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社会责任 民有经济与企业家责任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男,1962年11月生,1985年研究生毕业,1999年任经济学教授。“中国问题学”、“人文经济”、“现代中华文明”、“现代农村制度”、“高贵中华,文明中国”、“新社会主义”等理论和活动的倡导者。其对二元户籍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倡议、营救著名企业家孙大午的向中央的上书、制度反腐败、维护农民权益的言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其“中国问题学”网站影响较大,其撤消乡镇政府、缩小省级区划等主张倍受关注。]

 

国务院颁布了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我认为国务院的意见能够有助于民有经济发展的春天早日到来。我把民营经济叫民有经济,不叫非公经济,也不叫私有经济,五年前我就在推广“民有经济”这个词,人民所有的意思。我认为国务院的条例表明了政府的高瞻远瞩,深刻洞察了民有经济在建设现代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也就是说,发展民有经济实际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发展民有经济才能够建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建设一个民主的社会,相当的财产、资源就必须民间化,藏富于民,归人民所掌握,只有民有,才能民治,才能真正地做到民享,才能形成一个现代的民主的社会、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

  要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财富产权的民有化也是一个关键。只有当更多的人拥有财富、财产的时候,人民才会寻求用法治的力量、制度的力量来保护财产,才会寻求通过法律的方式、制度的方式与政府及官员手中过大的权力相抗衡,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动力。

  所以在一个民有经济发达的国家,私人的财产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靠法治的力量。

只有大力发展民有经济,也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如果资源都被政府官员所掌握,同时又缺乏监督,那么官员们就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资源去腐败,捞取个人的好处,损害别人的权益。所以,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要大力地发展民有经济。有人问,发展民有经济,它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吗?实际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否,与所有制没有必然的关系。比如西方国家主要是以私有制为主的,但是我们应当公平地说,他们大多数国家的财富分配是比较公平的,无论从基尼系数还是从库兹涅茨比例等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来看,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都是比较小的,在0.3左右,没有哪个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超过0.4,而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超过0.4。平均来说,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要比发达国家高两三倍。瑞典等北欧国家以及日本等国的20%最富裕人口的收入与20%最贫穷人口的收入之比都仅为4倍左右,也就是说,以私有制为主的国家,由于他们建立了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股权共有制度,以及累进的所得税遗产税制度等,他们实际上也能够做到整个社会更加公平,甚至是共同富裕。

而如果政府官员手中掌握了过多的资源、过大的权力,那么必然导致特权、腐败的横行,这个社会也就很难公正,贫富差距也很难缩小。实际上,中国的贫富差距的最大根源就是因为某些官员们以权谋私,或者以权力谋取本部门、本行业、本城市的利益,比如“部门立法”、行业垄断往往是维护部门、行业的利益,不可避免地牺牲了民众和消费者的利益;官员们的公共投资比较随意,他们可以把大量的财政资源投资于自己所在的大城市、省会城市,建重点学校、星级医院,地方政府只有靠人情关系甚至行贿,才能“跑部钱进”,获得一点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官员是不愿意建立规范的受人大制约的财政制度的。所以我们看到,中国的县、乡、小城市、农村很难得到投资。加上我们的其它的制度设计也往往是有利于高层次政府、大中城市的,比如过去按照规定,乡镇级城市的国有银行贷款额度只有几百万,即使是南方发展势头良好的城区,也只能望钱兴叹,或者不得已发展“非法”的地下金融。如此,中国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城乡差距必然不断扩大,造成大量的人口拥进大城市,民工潮此起彼伏,大城市房价飞涨,户籍问题更加严峻、无解。所以,我认为要建立和谐、正义的社会就必须建立规范、平衡的财政制度、投资制度以及民有民营主导的金融制度,实现财富的民间化、权力的社会化。

  剥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资本剥削”,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另外一种就是“权力剥削”。有人可能会说,发展私有经济,那不会形成剥削吗?是的,有些企业可能存在着某种资本的剥削,即凭借对资本的占有而无偿地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资本剥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时还存在一些好处,如创造了财富、实现了就业,尽管它也会带来一些严重的问题。但更严重的是“权力剥削”——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搞腐败,搞特权,来搜刮农民,对私营企业乱收费。这种“权力剥削”之所以说问题更严重、性质更恶劣,是因为它不创造任何财富,只是改变二次分配,特别是它极大地挫伤了社会大众的积极性,毒化了社会空气,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就必须克服权力剥削,实现分权制衡,瓦解垄断力量,大力发展民有经济。

  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社会,也需要大力发展民有经济。像过去我国公有制占垄断地位,那肯定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腐败的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贫富悬殊、差距非常大的市场经济。所幸的是中国政府现在确立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鼓励民有经济大力发展的战略,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应当是以民有经济为主导的。中国社会要健康地发展,民有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关键。要瓦解中国的“官本位”官僚体制,把中国社会变成“民本位”的社会也就是中央所说的“以民为本”的社会,就要大力发展民有经济,让资源、财产、产权民间化,而不能大部分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官员手中。所以,我认为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对于促进民有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对于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健康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战略的价值。

  既然中央这样重视民有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我们的企业家应当怎样回报国家、回报社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呢?企业家主要指民营、民有企业家。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政府官员,属于公务员系列,他们主要对上司负责,在发达国家一般都不把他们叫企业家。

我认为企业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中流砥柱,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负有重大的责任。因此,企业家要有很高的境界,有道德,讲信用,能够高瞻远瞩,效忠于国家和人民,能够认识到做企业不仅仅是为了个人,认识到:

——企业家对投资者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承担着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包括应当保证员工享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安全保障、教育培训;

——企业家应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义务,鼓励无害技术、节约型技术、有利于环境的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对社会承担起不污染环境、不浪费资源等责任;

——企业家不能罔顾国家的法律,支持虐待劳工,让工人超长时间地工作;不能使用童工,不能要求员工在受雇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残疾、性别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不得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等行为;

——企业家应当支持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利,提高工人的工资,改善福利待遇;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伤害、有损健康的事件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

——企业家还应至少为部分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卫生食品、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集体宿舍等;

——企业家不应当逃税以及逃避社保缴费,不应当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为富不仁,提供虚假信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企业家社会责任 民有经济与企业家责任

——企业家应当具备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得依靠行政垄断或行贿以谋求企业的利益,不得官商勾结,搞假破产逃避债务,不得包装欺骗到股市上圈钱;

——企业家应制定公开透明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

——企业家不仅要学会怎样挣钱,还要学习如何花钱,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可以说,企业不仅是一个生产合格产品的地方,还应当是一个生产合格人才、生产有道德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企业家必须改变富而不捐、不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缺乏提供公共产品意识的形象。

我认为企业家要有一个正确的财富观——虽然是民营民有,但财富实际上是社会财富,最终也是社会财富,只不过是暂时委托给了私人经营罢了。譬如发达国家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各种方式,最后把财富大多变成了社会财富。松下幸之助去世时留下了27亿美元的财产,但由于日本的遗产税最高达90%,所以到松下的孙子一代仅剩下不到3%的财产了;美国通过制订合理的税制,鼓励企业家捐献,如今富豪们大多宣布捐出95%以上的财产。其实,即使富豪们不捐献,他建起了高楼大厦、工厂车间,我想它也是社会的财富,而不应当看作是完全属于某个个人的。企业家要有这样一种社会财富的观念。

总之,民有经济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实现是个关键的因素,我们的企业家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传播现代文明的重要使命。所以我希望更多的企业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思想境界,完善企业制度,提高战略决策水平,促进民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样企业家才能够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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