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末在前苏联和东欧爆发的大规模制度性剧变,涉及欧洲和亚洲的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宣布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目标,而快速转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此同时,中国和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改革。这一历史性的剧变不仅涉及世界近四分之一的地域,更涉及全球近四分之一的人口。一时间,“社会主义向何处去”成了经济学家们思考的主要问题,而后社会主义国家转轨改革的制度变迁实践也为制度分析提出了新的理论问题。转型经济的特殊形态为制度理论提供了难得素材和案例,理论上不难理解这样一种判断:制度转变的局限性和可能性在转型国家比西方国家更有明显的可观察性。从新古典理论和既有制度分析理论结论对转轨改革解释的有限性来看,这以改革已经成为制度分析的最佳实验室和完美素材。
后社会主义国家转轨改革引发的制度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冷战以来关于两种制度的争论来看,是否社会主义的失败必然意味着要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即转轨改革的方向是否是唯一的西方化,而不会出现其他路径?第二,社会主义追求经济发展目标的失败如果在于计划制度,那么计划和政府干预是否就一无是处,从而我们只能依赖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或者如果政府不可能完全退出经济的话,对于转轨经济而言,政府行为的边界在哪里?第三,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的不同路径选择以及二者的经济绩效差异原因何在?前苏联的“休克疗法”和激进式改革为什么导致了休眠,而没有出现强劲的增长;相反,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却取得了(主流经济学家看来)意外的增长?简言之,制度变迁的内部逻辑是怎样的,我们可以设计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吗?如果社会秩序和其中的制度演化的逻辑是自发演进的,那么那些因素会对制度演化产生影响,其作用和结果又如何判断呢?这些问题都亟待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分析来做出回答。
社会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引发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极大怀疑和动摇,西方主流经济学曾经抓住这一历史时机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转轨改革出谋划策。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进行转轨改革之初,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们一致认为,转轨改革应当采取“大爆炸”式的一揽子计划(亦称“休克疗法”或“华盛顿共识”),通过一次性放开价格和全盘私有化以及制定私有化法案,使经济在短期休克后迅速回复增长。传统经济转型理论家曾假设在转型危机后会出现强烈的经济复苏,即所谓GDP的U型或J型发展观,但只有极少数国家的转型过程支持这一观点。而更为彻底的贯彻“休克疗法”措施的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则在转轨中陷入了转型危机和经济发展的休眠状态。总体而言,表面看来新古典经济学开出的制度移植的转轨药方,是此前比较制度研究的遗传思维导致的。主流经济学家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制度选择中,做了一个非此即彼的判断,并且简单的认为制度是可以移植的,而且制度变迁可以通过设计迅速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但当前苏联等转轨经济在休克疗法之后陷入休眠而引来一片唏嘘时,部分主张激进改革的经济学家抛出了宪政改革的论点[1]。萨克斯、杨小凯和胡永泰等在2000年发表在香港信报的《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一文中认为:在渐进疗法与休克疗法孰优孰劣的论战中,渐进主义观点占据压倒性优势(参Roland, 2000和萨克斯与Woo, 1999),而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学家大多缺乏宪政思考。他们认为评价经济转轨绩效的核心标准应该是宪政转型,并以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两次宪政转型论证了宪政转型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和长远影响。不论这一观点在多大程度上带有对新古典经济学面对转轨制度变迁解释的乏力和尴尬进行的辩护和开拓的色彩,它至少揭示关于转轨改革中制度变迁研究的两个新的问题:一是制度对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制度变迁不可能通过复制和设计而迅速完成。同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文化土壤、社会背景和认知模式下的生存能力和效率是存在差异的;二是经济增长在给定技术和资源条件下会由于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同的绩效。但所谓宪政转型论的观点本身并不是新古典理论体系的内生观点,主张通过宪政改革来实现经济转轨的论调本身也说明:作为主流经济学的新古典理论,在解释转轨改革中的制度变迁时处于一种束手无策和尴尬的状态。经济学家们所陶醉的那种精美的模型和完全理性,以及最优均衡的严密逻辑变成了一种空洞的理论教条。借助于宪政改革来解释“休克疗法”的尴尬,说明经济学家已经离不开对制度的研究和思考。而宪政改革观点的提出,也再一次让人们反思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不同制度型构演化的历史路径中对演化方向产生影响的因素到底有哪些?传统经济理论关于理性经济人和最大化均衡的“同质性”假设,限定了在给定技术和资源的条件下制度对于经济增长是不起作用的,而且个人基于完全信息作出的最优决策最终导致的社会秩序,也显然无法得出制度多元化和发散演进的结论。
比较经济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不少当代大师级的经济学家对两种制度优劣及其效率的争论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而逐步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两种制度相互竞争的冷战阶段,比较经济学研究曾经取得了不少有利于推动现代经济学发展的学术成果。但必须指出的是,比较经济学研究的视域是锁定在以特定“主义”作为现实范型进行比较这一视角上的,其理论任务在于试图建立一种对应不同“主义”范型的理论体系。随着80年代末前苏联解体和东欧社会制度的剧变,比较经济学失去了比较范型的一半[2],社会主义制度在前苏联的失败给比较经济学的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70年代以来,许多从事比较经济研究的经济学家就试图转移比较经济学锁定于特定“主义”的视域(Bonin,1977; Egon Neuberger&Willam Duffy,1976; John Montias,1976)。他们试图打破传统的主义比较范式,而创立一种更为一般的脱离“主义”的制度比较范式。苏东剧变引发的社会主义制度失败使得比较经济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和窘境。面对整个学科的迷茫和窘迫,许多比较经济学家开始转向相关和临近领域的研究。这种转向主要表现为两种理论趋向:一是以前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为主的向以转轨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过渡经济学”的转移;二是由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发起的“比较制度分析(CIA)”学派的探索。但从两种趋向的研究成果来看,前者主要是对不同国家转轨路径的制度选择及其经济发展差异的解释,其理论来源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逐步拓展,开始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以及其他非主流学派的观点,目的在于阐释转轨经济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制度实现形式;后者则致力于将比较经济学的研究,从早期关于意识形态和主义的比较分析转向本体论意义的制度分析。从其研究成果来看,尽管CIA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博弈论的最新成果,并运用最新的博弈论方法对各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一个明显的特征是CIA的研究仍然没有完全超越比较经济学关于“主义范型比较”的窠臼。韦森在《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2001,P22)中指出,就目前世界范围的体制或制序(institues)[3]分析的整体态势来看,要实现经济学思考的‘集中意识’从‘体制研究’向‘制序分析’的转移,其困难并不在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新的分析工具的运用,也不在于制度分析中某个新的“探索向量”的引入和突破,真正的困难在于从事制度分析的学者们目前对作为制度分析研究对象本身的规定性及其边界没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而这一点在制度演化分析看来,或许是比较经济学制度分析转向的正确方向。换言之,如果我们现在仍然不能从本质上把握制度的内涵及其形成、驻存和演化的内部逻辑,并明确界定人之理性在制度演化中的作用和界限,那么比较范式的制度分析困怕只能是对智力的一种耗费。
目前对转轨经济改革比较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来自以科斯和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IE)。科斯定理揭示的“产权是重要的”这一命题对于转轨经济的早期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采用的“休克疗法”中的迅速私有化就正是这一理论的直接实践。然而遗憾的是,通过迅速私有化和一次性放开价格的方式来复制市场机制的试验归于失败,意外的揭示了科斯“产权神化”的理论缺陷。尽管从目前类似中国这样的渐进转轨国家的产权改革实践来看,非国有化改革和构建并保障私有产权仍然是一个主要的转轨内容,但私有产权神化已经成为一个应该可以避免的转轨陷阱了。斯蒂格利茨指出,在转轨改革中“提倡加速私有化进程的人们有一种神化市场过程的倾向”[4]。他指出:“要使市场有效率地运作,不仅必须有良好的金融市场,还要有法律框架来实施破产并保障契约的履行。另外,还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来保证竞争的有效实施。对于那些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如何使竞争有效地实施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使政府干预去促进竞争的实施同样是非常重要的。”[5]他对科斯定理主张的私有化改革做了明确的批评。他指出,科斯认为私有化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唯一的任务是个严重的误导,如果考虑交易费用和不完全信息的成本,那么经济运行中的激励问题是否只能由产权来解决就是一个可置疑的问题。[6]他认为,所有权在大型组织中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几乎所有成员都不是所有者,因而单纯通过产权来克服效率障碍,似乎不如设计激励结构和引入内部竞争机制更重要。他还以中国经济的成功转型论证了缺乏明晰产权时,通过引入竞争实现经济增长的可行性,并据此提出了一个私有化定理:即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保证私人生产必然比公共生产更好,私有化涉及到成本和利益的问题,我们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权衡,如果私有化成本高于其收益时,那么竞争机制对效率的促进将比产权更加重要。[7]
在交易费用的范式下,诺斯通过经济史的考察对经济制度的动态变迁机理做了开创性的探索。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他和托马斯将欧洲兴起的起点从工业革命向前推至16-18世纪欧洲定居农业和私有制的建立,认为正是私有产权制度的有效建立才真正导致了欧洲崛起。他从中世纪开始,对此后近八个世纪的欧洲经济发展史做了一个粗线条的考察和描述,并以产权制度的建立和演进描述了欧洲经济发展的进化轨迹。尽管诺斯和托马斯的研究引致了许多批评,但诺斯的成功之处恰恰在于,他以产权制度和交易费用范式为基础,在一个逻辑一致的体系中清晰的描述了中世纪以来人类经济制度演进的历史轨迹。诺斯和托马斯的另一个贡献在于将经济学的标准分析范式引进了经济史的研究,并给出了一个逻辑上基本一致的宏观解释。他在随后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进一步将他的分析范式拓展到整个人类史中制度演化的考察。按照历史演进的逻辑,他先后考察了定居农业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建立,并从资源相对丰度和人口密度的角度阐释了私有产权形成的历史条件。此后,他运用“统治者的成本-收益模型”分析了古埃及、波斯帝国、希腊城邦国家以及罗马帝国的兴衰,但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统治者模型只能适用于对古典君主国的分析,而无法应用于现代代议民主制国家的分析。80年代后期,诺斯研究上的一个重要转变是,他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最大化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转而强调非正式规则如社会习俗、惯例、意识形态以及文化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在1990年发表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明确的将制度界定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规范人类交往的人为限制”,并对制度和组织做了区分。他明确承认,早期研究对非正式规则以及非正式规则对正式规则运作的约束作用的忽视,是个较大的理论缺陷。基于这一认识,诺斯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并用此来解释制度变迁中的稳定性和线性演化现象。诺斯在后来的研究更加重视文化等“软因素”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他开始认为,制度变迁是人类知识积累和认知过程的一个部分。这一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现实经济形态;(2)人们关于现实经济形态的认知和评价;(3)人们基于这种认知和评价而采取的降低不确定性和增加稳定预期并实施控制的理性运用。[8]在诺斯关于制度变迁动态分析的基础上,V.W.拉坦、L.E.戴维斯、林毅夫以及部分比较经济学家和致力于转轨研究的经济学家进一步探讨了制度变迁的方式,路径以及不同变迁方式导致的经济结果。较有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是拉坦和林毅夫关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拉坦在批评了马克思和凡伯伦的技术决定论和诺斯的制度决定论之后指出,“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但这一过程可能是关于社会和经济行为、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9]他肯定了相对要素价格变动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并就制度变迁的供给面做了分析。他认为,“制度变迁并不完全依赖于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的新知识的正规研究,正如技术变迁并不期待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进展那样,制度变迁也可能由政治家、官僚、企业家以及其他人在指导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时所实施的创新努力的结果。”[10]林毅夫则从制度“需求-供给”这一分析框架入手,论证了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源自制度需求,但制度供给中“政府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通常无法成功的设计制度变迁的演进轨道,他还在此基础上区分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差异。[11]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12]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与它的价值观和习惯一样,都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的制度安排一样,它们都是满足人大需要的‘人造’工具。价值、习惯和文化素质等都是中性的,他们并不决定一个民族经济发展的未来。就经济增长而言,一个民族不能指靠它的文化素质或等待建立好一套适合于增长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后再着手经济发展。此外,他认为文化素质、习惯和民族价值观同样也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
正如周业安(2001)曾指出的那样,新制度经济学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所运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论依据和工具之一,经过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创新之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和转轨过程中经济现象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则是和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狭隘视野有关。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从科斯等人就意识到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分析的缺陷,并通过交易费用范畴的提出,强调了产权的重要性。但转轨改革中产权改革的实践打破了科斯的产权神话,这一现实也提醒人们制度分析不仅仅只是关于财产权的分析,尽管财产制度非常重要。诺斯等人关于动态制度变迁的分析,曾经一度在解释不同国家转轨改革的制度选择、路径依赖和经济后果中广为应用,但由于其分析视域和方法仍未跳出新古典的窠臼,对于目前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现实解释力日益消退,这些都亟待新的制度理论创新来给予新的阐释。制度演化分析通过系统相关性进行的研究正是对此的一个探索。[1] 参:萨克斯、杨小凯、胡永泰:《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香港《信报》财经月刊,2000年4月号、5月号、6月号。
[2] 参: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3] 韦森教授主张将英文的“institues”,翻译为“制序”而不是制度,为此他明确考察了institues一词的词源和词义,并做了详实的比较和分析。但鉴于我国学术界已经习惯于将“institues”,翻译为“制度”,故本文在使用中仍然用“制度”来指代英文中的institues。详参: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第7-12页。《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5-64页。
[4] 参: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2-158页。
[5] 同上,第152页。
[6] 同上,第200-204页。
[7] 同上,第225页。
[8] 参: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14页。
[9] 参: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第327-370页。引文见,该书第333页。
[10] 同上,第336页。
[11] 参: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第371-418页。
[12] 同上,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