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价值的创造分配 财富创造与价值形成及分配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新情况,重新考察了商品的本质属性、财富的源泉、价值的内涵与外延等传统理论范畴,在此基础上,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创造与价值形成及分配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劳动价值 自然价值 非劳动要素价值 价值规律虽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本文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要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形成与分配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商品的本质属性 传统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商品的“二因素”开始的。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探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与分配问题,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商品的本质属性。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具有两个属性,即:“用于交换”和“劳动的产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范围早已突破了“劳动的产品” 这一范畴的外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用于交换的商品不仅有劳动产品,而且有稀缺的天然物品;不仅有物质产品,而且有智力产品。理论与现实的差异,说明我们对商品本质属性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 从商品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来考察,“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土地这一天然的财富,在它没有成为私人占有物之前,它仅仅是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一般劳动对象。但是,土地一旦成为私人占有物之后,这种天然的劳动对象就由生产的自然条件变成了社会的生产条件,从而成为能够与劳动产品进行等价交换的商品。天然的劳动对象之所以成为商品,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它所需要的并不是商品的价值,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天然物品或是劳动产品,只要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它就能够满足购买人的消费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数量上有限的天然劳动对象被私人占有,那些在竞争中失去劳动对象的劳动者要获得天然的使用价值,就必须用自己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与之交换。这样,未经劳动协助就客观存在的天然使用价值就与劳动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社会属性,从而由天然物品变成了商品。由此说明,用于交换的“劳动的产品”必然是商品,但商品不一定是“劳动的产品”。一切在数量上有限(经济学上称之为稀缺规律)的天然物品都能成为商品。 在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时,需要澄清一种认识。长期以来,我们在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时,只认识到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质的区别,却忽视了同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数量不同而具有量的大小。使用价值是指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的效用。不同物品的效用当然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但不同数量的同一物品的的效用却有量的大小。按照商品的物理计量单位来计量,100公斤粮食是10公斤粮食的10倍,因此,100公斤粮食的效用也是10公斤粮食的10倍。 从商品的社会属性来考察,商品是一定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范畴。在社会分工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每个生产者只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只有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能满足各方面的消费需要。因此,商品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交换”。这一本质属性不仅使商品与其它物品相区别,同时反映了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根据这一本质属性来表述商品这一概念的内涵,那么,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达: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物品或效用。换句话说,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 二、财富的生产、分配与交换 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物质实体,是社会物质资料的总和。“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2]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财富都可以通过价值来表现。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3]由此说明,商品是财富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商品经济实质上是人类财富生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或社会过程。 (一) 财富的源泉 从财富生产的自然过程来考察,“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三要素构成财富的源泉,或者说,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要素共同创造财富。”[4]在财富生产的过程中,劳动对象的物质内容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劳动使这个物质内容具备了对人类有用的形态,两者之和构成效用,劳动资料使劳动能够有效地进行。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5]例如“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6]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借用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8226;;配弟的话来阐明这一问题:“劳动是产品的父亲,土地是产品的母亲。人们不能说,在生产一个婴儿时谁是最重要的——是父亲还是母亲。因而一般不能说,究竟有多少产出是由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单独产出来的。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相互发挥作用。”[7]正是居于这一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才明确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及其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 1、 生产力的构成要素。 生产力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与劳动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能力。”[8]生产力由三大要素构成,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客体,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的媒介。生产力反映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综合能力。构成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中的单个要素不能独立创造新的财富和实现价值增值,只有在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能形成生产力,并创造新的财富。 从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来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继承性,后代人可以在短时间内直接继承前代人通过长期努力取得的成果,加上后代人的智慧,取得同样成果所花的时间会越来越短,这就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加速度的特征。由于生产力具有能动地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各种生产要素一旦组合形成生产力,就能创造新的财富和实现价值增值。 2、 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来考察,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劳动对财富的生产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虽然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劳动者的劳动仍然在财富的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工业社会初期,资本成为生产要素的新成员;在知识和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和科技都已成为生产要素家族中的新成员,出现了生产要素的多维结构。随着生产力的继续发展,生产要素的构成结构还会发生新的变化。但是,在现代生产力的构成要素中,劳动者的活劳动仍然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他通过劳动工具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使劳动对象发生对人类有用的形态变化;劳动对象以其自身的物质内容和存在形式构成劳动作用的对象物,在劳动作用下,成为对人类需要的对象;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是劳动能够有效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与劳动者结合的前提下,使劳动对象原有的使用价值在质上得到提升(扩大产品的用途)、在量上得到增加,从而创造新的财富。特别是通过改进生产工具,可以使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劳动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能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我国经济学家何新曾经指出:“我们可以把机器与电脑看作是价值的第二次创造能力。因为他们并非简单地把自己的成本转移到生产物中。在与人相结合的前提下,它们本身确实也成为具有生成新价值的创新力量。”[9] 以上分析说明,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财富并不单纯是某一生产要素独立发挥作用的结果,而是生产力的各种构成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晶。各种生产要素在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中不断追求财富的增值,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所在。 3、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贡献。 既然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如何计算呢?我们知道,虽然财富不可能分割为各个要素独立创造的部分,但是,在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量既定的条件下,存在着一个可以获得的最大的产出数量。这就是把产出和投入联系在一起的技术规律:生产函数。生产函数是一种技术关系,它表明每投入一组生产要素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量。根据边际产品递减规律,即: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是在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由于增加该生产要素一个单位而增加的产品或产出量。按照这一规律,我们就可以运用生产函数计算出每投入一组生产要素中的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对增加总产品所作的贡献。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统计部门就经常运用这一技术规律来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投资、消费、出口增长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因此,在确定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关系或比例时,不仅要考虑劳动要素的贡献,同时要考虑非劳动要素所作的贡献。 (三)财富的分配与交换 任何一种消费资料的分配实质上都是对财富的分配。既然各种生产要素是财富创造的共同源泉,那么,对新增财富的分配就应当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贡献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分配并非直接对物进行分配,而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的。商品交换的过程,既是社会财富量的分配过程,也是社会不同产品的分配过程。因此,财富的分配过程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财富量的分配,即在各种生产要素内部按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确定的比例对新增财富进行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不同产品的分配,即不同产品分配到社会各部门、集团和个人之中。通过交换,财富的交换价值转化为商品的价值。 三、价值的内涵、外延与交换价值的构成因素 既然商品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那么,对财富生产、分配与交换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对商品范畴的讨论。通过考察财富的生产、分配与交换过程,使我们对商品价值的内涵、外延以及交换价值的构成因素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 (一)价值的内涵与外延 价值一词的本义是指买卖物品的所得,但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具有不同含义和解释。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那么,价值不过是商品交换统一的尺度或计量器。这种统一的尺度或计量器必须能够客观反映不同使用价值(财富)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如果从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和价值构成的因素来考察,价值的外延应包括劳动价值、自然价值、非劳动要素价值、交换价值四个层次: ——劳动价值,是指劳动者在财富生产过程中创造和分配所得的使用价值通过交换以后形成的价值。劳动价值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劳动价值的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劳动价值在财富分配过程中表现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自然价值,是指被私人占有的天然劳动对象在自然力作用下创造的使用价值(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生长的天然食物),在与劳动者的劳动或劳动成果进行交换后形成的价值。在农业经济中,自然价值表现为地租。 ——非劳动要素价值,是指以劳动资料为主的资本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创造和分配所得的使用价值,在与劳动者的劳动或劳动成果进行交换后形成的价值。非劳动要素价值表现为债权人的利息或投资人的利润分红。 ——交换价值,是指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马克思指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10] (二)价值的转化过程与交换价值的构成因素 财富通过第一个层次的分配以后,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新增财富中得到了相应份额的产品。新增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在要素所有者内部分配之后,如果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所得财富除了满足个人及其赡养对象的基本消费之外还有剩余,而劳动者所得财富不能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对象的基本消费需要,那么,劳动者就得用更多时间的活劳动(这部分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剩余劳动)与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消费剩余的财富进行交换。从财富分配与交换的过程来看,劳动者付出这部分剩余劳动可以从非劳动要素所有者那里换回由非劳动要素创造的等量使用价值。因此,劳动者的这部分剩余劳动并没有被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无偿占有,它们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 天然劳动对象创造的使用价值在与劳动者的活劳动交换过程中,天然物品的价值可以比照劳动者生产同类劳动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换算。例如,假定劳动者采用无土栽培技术生产1吨食物需要耗费100个劳动日,那么天然劳动对象创造的1吨天然食物的交换价值就等于100个劳动日。其他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都可以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换算。这样,非劳动要素创造的那部分使用价值在与劳动者的活劳动进行交换之后就转化为与劳动价值等同的价值。这就是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的过程。 既然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使用价值在与劳动者的活劳动交换之后能够转化为商品的价值,那么,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由劳动要素创造的那部分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就形成商品的劳动价值,由天然劳动对象创造的那部分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就形成商品的自然价值,由非劳动要素创造的那部分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就形成商品的非劳动要素价值。三者之和构成商品的交换价值。 以上分析说明,非劳动要素虽然不是创造价值的直接源泉,但通过财富的分配、交换和价值转化,非劳动要素仍然是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和具有价值增值的潜能。土地要素的增值表现在土地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创造的使用价值在与劳动或劳动产品交换后,土地所有者能够从中获得地租收入;资本的增值表现在生产过程结束后,在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本要素的价值之后,债权人或投资人可以获得利息或利润分红;劳动的增值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除了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消费之外,还能够不断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四、非劳动要素的价值增值与利润的构成因素 (一)土地要素的增值与地租的来源 马克思认为:“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11]在这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第一次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农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这一观点与现在流行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惊人地相似。当然,马克思提出的地租理论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土地所有权除了国家垄断之外不可能由土地所有者垄断,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使用权早已成为可以依法转让的商品。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农产品的价格就应该由价值来决定;可是,农产品的价格如果由价值来决定,土地经营者投资经营土地产生的利润在交纳地租后就不可能达到平均利润的水平。这样,平均利润率规律在地租问题上又失灵了。传统劳动价值论在地租问题上之所以遇到如此难解的题,是因为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土地这一天然的劳动对象不属于商品的范畴,因而不能把天然存在的土地视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实物资本。如果按照自然价值的概念来分析地租的来源,传统劳动价值论在地租问题上遇到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从前面对自然价值这一概念的分析中已经知道,天然物品具有自然价值,被私人占有的天然物品的自然价值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可以转化为交换价值。土地这一天然的劳动对象,在不需要任何资本和劳动投入的情况下也能为其所有者创造使用价值。这种完全依靠自然力的作用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就是土地固有的自然价值。人类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过是运用新的生产手段不断开发和提升土地的使用价值(增加土地产出),从而增加土地产品的交换价值。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投资经营土地,土地产生的自然价值(地租)自然归土地所有者占有。但是,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土地经营者使用时,由土地固有的自然价值转化而来的那部分交换价值只能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就像普通的生产者向银行贷款要定期支付利息一样。土地经营者除了补偿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产成本以外,只能获得由于追加投资使土地原有的使用价值在新的生产力作用下得到提升而产生的那部分新增价值。如果我们把土地视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实物资本,那么,地租就是这种实物资本借给他人使用获得的利息收益。土地的自然价值虽然数量很小,但是,只要我们把土地视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实物资本,在社会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收入仍然能够达到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 (二)资本要素的增值 土地等天然劳动对象在自然力的作用下能够产生自然价值,并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转化为交换价值,这似乎已经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资本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实现价值增值呢?要弄清这一问题,必须深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范畴的认识。 我们知道,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本来应该包含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但是,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劳动者平均或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因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在考察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时,通常只有质的比较(生产工具的先进与落后)而不考虑量的因素(生产资料占有量的多与少)。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者占有的生产条件不仅有质的差异,而且有量的差别,因此,对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分析,必须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假定两个生产者占有的生产条件在质上完全相同,那么,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条件占有量多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将多于生产条件占有量少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包括由于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规模效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生产条件占有量少的生产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要获得生产条件占有量多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多生产的使用价值,就必须用自己更多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与之交换,从而使生产条件占有量多的生产者多生产的那部分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12]在生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下,由于非劳动要素创造的那部分财富归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因此,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可按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但是,在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者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差异较大,因此,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既要考虑社会生产过程中各个劳动者付出劳动量的大小,同时要考虑生产者占有生产条件质和量的差别。假定全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量相同,那么,对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将按生产者占有生产条件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这样,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达到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应得的产品数量就等于按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超过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所得的产品数量将超过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这部分超过社会平均分配数量的产品通过交换所实现的价值就表现为生产者的剩余(利润);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低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所得的产品数量将低于按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这部分生产者不仅不能获得利润,反而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由此说明,利润是由于生产者占有生产条件的不同而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形成的差额价值。 (三)利润的构成因素 如果按照前面对交换价值的构成理论来考察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的利润主要由以下因素构成:⑴由于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超过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要求而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获得的超过按社会平均分配量的那部分产品通过交换实现的价值。这部分价值构成企业利润的主要部分。⑵承担市场风险的收益。当资本所有者将自己的资本投入社会生产时,他必然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不能履行契约的风险。因为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企业将会破产,从而给资本所有者带来损失。因此,资本的总收益中必须包含一部分风险收益,以便补偿企业的风险。二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波动产生的风险。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而产生的经济周期波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在经济波动的萧条时期,利润实际上是负增长(近几年有些部门和地区出现全行业亏损就是最好的例证),而这种经济风险又不可能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当投资者不能对他们的风险加以保险或分散时,投资者必然要求在正常的资本收益之上增加一个风险酬金,以便抵消由于经济的周期波动产生的风险。⑶扩大再生产的必要积累。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是整个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总产品分配也曾提出要扣除“用来扩大再生产追加的部分” 。如果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资本不能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收益,整个社会就只能在原有基础上重复简单的再生产。因此,资本所有者必然要求在正常的资本收益之上增加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收益,以便企业在这一阶段的生产结束后继续扩大再生产。⑷创新收益。如果没有创新,社会就不能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每一项技术或管理上的创新都能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创新者获得超额利润。 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初始资本将共同形成企业新的法人财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运用企业的法人财产能更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企业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效率与效益的提高,进而促进要素更大地增值。在企业合约的履行过程中,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形成的要素使用权已经不为要素所有者个人所具有,而是无形地融入企业的法人财产之中被企业经营管理者所支配和使用。因此,“企业价值(企业剩余)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加上组织资本及相应资产共同创造出来的。”[13] 既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新增价值是由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其他相应资产共同创造出来的,那么,企业的新增价值在扣除社会公共需要(表现为国家税赋)和企业扩大再生产追加的部分后剩余的部分,就应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过程中对增加产出的贡献进行分配。简单说,就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实质上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或贡献的大小,依据市场价格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说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向生产要素使用者索取的报酬。”[14]具体说,就是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这种由企业所有者和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分配方式就是企业利润分享制。这种企业利润分享制,在我国50年代初的公私合营企业中就已经实行过了。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企业利润分享制在某些发达国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法国,1975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达475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5%,但到1990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从1987年到1999年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企业中,采用利润分享制和其他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性工资方案的企业由26%上升到50%以上。[15]由此说明,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或企业利润分享制,有利于化解资本所有者和企业职工之间的矛盾,把两者的利益和风险捆在一起,从而充分调动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和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参考文献:[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47页。[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48页。[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47页。[4] 白暴力:财富劳动与价值〔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月1月第1版,第7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5页。[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202——203页。[7] 〔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961页。[8] 赵振华:劳动价值新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9月第1版,第174页。[9] 何新:思考——新国家主义的经济观〔M〕。时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66页。[10]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49页。[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861页。[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13页。[13] 谢德仁:企业的性质: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J〕。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14] 赵振华:劳动价值新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9月第1版,第211页。[15] 王振忠、裴小革:论剩余价值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J〕。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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