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意识形态 市场经济中的意识形态——一种经济学的分析



内容提要:作为制度的内容,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关注。本文以经济学的视角对意识形态做出理论梳理和功能的概括,建立了意识形态作用机制的模型,并据此分析了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意识形态建设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制度,意识形态,“逃票乘客”,物质利益效用,非物质利益效用

    一、 引言

    传统地看,既定制度下资源配置的最优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学主流研究的核心问题,随着数学工具应用的日臻完善,这种经济学研究渐渐走上了给定制度下资源配置的纯技术分析和演绎的道路。而忽视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则成为了它的一个基本失误,特别是当这种经济理论应用于指导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政策实践时更是如此(钱颖一,1999)。尽管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不乏将制度因素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分析的理论流派,但由于它们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内容上的另类而成为了离经叛道的异端,被主流经济学所排斥(张宇燕,1999)。20世纪80年代,随着制度分析的兴起,被西方经济学主流排斥的诸如产权、所有权、契约等政治法律制度和由意识形态所决定的习俗、观念、道德等才逐渐地被纳入了主流经济学分析的考量之中。如林毅夫(1994,第379页)所言,“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或许正因为这个缘故,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才较多地注意这一问题”。诺斯、林毅夫等制度经济学 的代表人物对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出了开创性的研究。

    对于中国而言,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市场经济的理念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之中并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我们必须承认,理论上,我们对健康的市场经济所依赖的制度基础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晰,特别是对于意识形态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关系缺乏严谨、系统的分析研究。本文试图在借鉴制度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析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意识形态的的地位和功能,探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建设问题的出路。

    二、 制度中的意识形态:理论梳理

    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制度(institution)是“各种带有惩罚措施的,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影响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得以贯彻”(柯武刚、史漫飞,2001,第32-33页)。经济学家在使用“制度”这个术语时,通常是指支配特定经济单位之间行为关系的一套准则,即“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戴维斯、诺斯,1994;林毅夫,1994)。

    制度安排可以分为“内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和“外在制度” (external institution )。内在制度是指那些由群体内随经验演化而形成的规则;外在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利机构设计出来并强加于社会附诸实施的规则。意识形态最终由群体的内随经验形成,它属于内在制度。从制度惩罚实施的角度,有组织地实施惩罚的制度是正式制度;自发地实施惩罚的是非正式制度。 内在制度中由意识形态决定的从社会经验习得并被遵守的规则有着极强的自律性,是自我执行的(self-enforcing );而另一部分被正式化的内在规则(formalized internal rules)是在特定的组织内部,不依赖政府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在制度这个“成套设备”中,意识形态属于非正式性的、内在的制度安排的内容。

    意识形态并不是规则本身。它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断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的制度结构”(林毅夫,1994,第379页)。经过千百次不断地试错,人们会形成一套他们自己的对社会、对他们所接触的整个世界的看法和观念,并据此判断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而形成一系列他们所遵守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所以,尽管意识形态本身并不是制度,但那些诸如习惯、习俗、道德规范等制度安排是直接由意识形态决定的。这是制度经济学家们关注意识形态问题的决定因素。

    任何意识形态的形成都有其客观基础。不同的意识形态最初源自于“经验各异的相邻的人群在地理上的分布”,而“职业化和劳动分工也导致了对于现实的相异的经验和不同的乃至对立的观点”(诺斯,1994,第56页)。诺斯(1994)还概括了意识形态的三个特征。第一、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所处的环境达成妥协的费用节约机制,它以世界观的形式指导着人们的行为,简化了个人的决策过程;第二、作为一种世界观,伦理和道德的评判是意识形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三、意识形态是个人社会经验的函数,人们总是根据个人经验去不断地调整他们的意识形态,以不断发展出一套最适合的、最能够合理地解释其社会经验的新的意识形态。

    制度是依靠惩罚贯彻的。在正式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意识形态的非正式性决定了对违背公认意识形态所确立规则的惩罚是自我惩罚,而且通常并不直接涉及物质利益。“逃票乘客”(free-rider) 等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的实施者会得到物质利益,但他们得到的惩罚多是良心上的自谴、内疚等心理代价。

    中国是一个十分注重意识形态的国家,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实践与当代制度经济学家们眼中的意识形态有着相当的差距:我们更多地将意识形态视为纯粹政治意义上的宣传、鼓动。这个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具有高度统一和高度理想化的倾向,更重要的是,它作为外在制度的替代品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意识形态约束、道德约束来替代法律约束。这也是为什么意识形态在中国非常醒目的原因”(陈维,2001,第136页)。基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意识形态的传统特征,研究我国意识形态问题有必要对意识形态作出“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和“潜在的意识形态”的区分。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是指以政党、政府等权威力量为依托,通过权威力量所掌握的资源有组织地、系统地向全社会灌输和倡导的、具有表层高度一致性的意识形态;潜在的意识形态则是社会大多数群体基于个人经验,从现存的各种世界观,包括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中筛选、认同并真正指导和约束他们行为规范的意识形态。取决于人们对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的认同程度,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与潜在的意识形态可能重合、交叉或者完全分离;而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不是为潜在的意识形态所支持,就是为潜在的意识形态所困扰,甚至会被他们所冲抵。因而潜在的意识形态是在研究中国意识形态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三、 意识形态的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意识形态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学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无论是资源的现代配置还是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困境”( 诺斯,1994,第51页)。对于意识形态的功能,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它可以克服“逃票乘客”问题,抑制各个层次上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斯,1994;林毅夫,1994;阿尔钦、登姆塞茨,1994;等);而森(2000)强调了意识形态所形成的促使人们偏离自利行为的力量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王建国(1999)则从“位置消费理论”(positional consumption theory)的角度说明了意识形态教育、政治思想工作的效用生产性。

    意识形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企业内部,意识形态可以克服“逃票乘客”问题,节约监督和管理成本。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分工的细化早已使没有任何人可以声称任何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是由他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分工的细化作用与企业,使现代企业的生产成为“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产出属于一个团队,并且不是每个成员分别产出的简单叠加;为了获得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也不属于团队中的某一个人。在团队生产中,能够考察的只是团队整体的生产效率,而对于团队中每一分子对产出的真实贡献比率则根本无法科学准确的度量。这样,“逃票乘客”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尽管可以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来督促团队成员提高工作绩效,也可以通过订立完备契约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但监管是有成本的;契约完备过程中高昂的交易费用也会使一份完备的契约无从产生。作为替代,意识形态所形成的诚实、信用、忠诚对团队生产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遏制将极大地节省企业的成本,使团队生产的效率提高。如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94,第81页)所指出的那样,忠诚精神“促进了雇员潜在的生产与闲暇替代率的接近,并能使每个队成员实现一个更好的景况”。

    其次,意识形态能够强化现存制度或正在发生的制度变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制度或制度的变迁得以平稳地运行。维持一种现存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安排是否合乎义理(legitimacy)的意识形态信念(林毅夫,1994)。当人们认为现行的制度安排是合理公正的时候,现行的制度就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正常运行:如果人们认为不可以使他人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损害,就不会有负的外部性,也就无须投入稀缺性的资源对负的外部性进行矫正;如果人们认同法律的公正性,外在的制度规则将被人们自动履行;如果人们认为现行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那么收入分配的差距将形成一场各尽所能、人人争先的“锦标赛” 。倘若相反,社会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治理负的外部性,增大法律制度的执行成本,正常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会形成“少得少干、按酬付劳”的逆向激励,严重地影响现存制度安排的效率,甚至对现行制度形成颠覆的力量。而成功的意识形态所形成的“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 ( 诺斯,1994,第51页)。类似地,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的变迁由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共同促成,自下而上,由一部分人基于利益增加的诱惑而自发地倡导实行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由政府依赖其所掌握的资源强制推动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1994)。诱致性变迁的成本及其引发的社会震荡大大地小于强制性变迁,成功的意识形态将使制度变迁获得社会共识基础,增大制度变迁中诱致性变迁的比率,使制度的转变在小震荡的环境中低成本地平稳完成。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致富光荣、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一系列意识形态共识的逐步确立,在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作用,就是一个最为贴切的证明。

    经济学家们对意识形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着一致的认识,但对意识形态功能得以发挥的机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诺斯和森认为意识形态使人们偏离了“经济人”的理性从而成功地克服了“逃票乘客”问题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诺斯(1994,第59页)指出,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 森(2000,第24页)根据日本的经验得出结论,“有大量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林毅夫(1994)则肯定意识形态是在“经济人”理性范畴之内实现其功能的,只不过意识形态提供了物质利益之外的一种选择性的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本文认为,意识形态的功能是在“新经济人” 理性逻辑内实现的。我们以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意识形态功能的实现机制。

    在模型中,以下述效用函数来刻画“新经济人”的的利益:

    (1)U = UX(X)+UY(Y),且UX',UY'> 0;UX〃,UY〃< 0

    假定人们的效用满足是由经济利益和不能以经济尺度来衡量的非经济利益构成,而且,经济利益是由于消费物质品形成的 ,非经济利益是由于消费意识形态形成的。以物质利益效用代表经济利益,以非物质利益效用代表不能以经济尺度衡量的非经济利益,个体的总效用U由消费物质品X得到的物质利益效用UX和消费意识形态Y 得到的非物质利益效用UY构成。UX 和UY的一阶导数大于零,表明拥有更多的物质品和更多的意识形态均能够带来更多的效用满足;二阶导数小于零,表明边际效用递减,或两种效用的边际替代率递减。由此,无论是物质利益效用还是非物质利益效用,都可以形成对个体的激励,意识形态形成的非物质利益效用是物质利益效用激励的替代;相同的总效用满足,可能是由于较高的非物质利益效用导致的,而且,当个体享有着较高的物质利益效用满足时,愿意放弃较多的物质利益效用换取意识形态的非物质利益效用;

    (2)X = xi +xj(Y),且xj'> 0,或xj'< 0

    个体得到的物质品数量,一部分是独立于意识形态获得的xi,另一部分是意识形态的函数xj(Y);函数xj(Y)的一阶导数大于零时,持有越多的意识形态的个体将会得到更多的物质品,而一阶导数小于零时则相反。现实生活中,诚实守信、道德高尚的人获得更多的经济物品在健康的市场经济中是正常的情况;而“偷跑者先赢”也不是商业社会中罕见的现象。

    这样,我们解析了意识形态作用的机制:或者,它作为物质利益效用的替代影响着人们总效用的满足程度,这时,个体对物质利益效用与非物质利益效用偏好的差异决定着意识形态功能作用的程度;或者,它直接地改变了物质利益效用影响着人们的总效用满足程度,这时,个体持有怎样的意识形态才能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效用的满足,决定着他持有多大数量的意识形态。

    四、 对中国市场经济中意识形态建设有效性的展望

    中国在经历了20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为社会大众广泛认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核心是对经济发展和个人利益诉求的首肯和张扬。如前文所述,这种意识形态对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注意到,在人们获利意识被强烈焕发过程中,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出现了恶化的倾向,首先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中形成的以获取个人实利为取舍的极端自私的利己主义价值判断标准,以及强的传染力扩散到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之中,给我们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的努力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学者针对意识形态的恶化导致的社会失序从不同的侧面做出了尖锐的批评(何清莲,1998;陈维,1995;2001),并指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意识形态建设的紧迫性。然而问题的紧迫性往往掩盖了问题的实质,使我们不能准确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成功的意识形态建设必须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注重底线意识形态的建设。意识形态是可以灌输的,但被灌输的意识形态能否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取决于它与社会一般意向的协调程度,这就是本文已经分析过的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与潜在的意识形态的矛盾。倘若社会明示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相矛盾,再优秀的意识形态也无法发挥其预想的功能,而且会对潜在的意识形态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意识形态的建设决不能脱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一般意向水平而片面地强调高层次,而应从底线意识形态入手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功利性意识形态,促使社会成员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行为规范。

    其次,成功的意识形态一定要使人获益而不是使人受损。从制度变迁的一般逻辑分析,“制度的不均衡将产生获利的机会。为得到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林毅夫,1994,第389页)。人们接受一种意识形态的最根本原因是能够从中获得利益,决不会有人以自身利益受损为目标而改变其意识形态,区别只在于获得的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基于个人的偏好,人们可能持有更高数量的意识形态去享受由此形成的非物质利益效用;意识形态的灌输也可能改变物质利益效用与非物质利益效用的边际替代率使人们持有更高数量的意识形态。但我们必须明确,个体的利益不会脱离物质利益而单纯地由非物质利益构成,对于社会大众而言,物质利益在利益总构成中的比率永远大于非物质利益。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灌输也不可能使个体在只享有意识形态形成的非物质利益效用的边角解上形成均衡,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识形态的功利性更多地体现在物质利益之上。不适当地看中意识形态形成的非物质利益效用对物质利益效用的替代,企图用无私的道德风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在建设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意识形态过程中要尤为谨防出现的倾向。

    再次,注重外在制度对意识形态建设的重大影响。“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之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林毅夫,1994,第383页),因而意识形态与法律等外在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的内容,意识形态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而作为正式的、外在制度,法律的约束才是硬约束。诚然,“如果廉洁、守法、诚实、为人民服务等观念能够真正地被大众所接受,成为行为规范,那么经济活动中的巧取豪夺、不规范竞争、成本外部化、腐败等行为将大为减少”(陈为,2001,第129页)。但在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期望以意识形态所形成的道德自律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图谋只能是一种天真的愿望,对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是一种严重的误导。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减少法律约束的执行成本,但绝不可能代替法律约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约束的状况决定着个体面对法律制度所持有的意识形态信念。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制度性缺陷是法律约束的不完善,是法律约束的不完善导致了意识形态的恶化。公正、严格的法律制度安排对社会良好的意识形态规范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全面的法律约束会增大社会制度的监督成本,但不支付这种成本的成本更大:当法律约束的软化弱化了人们对法律严肃性的认识,以至于出现法要责众的局面时,不可避免的社会失序将社会支付更大的成本。长期地看,以法律制度的建设培育成功的意识形态是一条成本更为节约的途径。

    以一个简单的博弈论模型来说明我们的分析。

    以个体A和个体B为代表,当个体采取“诚信”的策略时表示他持有高数量的意识形态,采取“欺骗”的策略时表示他持有低数量的意识形态,初始状态下个体的物质利益效用的支付矩阵如下:

                                                                                支付矩阵—1

         个体B      诚信 欺骗

  个体A          诚信 10,10 7,11

                 欺骗 11,7 8,8

                                                     

    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当欺骗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欺骗者总是可以得到比诚信者更多的物质利益,因而在没有任何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欺骗是个体的占优策略(dominant strategy),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在(欺骗,欺骗)的策略组合处形成。模型说明人们持有多少数量的意识形态是由这个数量的意识形态给他带来的效用决定的,只有效用的改变才能使个体改变他们的意识形态持有量。

    倘若个体A对意识形态所形成的非物质利益具有较强的偏好,遵守诚信的行为规范给他带来2个单位的非物质利益效用满足,支付矩阵变为:

                                                                           支付矩阵—2

        个体B           诚信 欺骗

 个体A        诚信   12,10 9,11

              欺骗  11,7 8,8

    这样,纳什均衡将在(诚信,欺骗)的策略组合处形成。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个体A 采取诚信的策略,是因为该策略并没有使他的物质利益效用减少;而如果该策略使其物质利益效用减少,即使减少的效用与增加的非物质利益效用相等,他也不会采取这种策略。当然,如果个体B具有与个体A相同的意识形态偏好,社会将在更高的意识形态持有量(诚信,诚信)处形成纳什均衡。

    而外在的法律制度直接对物质利益的惩罚对意识形态状况的改善将会更加有效。倘若欺骗者会肯定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损失2个单位的物质利益效用,支付矩阵将成为:

              支付矩阵—3

        个体B

                   诚信            欺骗

 个体A  诚信 10,10          7,9

          欺骗 9,7       6,6

    个体从物质利益角度出发,社会就可以在较高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诚信,诚信)处形成纳什均衡。尽管法律的实施将使社会的监督成本在短期内加大,但它是制度建设必须投入的成本。而当法律制度的实施改善了社会意识形态拥有量并形成“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时,监督成本将会减少,意识形态对“逃票乘客”问题的克服才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

    五、 简单结论

    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已经深刻地体会到意识形态持有量不足对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利影响。而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社会成员改善意识形态持有量的动机却受制于“囚徒困境”难以先动。这时,政府倘能辅以适宜的法律制度安排,对社会意识形态状况的改善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当然,前提是政府正确地理解了意识形态作用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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