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管理理论的丛林 再论价值问题
一、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 的确,物品不过是由一定的化学元素构成的,天然的物品并不是商品。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交换的物品,才能成为商品。所以,商品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个天然的物品确实没有使用价值,只有当它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时,才具有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产生于人与物之间消费与被消费的关系,离开了这种关系,物品就无所谓使用价值。故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同样,一个天然的物品也没有价值,只有当它成为人们的所有物,成为被交换的对象时,才成为商品,并具有价值。因此,价值是人们交换商品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物,离开了这种社会关系,物品就不是商品,也无所谓价值。所以,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表面上看,人们所交换的是商品。但人们在交换商品时,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其商品的所有者。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所交换的实质上是双方对商品的所有权,而商品的交换只是个形式。商品的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们彼此交换所有物的社会关系。因此,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只是某种关系。所以,严格地说,使用价值和价值并不是“生产”出来的,而是在某种关系中形成的。 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说商品由使用价值和价值构成,而是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载体,离开了商品体,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没有凭依,就无从存在。所以,生产了商品,也就生产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载体,也就潜在地生产了使用价值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生产出来的,生产商品与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等价的。承认生产资料生产商品,而不承认生产资料生产价值,这是很荒唐的。 二、使用价值、价值的生产和分配 在商品经济社会,物品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商品也就意味着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生产要素也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价值的源泉,可以归结为商品的源泉。 有的作者把生产过程和人类对物品的占有过程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的方法(当然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人类从来不是以一个整体和自然,和物发生关系的。相反,人类是由一系列不同的群体(如阶级、阶层)和不同的个体组成的。这就意味着,人类在生产过程中不仅和自然发生关系,而且彼此也发生关系,前者就是生产力,后者就是生产关系——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做法,恰好把马克思最为关注的生产关系抽象掉了。 如果把生产关系的因素考虑进来,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整个人类来看,劳动(从最简单的采集劳动到最复杂的现代生产劳动)的确是获得物质产品的唯一途径,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的唯一基础。但从人类的不同群体,或不同的个体来看,或者考虑到生产关系的因素,情况就完全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不一样。就人类的整体来说,没有生产就不会没有消费,没有劳动就不能占有物品(哪怕是纯粹的天然物品)。但是,从不同群体或个体的角度看,一个人是完全可以不生产而消费,不劳动而占有物质产品的。因为,除从事生产活动——生产劳动之外,个人还可通过偷盗、抢劫、剥削等非生产劳动来占有物品产品。价值论和分配论的提出,就是要解释这些问题。 在大多数社会里,一部分人通过生产而消费,通过生产劳动而占有物品,但另一部分人却不生产而消费,通过非生产劳动而占有物品。这是一个事实。经济学首先是实证的,要科学回答“是什么”,“是怎样”的问题。就当前的问题来说,经济学的价值论和分配论首先要回答上述情况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
那么,上述情况是如何产生的呢?假设许多(但不是全部)物质生产条件是有限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同时假设一部分人拥有物质生产条件,但没有从事生产劳动的能力(但有从事非生产劳动的能力),另外一部分人虽然拥有劳动力,但缺乏生产的物质条件。为了使得生产过程能够顺利进行,这两部分人之间必须发生某种关系,即达成一种交易:前者将物质生产条件的使用权转让给后者,后者则将一部分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前者。如果交易可以达成,则生产可以进行。实际上,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因为劳动力和物质生产条件都是商品的生产要素,而这两个不同的生产要素分别归不同的人所有。要使生产得以进行,这两部分人之间必须发生某种关系,达成某种交易。进一步说,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可能是(不必然是,如独立生产者的情况)分离的,又是因为物质的生产条件是有限的,稀缺的。物质生产条件的稀缺性,使得其所有权具有了经济意义,即可凭借这种所有权谋取物质利益。如果物质生产条件的稀缺性不存在,像阳光和空气一样可以自由获取,那么物质条件的所有权就没有经济意义,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剥削现象。 剥削是怎么回事呢?这是因为物质生产条件是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同时具有稀缺性,因而归一部分人所有。劳动者为了进行生产,不得不用生产的产品交换物质生产条件的使用权。这个过程,通常叫做剥削。因为物质生产条件具有生产性质,因此,定性地看,剥削者所剥削的,是劳动者和物质生产条件的共同产品。定量地看,如果物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占有了过多的产品,那就会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所以,剥削者首先剥削了物,其次剥削了人。剥削物是完全可能的。这一点,马克思就说过的。 现在回过头来,看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会产生什么结果。从人类的整体来看,人类获得物品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劳动,准确地说,是生产劳动。前面提到,这个说法对人类的整体来看是正确的。毕竟,人类作为整体,是不能靠剥削、偷盗和抢劫之类的手段来占有和获得物质产品的,因为没有剥削、偷盗和抢劫的对象(至少目前还没有找到这样的对象)。因此,就人类的整体来说,生产劳动是占有和获得物质产品的唯一手段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对于人类的不同群体或个体来说,这个命题就不能成立了。否则,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一群人或一个人来说,生产劳动是占有和获得物质产品的唯一手段。既然生产劳动是唯一手段,那就排除了通过排除了通过剥削、偷盗和抢劫等其他手段占有和获得物质产品的可能性。 三、 使用价值和价值量的决定 前面说过,使用价值产生于人与物之间消费与被消费的关系,所以,使用价值或效用的量,也只能在这种关系中被决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商品效用的大小,除了取决于商品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外,还取决于消费者消费商品时的实际状况。所以,同样一个商品物对于不同的人,或者在不同的时间对于同一个人,会有不同的效用。效用的计量问题也不是不可克服的难题。例如,以体操运动员的表演为例。对于运动员的表现,不同的评委都有自己的评价,并据这种评价打出一个分数。这些分数的平均数再乘以难度系数,就可求得该运动员的成绩。其他运动员的成绩也可根据同样的方法求得。将不同运动员的成绩进行比较,可进一步求得各个运动员的相对成绩,即名次。商品的社会效用完全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求得。也许不是最好的,但它确实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其实,它的合理性并不比通过上述方法评价运动员的成绩(还有歌舞比赛的成绩)来得差。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解决效用的人际比较甚至时际比较问题(后者涉及贴现,要复杂些)。 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前面说过,价值产生于人们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因此,价值的量也必须由这种社会关系来决定,即由商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双方的关系,即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除供求理论之外,没有一个理论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本人的其他文章比较学习地论述过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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