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国务院拟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旨在关心、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出的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是有关方面也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就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而言,执行或许比制度的出台更关键;带薪休假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推行阻力不会很大,但是在企业尤其是私企与个体户雇工要能普遍受惠于该制度,尚需要有强大的执法与执行力量作为后盾。

机关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是国家,且不以赢利或主要不以赢利为目的,因而不太会阻碍职工依法带薪休假。但是对于以逐利为本能的企业来说,职工带薪休假很可能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及所能获得的利润的相应减少,因而难免会有部分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追逐利润,而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进行或明或暗的抵制,让该项制度在部分企业职工眼中成为雾中花、水中月。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难度,首先在于企业与个体户数量众多,劳动执法部门难以进行严密的监管。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企业能够决定职工的命运,包括解雇“不听话”的职工,因而即便部分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大多数职工也会敢怒而不敢言。既然职工不敢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部分企业自然也就会顺水推舟漠视带薪休假制度的存在,肆意剥夺职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权利的机会。可以说,只要劳资力量对比失衡一直存在,职工又缺乏必要的外在力量救济,部分企业剥夺职工包括带薪休假在内权利现象就难免会出现。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对职工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但是“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的标准显然过低。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按照这一标准补偿职工花费不多,相对企业取消职工休假所能获得的利润来说更是“得大于失”,因而这样的补偿标准不但与职工不得已放弃休假作出的牺牲不相匹配,而且不足以对企业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有些企业甚至可能会以该条规定作为拒绝职工带薪休假的挡箭牌,肆意规避法律规定,让部分职工带薪休假的愿望常年化为泡影。所以,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要能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在现有方案设计上进一步强化对于职工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加大对于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无理拒绝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除了需要提高其对于职工的补偿标准外,还应对其规定包括巨额罚款在内的罚则,让其从违法行为中的所失远大于其所能得;劳动、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连动,对拒绝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实行包括拒绝给予年检等在内的连坐性质的惩罚,让其因为自身违法行为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当中。同时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建立企业工会,支持工会为维护职工包括带薪休假在内的权益与企业叫板。惟有强化对于相对强势的企业的干预与制裁力度,疏通职工的权利救济渠道,职工的法定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维护。这也是即将施行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不可或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