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理论的发展 我国所有制理论的三大突破与创新



内容提要: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改革在我国整个经济体制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理论实现了三大突破与创新: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单一所有制结构,提出了“一主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内容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破除了姓“资”论,提出了姓“社”论,从“补充论”发展为“共同发展论”;在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破除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封闭性,提出了多样化开放性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所有制    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这些伟大成绩的取得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变革的必然结果。在这场伟大的变革过程中,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改革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国所有制理论实现了三大突破与创新:

    一、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结构,提出了“一主多元化”的所有制架构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未来的社会在“消灭私有制”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1875年马克思在他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又提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设想。[2]后来恩格斯在他著名的《反杜林论》中指出:未来社会要有“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3]这些提法虽异,但却都认为未来的社会是单一的所有制占有,即没有任何私有经济成分的公有制占有。十月革命后,列宁也提出过利用外资的问题,但其只是把它看作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并不认为未来社会还存在外国资本,对未来社会单一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并未改变。斯大林在领导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于1936年宣布苏联已建成社会主义。同年召开的全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化集体农庄财产(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两种所有制形式,这是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但另一方面斯大林又认为集体所有制是较低层次的所有制形式,应当尽快提高水平已达到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因此斯大林最终也没有走出社会主义就等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单一结构的认识误区,再加上他后来思想僵化,搞个人崇拜,进一步限制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讨,从而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单一所有制结构的僵化模式。

     建国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也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历程,走过一段蜿蜒曲折的路。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所有制经济成分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等多种经济成分,从1953年起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业、手工业劳动群众的个体所有的私有制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但这种受苏联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影响,追求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认为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试图通过所有制的升级来取得生产力发展的改造道路,不可避免的产生种种偏差乃至失误,进而延缓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所有制理论的发展 我国所有制理论的三大突破与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陈云同志就所有制问题作了发言,他说:“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是这样: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是主体,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作为补充。”[4]这个意见引起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先后三次找工商业代表谈话,提出了关于利用资本主义的思想。他指出:“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5]毛泽东的意见得到了中央其他同志的赞同。刘少奇随后在八大常委会上也讲到:“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搞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同社会主义经济做比较。”[6]党的领导人的这些思想,是我们党从理论上突破前苏联的单一所有制模式,探索新的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尝试。遗憾的是这些重要思想后来被长期搁置起来,未能付诸实践。

     从1957年开始,党内的“左”倾错误思想逐步发展起来。大跃进时期,到处搞“一平二调三共产”,所有制搞“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化”,把仅存的微乎其微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漏网之鱼统统抓尽。十年“文革”,极“左”思潮达到顶峰,“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复辟资本主义经济的温床而扫的一干二净。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全国工业总产值,国营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占92.2%,集体商业占7.7%,个体商业仅占0.1%,全国的经济基础基本上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7]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进行了新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表现在:突破了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单一公有制的模式,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突破了公有制只能有两种形式的框框,提出了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的理论;突破了集体所有制只能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这一轨道的局限性,确认了各种所有制可以沿着各自的轨道和交叉轨道发展的道路。在上述突破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即“一主多元化”结构。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是“一主多元化”,而不是单一的公有制呢?这是因为:首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一种社会形态实行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关键是看其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过去我们在解释我国社会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原因时,往往只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等外部特征来说明,却忽略了从生产力内部本身的角度来分析。从内部来看,生产力组织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即生产力的组织既有大型化、集中化的趋势,同时又有小型化、分散化的趋势,这是我国社会之所以存在多种所有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后进入的,而社会主义革命则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取得了胜利。这些国家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因而它们必须花大力气来实现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现的商品的市场化、社会化以及整个经济的现代化,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要与资本主义相互并存、互相竞争。经济的全球化也要求它们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国外资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投资既不可避免又非常必要,这也决定了社会主义不可能是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也要求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之间平等竞争。只有多元化才有竞争、才有发展,才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在所有制的内容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上破除了姓“资”论,提出了姓“社”论,从“补充论”升华为“共同发展论”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就等于单一的公有制,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是产生资本主义复辟的新生土壤,认为公私是截然对立的,水火不相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所有制理论上逐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结论。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理论创新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这一时期突破了社会主义等于单一公有制的认识误区,逐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坚持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补充。

      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委员长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附属和补充。”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后较早的公开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肯定声音。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1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指出:“私人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8]这标志着党内对个体经济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开始使用了私营经济这个名词,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私营经济确定为合法后,我国私营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到年底,整个中国大陆已有1000家个体企业和20万家私营企业,雇佣的工人总计2480万人,这一年被称为是私营经济发展的黄金年。[9]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三资’企业受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10]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所有制理论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并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去掉“为补充”的提法,直接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重申了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法,但同时又指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的必要补充。”标志着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未突破“补充论”这一传统的认识。

     在这一时期,我们党逐步从肯定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到私营经济,从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补充到必要的、有效的、有益的补充,标志着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上,未明确肯定其姓“社”,即社会主义性质;在其地位和作用上,基本坚持“补充论”,认为它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造成的,虽强调长期坚持,但仍然给人们造成一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改变的“权益之计”的看法。因此这一时期,总的来说,基本上还是对党的“八大”前后的所有制理论认识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五大到现在。这一时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上明确肯定了其姓“社”不姓“资”;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过去的“补充论”发展为“共同发展论”。标志着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

    1、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上,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即姓“社”不姓“资”。过去我们在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时,往往只从个体自身的角度来认识,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是小私有制,它既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又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经济的性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控制领导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任何个体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的,都是在一定的系统中存在的,都与整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它不可能不受事物整体的影响和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它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其自身个体的质以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机统一体中,它们又都具有由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整个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所决定的“整体质”,即又具有了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分别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个体经济、社会主义私营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外资经济,这是它们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而获得的新的“整体质”。

    2、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上,党的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新理论确定下来,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名正言顺、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主体,从根本上消除了在社会主义性质上、基本经济制度上存在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歧视。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传统的做法是“唯成分论”,即不问其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如何,只要是公有制经济,就一律开绿灯,千方百计的扶持,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一律开红灯,加以种种地限制。这种做法不仅严重妨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反过来也影响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长期吃偏饭、给予保护,实际处于垄断地位的公有制企业必然会由于内无动力、外无压力而出现任何垄断都会产生的停滞、腐朽性。改革开放以来,虽说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其处在从属和补充的位置,这就决定其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与公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地位,也就真正为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奠定了基础。

     三、在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上,破除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封闭性,提出了多样化开放性的实现方式

     所有制或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所有制属于性质问题,它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其中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关系;所有制实现形式则属于方法问题,它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如何实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组合,以及人们的经济权限、责任和利益的结合,它是一定的所有制经济所采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国内外的经验说明:同一所有制可以采用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所有制实现形式混同于所有制本身,把所有制实现形式归结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上推行以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资本组织形式,实行国有国营的单一经营方式,在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上也基本采取类似国有制的单一实现形式,被人们形象称为“二国营”。两种所有制之间则又是泾渭分明,壁垒森严。从而最终形成了单一化封闭型的实现形式。这样的实现形式必然造成政企不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从而导致经济效益低下,延缓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实,早在一百多年前,当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把国营企业与社会主义相提并论时,恩格斯就在他著名的〈〈反杜林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话,那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11]这句话清楚地告诉人们:国营只是社会经济采取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准。1962年,针对当时的严重经济困难,小平同志调查研究后提出了其著名的“猫论”。他说:“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是说打仗。……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生产关系不能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12]今天看来,这是邓小平同志有关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早期思想,然而,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可能提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也无法对不同实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和实践,他的思想未被中央制定政策所采纳,但是其中蕴含的真理要素是永存的。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实行,使我们党认识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是单一的。随后承包制、租赁制等实现形式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尝试,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制这种新的实现形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亮点。随着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试行,我们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明确规定:“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又一重大突破,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为什么说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多样化开放性,而不是单一化封闭性的?这是因为:首先,单一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人们的要求和各自的利益取向是多样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单一化的实现形式往往更适合满足人们某种特定的要求和利益取向,而不适合满足多元化的要求和利益取向。其次,单一化封闭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实际上所能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受限制的,它排斥其他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当其他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因改革带来的宽松环境而调整发展时,保持单一化封闭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必然结果是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而开放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如股份制,国家和集体就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而在股份制发展中不断地发展壮大自己。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包括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资本组织形式而言,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者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制是国有企业可以采取的一种较好的实现形式,它有利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通过控股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企业职工的内部持股可以调动企业职工得积极性。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就经营方式而言,具体形式主要有:国有国营,极少数行业或企业由于特殊性质,仍要有国家直接经营。国家委托经营,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授予国有经济组织,委托其经营。后者拥有国有资产的独立经营权力,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的责任。承包经营,是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立国家与国有企业责权关系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是以租金作为价格,国家将国有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权让渡给承租者,国家保留所有权,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

     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只有一种:那就是以“工分制”为分配核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及实现形式。城镇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基本类似国营企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二国营”。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改革的重大突破,就是农民伟大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形式,它不仅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而且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大大推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此党的“十五大”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改革的另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它在调整创新发展中进行着新的创业。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主要优点是:职工拥有产权,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承担责任,实行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职工的资产、收入同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联系,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增加了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开辟了新的筹资渠道,由于这些优点,股份合作制便成为了改革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一种良好形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形式。对此,党的十五大给予明确地肯定,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目前城乡中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正在城乡发展的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又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主要优点是:产权关系清晰,合作社的所有者就是合作社的享用者,社会利益直接,有很强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突破个人和家庭的局限性,在生产领域实行互助合作,可以分工分业,利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流通领域实行互助合作,可以减少流通环节,形成购买和销售规模,节省进货和销售费用;合作社内部没有资本和劳动对立,兼容了社会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从而能保持常盛不衰,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社会主义等于单一的公有制到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姓“资”论、“补充论”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姓“社”论、组成论和共同发展论;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封闭性到多样化开放性,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理论上的深入与升华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又反过来促进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所有制理论还会有新的突破和创新,我们必须在发展中抓住机遇,进一步促进这种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332页

[4]〈〈陈云文选〉〉,1956—1985年,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5]《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1953—1956年,第308页

[6]《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326—327页

[7]〈〈中外科技信息〉〉,1998年第8期

[8]〈〈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37页

[9]《交锋》,马立诚、凌志军著,今日中国出版社,第256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一版,第372—37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

[12]〈〈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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