动力和资金的拥有者试图获取超出要素边际价值的报酬时。 因此,分析的核心是⑴识别通过改变可被定义为自发性的产权分配,而合法创租的代理人,和⑵此类租的交易方式。尽管腐败通常意指后者的现象,但它实际上依赖于前者的特征13。 

自由市场的环境显然排除了政府腐败所需的要素,由于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不能合法创租,更别说产生交易了。但是,现代工业社会当然远不及自由市场的理想状态。个人为了保护个别集团,或是为了降低某种不确定性而重组财产和收入流,常常会接受这样的创租。

如果是这样,我们于是想知道为什么腐败──交易如租这样的产权,并不拥有却又非不合法──根本上就应该是一个问题。实际上,源自寻租的腐败趋于被认为,是由政府干预经济所造成的可悲的却又不可避免的成本。同样,它被看作是司法部门受理的一个相对较小的问题。

然而,当为了保存权力(并非为了使用权力)而采取不道德行为时,腐败就获得了一个不同且更为间接的意义。更明确地讲,这里所提出的论据是:发达国家腐败的最重要的意图不是创租,也不是抽租。相反,它依赖于保持和运用权力本身的愿望,以及满足个人野心,提升社会地位和个人荣誉,维持福利体系的愿望。所有这些当然不同于“任意权力”的概念14。

根据这一观点,强势集团不必为了得到他们所想要的而贿赂决策者。许多政客无论怎样都热衷于迎合集团的需求,只要这样能提高他在选民中的声望。另一方面,在稳定的社会15,即使创造了大量的抽租机会,许多道德上可疑的租的产生也很有可能被减少。其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体制相当高的透明度足以暴露社会不合法的寻租行为,并且因此增加了在职政客失去其权力的可能性。

以上解释了决策者所愿接受贿赂的程度,尤其是,当政党被认为有必要维持福利体系时,这一意愿甚至可能非常强烈。关于对腐败官员的需求,这里认为,发达国家出现腐败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贿赂的产生是为了缩小决策者的任意权力。它是一个机制,据此,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和(处于较小范围的)要素拥有者引诱个别决策者变得依赖于非法收入,它甚至可能暗示了对未来敲诈的暴露16。当然,为了使他们的行为更有预见性并最终减少与正规商业运行相联系的交易成本,而创造一个依赖的决策者阶层是可行的。不同的是,发达国家的腐败趋于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它从下而起,其主要目的并不直接与寻租相联系。更确切地说,它是故意引发可预期的行为,并因此减少任意权力。

关于第二方面,似乎很显然,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政治生命是由少数政治集团所控制,而非大多数。与多数规则对照讨论政党章程的可行性并不是本文的目的。不同的政治进程结果作为由现代民主政权产生的不同体制系统的一大功能,这里也没有足够的空间来分析。然而,实事上,如果某政党集团的入选不但是作为一个表达偏好的方式,而且也是一个保证制度稳定的机制17,那么在它索取财政资源时,当然就是合理的,甚至于违反了正式法律。正是这样,在一些西欧发达国家,贿赂就成了为某一政党控制下的制度构架筹措财政资金的手段。因而,普通市民出于政党利益往往能容忍腐败(但当个别党员或领导者被涉及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当丑闻暴发,亦或当纳税人被故意承担过于昂贵的公共事业时,这一点就是很显然的。

所以,发达国家的腐败甚至被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它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代理人行为具有预期性,并稳定了制度环境。而过度的腐败总是存在的,有时甚至相当普遍。通常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体系反而是由(独立的)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所组成的,而非司法部门。因此,在发达国家,极端的腐败行为应归于决策者、媒体的错误判断,或两者皆有。当然,发达国家的腐败可能较为普遍,个别较为严重,但不一定会带来极端有害的结果。既然,预见性需要足够高层的政客以及一部分重要的中上层官僚按照所期望的那样行事,那么,腐败就很可能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18。但是,只要腐败达到了预期目标,并且政党集团足够强大以保证其稳定性,那腐败就不至于极端有害。典型的寻租文献中所谓的“无谓损失”在这里表现得相对平和,尤其是,如果腐败机制被认为是标准实践,并且高层政客对低层实施了有效的控制。换句话说,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无谓损失”并不是真正的“超额”,特别是在考虑了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当然,作为司法部门为增强其作用及权力而努力的效果,或是敏锐的新闻调查的结果,丑闻可能而且注定会暴发。结果是,政治事业可能因此被破坏,但这个游戏规则却几乎不能被瓦解或改变。

这一结论也与主流理论所提出的一些公认的分散的经验性证据相一致。如果说腐败是创造或转移租所要付出的代价,那它将意指相当大的一笔钱,可以说这个数目远远超过了不发达国家。当然,它也许等同于由特权产生的未来预期收入的贴现值,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数值很可能高于其它任何一个地方。然而,发达国家的经历似乎并未反映出如此大的数量。根据所陈述的观点,其原因是基于这样的事实:贿赂实际上是为了引入某种依靠,而有必要提升政客的野心和收入需求,或是官僚的收入标准。最终,其目标是为了迎合政党集团,而反过来,这又保证了对福利体系的维护19。结果是,所涉及金额的数目也依赖于政党的体制结构、党纪,以及与福利体系和集体保险理念的文化相似点。

在发达国家体系内,有两种额外的观点值得一提。两者都注意到了导致发达国家腐败的前提条件和应对政策。对于第一种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它认为发达国家的腐败是为了减少个人的不确定性,而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达成的一致协议。竞争压力下的个人决定,因此被转化为温和竞争条件下的集体代价。这导致腐败实践成为了一个创造(与政客和官僚类似的)政府官员行为惯性的途径。它同时也暗示了公共部门的薪水趋于较低的水平,以致于对腐败的依赖性更强。而且,公共部门行政管理层是多重的,这便扩大了再分配的机会,减少了公务员的责任,并增加了体系高层通过晋升和无需直接付款的(非法的)货币转移方式 ,来控制低层的机会。总之,腐败并不排斥对一个福利社会的共同渴望。确切地说,通过减少任意权力,这一行为确保了一致协议的维护甚至得到扩大。当责任被清晰地划分,并且竞争压力较大时,这无疑很好满足了个人自由和自我提高的意图,从而使腐败显得多余。但是,这些观点几乎没有反映出今天大多数发达国家优先考虑的事情;因此,腐败是必然存在的。这就引出了第二种观点。 

当打击发达国家腐败的范围及提出的应对政策受到检查时,我们应该评价腐败在多大程度上意味着租的创造和购买;在多大程度上传递了减少政府官员任意权力的需求信号。既然“寻租”是这一行为的名称,那么仅通过削减寻租,通过自由交易、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制度竞争,腐败就可能被减少。打击腐败而不顾竞争机制,其成功的机会是相当有限的20。此时,寻租行为虽不会发展到一个很大的范围,但是相当困难的交易将可能使这样的扭曲更加有害。例如,如果受害者被否定了出钱使其改变现状的可能性,那么,为盅惑民心而达成的协议规则将不再维持在(一些)控制之下21。

其底线是,发达国家“任人唯亲的资本主义”与对一个完善福利体系的共同偏好相一致,同时也是一个确保政府满足这些偏好的途径。所以,偶尔反对腐败的呼声是出于忌妒的结果,而不是在过多的错误估计后,出于道德上不赞成的结果。公众舆论通常把司法的严厉理解为某种困扰,而不是法制体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这很明显与这些章节所提出的探讨方法相一致。正如之前所提到的,事实上,如果钱的挪用是为了满足政治集团的利益而非直接进入个人腰包时,这或多或少是可以容忍的22。

总之,若考虑到当今发达国家占优的偏好,对于腐败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是接受它作为一种在福利社会原则所支配的体系内减少任意权力的有效方式。只要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租,则通过自由交易和司法力量(为对照违规,执行契约)腐败将被打击和有效的控制23。

当然,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也不完全与传统分析腐败的公共选择的规范方法相一致。由于公共选择方面的学者认为,腐败是一个政府官员为创造和获取租而利用交易成本的途径,公共部门内有效的监督和较高的薪金总是被建议为消除不良行为的可行方法。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可能更适用于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这将在接下来几段展开讨论──但在这里认为,发达国家腐败的特点和范围与不发达国家、转轨国家的现实仍然有很大的不同。这些用以应付庞大交易成本的实践不仅仅是一个失败。在发达国家的环境里,这些理论也是一个权衡是否有必要向政府官员转让权力的有效方法,一方面是为了让政府官员运行公共政策,另一方面又担心这种授权可能转化成更为任意的权力。 

不发达国家的寻租和忠实度

在不发达国家(UDCs),腐败是不同的一种情况,并满足于不同的目的,在这里,它意味着经济和政治自由的受限。这样的情形下,统治者和/或处于支配地位的精英份子不必面对一条竞争性的政治途径。统治者与百姓之间内含的社会契约关系因此严重弱于发达国家24。事实上,不发达国家决策者最为关心的是:确保竞争机制不能建立,并且其权力能无争议的保留。由于腐败是对经济和公民自由限制的结果,所以领导者有一种激励去维持那些限制。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统治者必然要依靠一个较小规模的精锐集团来帮助他掌控权力中枢,并在可能出现紧张局势的重要作用区域(军队是一方面,城市集中是另一方面),加强统一。当然,统一不可能通过经济发展来实现,因为这会出现新的强势利益集团,而最终形成对领导者的威胁。因此,形成一个大的官僚体系通常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法。公务员将被提供最低的但有保障的收入,同时也拥有了获取额外钱财的机会,或者更通俗地说,是基于统治阶级的仁慈,通过腐败享受额外的收益。不同的是,大官僚体系中低阶层的发展是独裁者构筑统一(或是确保限制对潜在反对者的支持)的途径。这需要通过保持低的工资水平和对腐败的容忍来达到,因而被官僚自己合理地理解为政权的一种仁慈行为25。

简而言之,不发达国家的腐败发生在两个不同的阶层,并出于两个不同的目的。上层的独裁者创造了租,随后将租卖给个别外国人以获取现金,或转让给国内的精英份子以换取忠诚。在这种情况下,腐败因此成为两方面的基本要素。这让统治者积聚了个人财富,并且可以享受无视良知的行为,直到国际社会被涉及。 一旦达到目的,这意味着保护与租的交换,从而他们将公众舆论置之度外,同时也抵制了国内潜在的可能向国外寻求政治和财政支持的反对者。此外,它有时创造了一种甚至非常合格的忠实官员的权力结构26。

在较低的阶层,腐败是官员通往支配地位的途径。在先前的情形中,腐败的寻租特征是明显的,而在目前的框架内,它更多的是一个购买忠诚的手段。因此,如果给出了限制条件,以效率方式对它的评估应该视替代方案而定。而最好的替代方案将是增加工资和税收。然而它却难以奏效。除非加强司法部门,要么这些措施一定不会降低腐败程度,但这几乎不现实,因为统治者的任意权力将可能受到威胁,而最终被削减。此外,小规模腐败通常基于个体之间重复的交易,其目标是为了抽取适量剩余,而不是驱逐商业对手。尽管在这一领域过为细致的调整远非完善,尤其是当官僚政权的倒戈很常见的话,那么推广税收制度仍然是更可取的,这在不发达国家将驱逐出相当多的有形公司,同时也可能创造出一个新的(腐败的)寻租者阶层──收税员27。

关于削减腐败,这一目标的明智之处并不一定显而易见。除非经济制度被彻底改变(既脱离行政干预,建立自由的经济制度28),否则,为消除腐败所作的努力将会导致政治上的不稳定,这是由于新的潜在独裁者可能利用反腐运动作为废除在位统治者和为自己获得国际声望的途径。当然,有理由相信,一个专制政府(甚至于一个新政府)必定会利用腐败作为保存权力的一个基本手段;同时以发动反腐运动作为对低层官僚实施控制的途径,并作为对正孕育的利益集团的威胁29。

接下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当内战和民族冲突不再是遥远的可能,一个“平衡”的腐败社会有时就是唯一能把国内混乱控制在可容忍程度的方法30。第二,有效的腐败需要重复的个人互动,尤其是在不发达国家。当然,局外人为了实现与当地代理人的商业交易,总是迫于利用中间人。当与外界交易的需要变得相当重要时,也就是说,当自给自足的机会成本被认为很高时,这样做便增加了交易成本,以致腐败带来了低效率。结果与不发达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单方面的贸易自由确实是一个把稳定的贸易关系放在发展中国家优先考虑位置的途径。总而言之,腐败不会完全被消除。但是,当贸易和生产扩大了,对官僚职位的需求将会下降,用高薪取代贿赂的机会将会增加。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如果社会是软弱的,并且难以超越极有限的地理界限时,腐败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此时,个人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承担发展扩大的合作和专业化网络的成本。但是,当这样的开发收益变得相当大时,不发达国家的腐败也就变得过时了。 而后还可能消失了,或者更有可能的是,腐败也许会被其它不良行为所替代,正如在发达国家部分所解释的那样。

当然,那将改变独裁者的制度规则,他将不再被合法赋予避免冲突的才能,除非他促进了(法律规则)发展。

转轨国家的寻租

从大范围来讲,今天转轨国家的腐败是遗留于过去的集体主义,它导致了目前相对弱的管治和所谓“良好法制社会”的缺失31。出于和不发达国家情形极为相似的原因,共产主义通常容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鼓励腐败。传统理解腐败的方法把许多转轨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腐败列为同样的水平,这确实不是一个偶然。但是,仍有两个不同之处需要强调。一个是关于早前所提出的,较高地位(精英)与较低地位(官僚体系的中下层)之间的区别。在共产主义的体系下,这一区别被术语的概念所取代,因此,官僚体系的所有阶层在政党的制约下,都或多或少自由地使用其手中的任意权力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这意味着,制度规则对每个人基本上是一致的,而腐败确实是由无限制的贪欲所激发,以重复互动为特征的一种行为。

第二个区别是关于中央计划的政体,它当然不是指中央决策制定,也不是实际计划。然而,从腐败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导致中央计划系统化的互动过去主要在官僚中产生,他们有时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有时是生产结构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易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划(至少从一个正规观点出发),买得抵制暗箱操作的豁免,同时与消费者和其它厂商相比较,它挪用了相当多的资源在黑市出售。

当集体主义体系被打破,新的正式规则还未达成时;而作为苏联社会主义集团社会精髓的非正式规则仍然保留着。腐败当然是那些制度规则的一个基本要素,并在后共产主义的制度真空中进一步扩张:尤其是在那样一些国家,当正式的制度规则失去作用,人们的行为由组织任务以外的利害关系所支配时,腐败就属于一类广泛的现象(Kaminski and Kaminski, 2001, p.3)32。一点也不奇怪,腐败行为既反映出管制经济典型的寻租行为特征,也反映出现代民主政治典型的依赖模式特点。事实上,在大多数中欧转轨国家,政客利用官僚体制构筑统一和忠诚;而私人部门则贿赂(与政客和官僚类似的)决策者,通过依赖性达到预期的结果。这确实显示了,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的腐败过程与不发达国家自上而下的过程同时出现在大部分转轨国家世界里。 

但在前苏联集团其它成员国里,这一情形也许有所不同,在那些地方,改革还未真正启动并且腐败相当猖獗,可能泛滥程度是世界上最为严重的33。这样的情况下,新的独裁者已经取代了旧统治者。然而,新的统治者不能享有与过去共产主义政权相同的稳固性。此时,重复互动的特征实质上已经弱化,典型寻租者的时间线已经缩短了。结果是,自我实施已变得更加困难,对不法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已经增加。最终,正式制度的合法性经受了严峻的挫折。在这样的形势之下,腐败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是买通官僚任意权力和完成商业交易唯一可行的方法,而不法组织通常会保留唯一有益于执行协议的有效权力机构。与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相比,Kaufmann (1998b)或许正确指出了,转轨国家的腐败是源于政治组织的崩溃和官僚体制本身,实际上是不受控制的。换句话说,转轨国家腐败既不是由政治驱使的自上而下的过程,也不是由商业驱使的自下而上的过程,更多的却是官僚集团利用制度的缺失,为尽快获取个人财富而作的短视努力。 

重申一次,很难说转轨国家腐败在什么程度上可能是有效的。如果广泛理解了“腐败”这一术语的含义,那么它也许就是适度的。也就是说,“适度的”不应意指贿赂所占GDP的价值(或其它类似的变量),而是作为减少决策者任意权力的方法。这实际上正如许多中欧转轨国家的情形,反之,它也适用于前苏联的某些腐败现象,由于社会主义思想包括民族主义的遗留产物比腐败本身更成问题。 

另一方面,与之前所讨论的相似,当腐败的目标是创造或维持租时,如保护主义,产业政策和部门特殊规则,亦或当腐败成为短期内掠夺财富的手段时,那么它就是无效率的。这些现象在某些转轨国家里占有相当大的范围,这似乎说明了,这些政策安排或者是合理的,既它们为大多数百姓所共享(例如,在黑山这样地区),或者,是不发达国家类型加之缺乏独裁者而导致的结果(或许,在俄罗斯)。在前一种情形中,腐败的角色之所以或多或少是中性的,是因为腐败是再分配租的唯一途径,这可能比其它寻租和抽租方法付出的代价更小,因此也意味着较低的“无谓损失”。腐败确实破坏了制度体系的可信性。它导致了进一步的腐败,并且妨碍职业道德的出现。 然而,我们或许想知道,是否在第一种情形下,其制度安排有更多的合理性,是否道德行为可以通过国际代理机构而产生,并形成对腐败的监管。

相反,在后一种情形中,腐败是政治体系的一个基本要素。它实际上能使官僚保持权力,而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免于被排斥出局的危险。违法当然是卑劣的,但却不可避免。确实,我们甚至不可能排除这样的情况:至少某些涉嫌腐败的不法组织受益于包括军队、警察、司法部门这样上层官僚的豁免──如果不直接相勾结。如果是这样的话,IMF类型的收据从表面上看当然是好的34,但实际上,不过仅是基于愿望的想法。

4. 规范化结论

通常文献中所说的腐败是指,无论何时发生的给代理人的非法支付,虽经双方自由协议同时却违背了委托━━代理合同。这样分析腐败的结果容易等同于评价自由交易的内在合法性。从一个主观者的立场出发,这可以通过确保第三方产权无损来解决。可以通过维系一个竞争机制来达到(进入自由,选择自由,没有强制)。与Lord Bauer的观点相一致,腐败反映了这样一个制度框架:它背离了可信的产权和自愿交换的执行,以及背离了基于自我利益、自我责任和自我决定的人类行为。腐败则是个体对扭曲的制度规则的理性反应。 

本文所提出的论述与传统争论的主要正面攻击相一致,但如果考虑到规范的含意,两者就不同了。主流理论强调:追求以维护非正式规则和限制理性反应(包括腐败)为目标的政策才有意义,却又主张:如果非正式规则将被保留,那么腐败就是基本因素之一。在发达国家,腐败仍然是一个极为可悲的现象,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无疑被选民所选择;而在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由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本身的缺位,腐败被独裁者所强加。

这就导致了应该如何对付腐败的问题。而主流理论对此很少论及。在所有的国家,标准的措施均归结为:使政治进程更具透明度,加强司法部门的有效性和责任性,提升工资水平和公务员的忠诚度。但是,一个完善的世界当然不能依靠法令来创造,尤其当忽视了可觉察的缺陷的真正来源时。更别说一个完美世界真实含意的可接受性。

与大多数方法相反,本文的论述提出了两类腐败,它们应该分别来考虑。一类腐败是为了约束决策者的任意权力,尤其是,当绝大多数人认为决策者行为不是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贿赂应该视为和其它任何一个厂商所引起的生产成本一样,被合法化,公开化并减免税费。而且,以百姓的判断力,政客应该用权力清除官僚主义者。这虽不可能消除隐匿的贿赂,却可能使政客对选民更加尽责,使官僚对政客和公众舆论更为负责,诸如此类的意义。这一措施也不可能消除贿赂。正是如此,尽管出于忌妒贿赂可能受到责备,但它仍然具有可行性,并使个人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建议更应该被理解为一个计划:力图减少把贿赂行动转化为第二类腐败(与直接“寻租”相联系)的动机。

寻租和设租的不良行为在不发达国家腐败中占主导地位,同样,在许多转轨国家体制内这种现象也极可能出现。在这些情况下,贿赂在名誉上是为了保持独裁者的权力。消除腐败当然是所期望的,但却与要求一个统治者参与政治自杀同样现实。给予人们自由选择和以贿赂方式离开腐败国家的机会,或许是一个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再次重申,控制腐败的最好方法,不是引入另外的监督和管制机构,而是使它变得多余而最终被遗弃。 

不同的是,如果认可了腐败是对扭曲制度可悲反映的看法,那么,规范的腐败经济学与为排除扭曲的政策安排就是相符的。然而要达到一致是困难的,或者因为绝大多数人认为这种扭曲是适合的,或者是因为少数人通过暴力方式把这种扭曲强加于大多数人。如果是这样,那么,保证个人行动和选择的自由更适合在宪法的控制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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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照Banfield (1975),更近的,Jain (1998),对各种定义和行为的全面论述。另外,Rose-Ackerman (1998),提出了关于公共部门腐败有害影响的清晰观点。

2   那也指国际代理人,他们甚至比其它国内同行更不负责,Hancock (1982)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总是相当模糊的,更不用说一个社会合约的界定。因而,游说和寻租通常与常规竞选一样冠冕堂皇,据此,多数便获得了剥削少数的权力(或者,反之亦然)。结果是,滥用的提法即指腐败,通常是公众舆论所理解和评价的结果,而不是对正规则的无耻违背。

3   腐败的这一定义也不包括裙带关系(雇用朋友和亲戚,而不管其价值);但包括把职位卖于朋友和完全陌生的人。它也包括旋转门协议,据此,一些政客和官僚最终作为公司和工业的雇员和顾问,而之前,他们曾在这里担任着一个公共角色。

4   例如,每个人都很清楚,广泛的政府干预容易导致扩大的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然而,在整个欧洲大陆,大部分人都确实拥护一个大范围的福利体系。

 

5   很显然,这一理论让我们普遍关注Lord Bauer的思想。参照Raico (2002, ch.4),对Bauer的经济历史和经济发展理论原理所作的全面分析。 

6   参考Williamson (1985) 早前对财产可分性,财产专有性和联合控制的有效性这些问题的讨论。 

7   正统分析已经介绍过了,此外,还有Mauro (1997), Jain (1998) 和 Kaufmann (1998a)。正如文章所强调的,所有这些分析方法更是质朴地提出了腐败和经济运行之间直接的因果联系。参考Wei (2001)也进一步提出了可行的量化数据。

8   Garello (2000)最近分析了由消费者组成的选举成员提供的有关政府官员渎职行为的记录。

9   例如,可参照由Della Porta 和 Vannucci (1999)提供的有关意大利腐败行为的详细描述。

10   可参考Tanzi 和 Davoodi (1998) ,他们曾颇有道理地认为,腐败往往扩大了公共投资,然而投资效益却降低了。

11   这导致产生了阻碍问题(Sumner, 1996),由此,包含沉淀成本的合理行为因为生产者担心制度结构的改变而被废弃或是未被执行。

12   已经达成这样的认识:原则上,适量的腐败可能有益于维持官僚机构的运行,但是迟早,甚至很小的腐败都注定会如同肿瘤一样扩散开来(Tanzi, 1998)。Rose-Ackerman (1998, p. 521)也持有相似的观点,据此,有关腐败促进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配置的案例是有限的,并由Della Porta 和 Vannucci (1997, 1999)提供文献证明。这一被广泛持有的观点认为,腐败是一类外因性顽疾,它渐进地破坏法律规则,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并成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显然,这与本文所提出的方法相反:认为腐败是寻租活动的手段。尤其是,立法反而有益于创租,腐败使抽租成为可能。后面将展开讨论,贿赂可能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现象,但对它的解释应该有别于传统理论。

 

13   参考McChesney (1997, especially ch.4),其经验性调查支持了对法律商讨过程严格的理论分析。

14   De Jouvenel (1945/1993)详细地从其内涵论述了权力的意义和结果。这个现象可以解释为什么腐败被认为已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尽管租金受交易和资金流自由化的影响已经有所减少。实际上,现实社会中对权力的渴求并未削弱,从而腐败的机会也并未减少。如Steve Pejovich对我所提出的建议,近来在美国所讨论的限期建议正反映了相似的顾虑。

15   一个“稳定社会”在这里意味着,是一个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阶级和最高官僚阶层大体上是由相同的人所构成的。结果是,这些代理人的行为越发趋向于颇有远见而可靠的“土匪”。

16  “依赖”比“脆弱”更具广义,“脆弱”的产生是基于决策者的不良行为有可能被暴露,而因此会导致其政治上崩溃的事实。然而,更常见的是,大量的贿赂激励着腐败的决策者去提升其生活标准、形象以及声望和其政治委托人的范围。正是如此,贿赂形成了一种瘾(依赖性),它相当程度上与外部收入流相联系。

17   Andrzej Brzeski对我指出,这实际上是一个敏感性问题。因为政党本身重复强调他们在这方面的角色定位,并扩大对“惯常交易”的威胁。

 

18   这留下很小的空间腐败较低的政治阶层,它往往通过其它直接或是间接的方式被政党领导者所控制,例如,通过利用国有公司非常软的预算约束作为其现金分配手段。

19   公共部门通常是基金分配的主要领域(Della Porta and Vannucci, 1997)。

20   当然,这也适用于非常发达的国家,例如,法国,日本和英国(详见“打击腐败的失败激怒了美国”,2001年6月29号,金融时报)。

 

21   当然,这更适用于立法市场涉及创租可能的情形,而非政客利用其职权放弃创租机会。

 

22   因为这种腐败不会引发直接趋向于个人(而非组织)的忌妒情绪;只要其目标是强化政党纪律,这当然是能被认可的,因此具有一定的预期性。虽然边界案例是丰富的。仍然可考虑这样一个例子,某一厂商为了在市场水平之上以政府价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特供权,而贿赂某一政客或是官僚。如果这一过程未被觉察,并且涉及的政客或官僚获取了收益,那么,这当然是一起与租相关的腐败案例。如果贿赂直接进入政党的口袋或是在行政部门内分配,并以可接受的速度和适宜的(并且可预期的)范围增加了维持必要政府机构运行的依赖程度,那么它仍然是一个减少政府官员任意权力的可容忍的方法。

23   不过,这一分析忽略了对非法暴力行为的涉及。例如,通过威胁获得公共建设工程,而非仅是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性。以本文观点,腐败被理解为个人间自愿交易的结果,但这仍可通过暴力的方式执行。然而交易本身的自愿特征一方面是使腐败(和任人唯亲的资本主义)产生了不同,另一方面又区别于普通犯罪。

24   尽管契约不牢固,但没必要放弃。例如,当独裁者提出一个相对外国占据或内战的替代方案时;并保证维持百姓生存的足够收入,他们可能是被容忍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受欢迎的)。 

25   低级官员的工资费用除了形成了对腐败的需要,它实际上服务于两个目的。如果考虑到较强的预算,一个目的是允许官僚体系范围的扩大。另外,它允许一个更有效的支付体系,据此,雇佣者实际上可根据他们“服务”团体的能力,获得一定的酬劳。当然,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直接支付给官僚并且让他们什么也不做。但这样会带来两个问题。对生产行为的控制可能消失,而且一个典型不发达国家的财政系统不可能拿出足够的收入支付给所有的官僚。

26   正如本文所提到的,高层腐败往往发生在统治者与外国对手之间,或是最高层官僚和外国对手之间。这些官僚主要仅作为中间人代表统治者收取贿赂。他们可能也是为了低层的利益,或以自身的名义。但甚至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仍要服从于统治者的利益。

27   当然,这一表述并不指在贬低当今不发达国家税收部门的作用。其作用仍然不同于应用效率税收的规范方法而可能导致的结果。后一种情形下,税收部门可以在捣毁了所谓的地下经济之后,抽取特许部门的租金。如此一来,官僚与百姓之间内含的契约关系可能被破坏,并且统治者的权力可能受到威胁。前一种情形适用于目前的不发达国家,大量相对适度的税收仍然来自于由上层寻租者所控制的公司,但就个人而言,对长期腐败的容忍可以确保小规模商业的生存,并满足人们享受最低的可忍受的生活标准。

28   参考Hancock (1989, 尤其是第五部分)和Zakaria (1997)。

29   例如,这可以适用于现如今由中国领导者所倡导的“号召打击党内猖獗的腐败行为”,而同时他们也在鼓励私有企业家加入党(“反腐的号召成为中国党周年庆的标志”,2001年7月1号,金融时报)。

30   显然,这并不意味着一个腐败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和平的社会。而和平更多的依赖于上层与下层腐败之间的平衡。前者往往会增强独裁者的任意权力,并由精英阶层的低级权力(但拥有较高的金钱回报)所支撑。反过来,(腐败的)官僚体系的低层必定很广阔,并直接穿过不同的社会阶层。

31   然而,仍有一些例外。参考由Kaminski 和 Kaminski (2001)所作的详细分析。

 

32   也可参考Kaufmann (1998b, p.525): “随着共产党明令刚纪的消亡,各个阶层政客和官僚独断专行的范围明显增加了。”

33   参考Kaufmann (1998b),他引用了为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所做的世界银行调查。

34   参见由Wolf and Gürgen (2000)所举的例子。

  

             (郑琳莎  译)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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