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社会化改革 社会市场经济与国企改革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影响很大。因而这种市场经济形式,也被冠之为“以德斯模式为主导的社会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既不是国家完全不加干预的自由经济,也不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的市场经济形式,即: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社会保障。这种市场经济形式,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试图将公有制的公平与市场竞争的效率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务求达成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双重目标。

以瓦尔特·欧根教授为首的弗莱堡学派倡导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一方面批判了纳粹的统制经济,认为这种“中央管理经济”麻痹了市场机制,使经济失去自动调节的作用,造成官僚命令主义横行,阻碍了经济、文化创造性地发展。另一方面又反对自由放任的传统市场经济,认为这是放弃国家管理的“非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而他们所主张的“社会的市场经济”,一方面认为,只有依据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能使经济持续地繁荣发展。另一方面,又认为国家对经济也不是毫无作为。尽管国家不能象凯恩斯主义提倡的那样直接干预经济,但是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市场,为企业创造出最合适的自由竞争环境。弗莱堡学派还主张,国家应干预收入分配与劳资关系,以确保“经济人道主义”的实现,促使经济繁荣的成果为人们所共享。

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德国没有象英、法、意、奥等国那样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但是在纳粹统治时期,德国早已拥有相当多的国有或公私合营企业。战后,德国将这些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将若干政府所有股份转让给私人。同时,又通过国家投资,建设了一批新的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在德国占有相当大的规模和比重。

德国宪法对社会市场经济与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不能干预企业经营,国家的经济计划通过产业政策体现;国家能够制定工业政策,通过立法约束企业行为;企业不论大小,在市场上者是完全平等、独立自主的。从法律意义上,德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两类:(1)按公法建立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不负有特别的使命,和私营公司一道参预市场竞争。德国政府认为,即使是负有特殊使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国有企业,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将自己推向市场。亏损和依靠财政补贴的国有企业,是不可能持久生存的。

德国国有企业大多采用公司形式独立经营,政府对企业一般由联邦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不管是按公法建立的企业,还是按私法建立的企业,都必须成立监事会。国家对企业的控制通过监事会间接实现,监事会体现了国家的所有权。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和咨询。监事会的任务有四项:(1)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的总形势;(2)审核企业的年终报告;(3)审核企业关于营利的措施安排;(4)向股东大会提出对企业的年度审议报告。

国有企业在微观上,主要采用三权均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国有企业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个领导机构组成的治理结构。这三者分别代表经营权、监督权、所有权。三种权力均衡配置,严格分工,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权力。国家突出监事会的作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公司年终报告审计人,选举监事会成员,决定公司解体、裁减等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正式大会,也只有在这个时候,股东才能行使询问、表决权、参与决策。

 

 

 国企社会化改革 社会市场经济与国企改革

  


           全面管理关系:                                                       

           单纯监督关系:

           图2:德国国企管理体制示意图

监事会是股东利益(包括国家股东)的代表机构和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审议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结果。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董事会有政府代表参加,以便上下沟通了解,使企业作出科学的决策,保证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董事会主待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使所有者与经营者责任明确,保证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

在欧洲国家的股份公司,大多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专门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监事会则专门从事公司的监事管理工作。董事会一般与监事会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形成相互间的制衡机制。然而这在德国却是个例外,德国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所作的决策,必须要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因此,作者认为,中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在处理董、监会的关系上可以效仿德国的做法。

虽然国有企业在战后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有;但是,德国在社会市场经济形式下,仍旧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这些改革的措施主要有:打破国家垄断,鼓励私有企业参与竞争;对盈利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国家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使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企业短期决策与国家中期战略决策相结合;迫使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扭亏为盈。

德国政府为了确保所谓“经济人道主义”的实现,实行了社会保障制度,这在客观上为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一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项目构成的中央政府管理体系。其大体内容有:(1)退休金,法律规定所有工资邻取者都要参加退休保险,自雇人员和家庭主妇自愿参加;(2)失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参加失业保险者一旦失业可获一年失业金,约相当于原收入的2/3;(3)健康保险,几乎所有德国居民,不论法定强制投保还是自愿投保,都就因病招致的经济损失保了险;(4)津贴或补贴,包括战争受害者补贴、儿童津贴、产妇补帖、家庭补助、建房补贴等。

在上述社会保障项目中,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保险费,由政府给予部分补贴。属于社会事业和社会救济的项目,其费用则完全由政府或雇主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由联邦政府劳动局管理。

1990年5月,两德统一。7月,联邦政府特设托管局,专门负责对东部地区的国企进行改革。从整体上看,原民主德国国有企业改革还是比较平稳的成功举措。但是,为了尽快使东部国有企业脱离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顺利转轨到社会市场经济形式中来,联邦政府付出了巨额的改革成本。截止到1994年底托管局撤销时,共有9950亿马克全部转为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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