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制度的经济解释



经济学自亚当·斯密开始,就被视为一门经邦济世和强国富民的学问。这一社会研究视角创立的伟大意义,可以从此后经济学在短时间的迅速发展和构建,以及这一领域成果对此后社会发展的影响得到阐释。经济学的目的也被视为“解释人们如何利用稀缺资源赖满足其多种需要,以及人们如何去发现新的需要和新的资源。”自杰文斯以来,经济学的研究就被开上了关于稀缺资源有效率配置的轨道上,而“基于资源稀缺以及由此引发的竞争行为和利益冲突的效率问题”则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主题。在最近的半个世纪,这一研究主题被拓宽为“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研究”。但遗憾的是,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制度经济分析才引起经济学家的广泛注意,从而成为经济研究的核心之一。

制度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制度的本质以及制度演化逻辑的分析,揭示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及其作用原理。它主要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制度规则和规则集合,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合的功能发挥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后果。本节的主题要求我们在论述制度的经济解释时,有必要对制度分析思想史上的先驱们所获取的成果进行简要的回顾。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主流经济学家多数对制度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制度对于经济运行和效率的重要性,基本上被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尤其是那些分析上惯用“完备知识”、“完全理性”,以及在已知的既定目标和已知可用手段条件下依据理性进行最大化决策的假定——所忽略。但和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不同,古典经济学家如大卫·休谟(David Hume)、弗格森(Adam Ferguson)、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人都非常重视制度的重要性。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管理有方的社会”以及“看不见的手”的机制(它类比地描述了追求自利的个人在资源稀缺条件下如何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控)的思想,从现代制度分析的角度,只能被解读为“一种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的自发制度系统”。弗格森在《文明历史随笔》中则通过对社会变迁的考察强调了制度与时俱进的演化特征。他认为国家等社会形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大卫·休谟考察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立足的制度基础和制度被置入一个国家的认知模式、文化以及政治生活的过程及其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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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早期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自由主义传统,及其关于社会制度的思想对后期的奥地利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和拓展。该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Carl Menger)在《经济学与社会学问题》( Carl Menger,1883,P.147)中指出:“那些服务于公众福利并对其增进有着及其重要意义的制度,是在无旨在建立他们的共同意志下产生出来的。”而且,“理论社会科学,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的最重要问题的解决,乃是与对‘有机’产生的社会秩序的起源与变迁的理论理解密切相关的。”他认为社会秩序是从无数的经济当事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们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集体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度本身的形成变化都是适应性演进和个人行为自发形成的结果,而非理性设计所能实现的。门格尔的思想被其后的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继承,并在哈耶克(F.von Hayek)那里被明晰化。哈耶克穷其一生构筑了自由秩序原理的体系,并系统阐述了关于“自发扩展秩序”的基本原理。他对于人类社会秩序型构过程的阐释,极大的推动了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理解。哈耶克指出,自发秩序原理的建构是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单个人脑之中的知识,而仅仅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个人的分立的知识存在”(Hayek, 1967,p.92)。在哈耶克看来,市场交易活动中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处理所形成的秩序化状态不可能由单个主体分立的知识和有限理性所能发明创造。相反,这种秩序化状态是产生于诸多没有意识到其目的和作用的单个主体行为。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的产生不是来自个人和群体的理性设计,也不可能来自某种超验的力量,而更可能是一种适应性的、自我演化的结果。

除奥地利学派之外,对早期制度分析作出重要贡献的还有老制度学派(OIE)。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来看,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层面的东西是无需单独作为分析对象的。但老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康芒斯、凡勃伦和米切尔等人正是看到这一点,他们对古典经济学非独立地处理制度问题不满,同时对新古典经济学忽略制度问题更为不满,于是在各自的著作中,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来深入研究制度本身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制度不仅对生产力层面的东西有反作用,而且在很多时候甚至具有决定作用;制度涉及到的各种关系并不能仅仅通过牛顿的机械论来理解;制度是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制度分析只能是整体分析。康芒斯等人的理论立足于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采取集体主义方法论,同时又试图突破牛顿力学范式的约束,引入休谟、马尔萨斯和达尔文等人的思想,这些思想体现了人们对真实世界的一种认知,比如制度的变化过程类似生物的演化过程;制度选择中的不确定性等。这些对制度问题的早期研究目前正在对制度分析者产生新的更为重要的启发。由于带有明显的古典经济学烙印,康芒斯等人的理论被称为古典制度理论或老制度经济学(OIE),后者是相对新制度经济(NIE)学而言的。古典制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缺乏清晰的一致的分析范式,也没有明确的研究逻辑。比如康芒斯正确地理解了缺乏制度理论的经济学的缺陷,以及习惯法理念和经济学内在精神的一致性,却没有像凡勃伦那样发展出制度演化的理论框架,而是局限在各种制度的比较;凡勃伦准确地把握住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经济现象变化的内在关联性,却无法理清作为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的成因和变化轨迹,以及这些行为与制度的关系;米切尔讨论了制度演变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但影响机制并没有明确给出来。

以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后制度经济学派较多地继承了(OIE)的传统。他们认为,制度经济学发展到后制度经济学以后,其核心依然是从整体的演进的角度,通过分析制度,并将制度作为一个变量处理,从而理解和把握人类行为并据此提出政策性建议。加尔布雷斯明确地表达了其整体主义的观点:“经济学就像解剖学那样,一个整体远远不止是各个部分的总和。当各个部分相辅相成,或相互抵触,或者是由于彼此共同存在而形象有所改变时,情况就肯定是这样。”[2]无论早期制度经济学还是后制度经济学派,都深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把演化看作是理解资本主义经济、技术和制度变化的基本方法,认为经济学应该抓住演化这个核心主题,而不是遵循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静态和均衡的思想。在演变的制度理念中,不存在事物发展的“正常”与“非正常”状态之分,一切都被认为是自然发生的,不存在什么“干扰因素”,出现任何结果都是以往的原因次序展开的结果,并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和理解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在这样一个被技术、人口增长和社会变化所主宰的世界里,社会进步的方向不是向任何最终的或者是预先确定的社会和文化安排的方向发展。这种信念强调,虽然个人行为是有目的的,但由于不确定性和新奇事件的存在,社会经济发展不是以目的论方式展开的过程,演化过程没有必要也不会必然收敛于有效率的和最优的结果。

以科斯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NIE),试图沿用新古典主义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本身,目的是让经济学和现实一致起来。通常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应该是科斯1937年发表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在这篇论文中,科斯第一次用边际成本分析了交易背后的制度选择。与同时代的凡勃伦、米切尔和康芒斯等相比,这篇论文不仅揭示了制度的起源,而且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使得人们有可能在规范和实证两个层次对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后果作深入研究。在这篇论文之后,科斯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的公认的含义是:给定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权利的初始安排不会影响到交易的结果;只有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权利的初始结构和交易结果才会直接关联。科斯首次揭示了契约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并迫使人们正视现存的制度体系通过权利配置对经济当事人带来的影响。科斯的论文引发了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哈特、威廉姆森等人对企业和市场的性质的进一步讨论,从而形成了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等分支。需要澄清的是,NIE与OIE并不像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彼此独立,相反它们存在着明显的理论渊源。NIE的某些理论灵感和基础概念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OIE,特别是康芒斯早期研究所有权与法律的经济学。简而言之,NIE的理论特色可以归纳为:其研究主要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其内核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决策模型,分析方法也是标准的边际分析。NIE和新古典经济学家一样,从经济活动中的个体主观感受出发来研究制度问题,并且经济活动受到扰动的结果还是复归均衡。从这个角度看,NIE的理论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差别仅仅在于分析对象不同,前者分析的是制度,而后者分析的是商品。其次,NIE和古典经济学家以及古典制度理论一样关心制度本身以及它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但和古典理论不同,NIE立足于个体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不是作为整体的制度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特别是,NIE引进边际分析方法后,制度分析不再像古典理论那样停留在空谈或模棱两可状态,而是可以通过理论模型或经验实证模型的构建来进行证伪。

沿着科斯的交易费用思路,诺斯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动态分析框架。诺斯通过对经济史的广泛研究发现,制度更多地类似自组织系统的变化,特别是作为习俗的非正式规则是一个自我演化过程,这一点类似哈耶克的理解。在诺思看来,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构造出了人们在社会、政治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易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制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日常生活中的人们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带来相互交易的困难,因此,需要一些制度来形成稳定的结构,以弱化环境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是一个演进的、渐进的、连续的过程。制度变迁的演化路径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第一,由制度和组织的共生关系所引起的固定特性――它们已经随着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激励结构而演进;第二,由人类对机会集合变化的认识与反应所做出的反馈过程。诺思的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经济行为主体由于受不完全信息的约束只具备有限理性,而个人决策所面临的环境复杂,由于知识的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则充满了不确定性;当事人对不完全世界的认知通过两种知识完成,一种是可辨别的知识,另一种是默会的知识,前者可以通过正式规则来扩散,而后者则只能通过“边干边学”的机制来积累和传播并逐步显性化。这就意味着对于特定共同体或个人而言,想要获得相应的利益,除了建构一些正式规则来降低交流知识的获取成本外,还必须通过不断的创新、学习、模仿等等来获取默会知识,从这个角度看,制度的变迁从来都不是新古典主义所说的那样是一个最优化选择过程,相反,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评价效率只能是适应性的,其优劣取决于当事人通过各种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来发现知识的能力。

制度动态分析的新进展,主要来自演化博弈论和复杂系统理论对制度变迁的引入。这一研究方向的转换具有明显的理论收敛特征,这一特征可以从两个理论发展的动向上得以反映:一是诺斯本人关于制度变迁理论在后期从新古典思维转向古典主义方法,他开始更加强调制度变迁中理性和均衡最优之外的因素,例如社会习俗、惯例以及认知模式和知识、信息传播扩散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在新古典框架内可能无法找到答案。二是演化博弈论对哈耶克“自发扩展秩序原理”的形式化。这一方面的成果和贡献主要由青木昌彦、安德鲁·肖特(Andrew Schotter)、培顿·杨(H.Peyton Young)完成。青木昌彦把制度视为博弈规则,并假定了当事人有限理性。但和诺思不同的是,青木相信制度存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中,并且可自我实施;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或信息浓缩)。作为意识的一部分的制度可以存在于参与人的意会理解中,也可以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但无论如何,它都起着协调人们信念的作用。如果博弈可以重复进行,那么在博弈过程中,每一个参与人试图获得的最终结果都取决于其他参与人的行动选择。即使参与人无法、甚至也不需要推断其他参与人行动决策规则的全部细节(即参与人有限理性),但在反复博弈中,也可以了解有关参与人在行动决策时可能采用的规则的一些显著特征。参与人根据这些浓缩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即策略)。均衡被参与人共同遵守,在均衡条件下,每一个参与人对他人选择行动规则的预期稳定下来,这种预期沉淀为共有信念,参与人相互之间通过共有信念进行持续博弈。制度在这种预期稳定和共有信念形成过程中产生,并作为均衡的概要表征协调着参与人的信念。参与人基于共有信念决定随后的策略选择,导致均衡的再生,均衡的再生反过来又强化了关于它的概要表征。经过这样一个反复过程,制度不仅内生出来,而且稳定下来,并作为客观之物呈现在参与人的意识中,被参与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制度本身也获得了自我维持功能。肖特和培顿·扬的博弈论制度分析成果[3]是当代经济学的博弈论和制度分析以及演化博弈论分析中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的著作。从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到扬的《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代表了博弈论关于习俗、惯例和制度的经济分析的最新进展。令人吃惊的是他们都公开标榜自己是哈耶克主义者,并把自己运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习俗、惯例和制度的理论任务诠释为对哈耶克思想的程式化,或者说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来展示和证明哈耶克的思想和理论发现。[4]制度演化分析区别于NIE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较重视产权、交易费用、契约和法律等正式规则与市场制度安排和建构的理论分析,而后者则注重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个人习惯、群体习俗、惯例等社会秩序以及非正式规则约束的自发生成和演化机制的探讨和模型阐释。相比而言,NIE将市场和社会秩序建构立基于“超级理性人”对交易费用节约的算计,从而导致社会演化和制度变迁必然带有决定论和确定性的特征。而按照肖特和扬通过演化博弈论所延展的“斯密-门格尔-哈耶克”关于市场秩序自发生成的理论脉络来看,作为不同层次的特定秩序的习俗、惯例和法律制度,以及宪法、宪政和国家政体都是生活在特定共同体中的个体依据分立的、不完整的知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随机博弈的结果,而非理性建构和设计的产物。此外,从演化博弈对制度分析的结论来看,肖特和扬以逻辑严密的形式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中秩序化的过程逻辑。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通过对研究人类习惯、群体惯例和制度的生成、驻存、变迁过程揭示出,“归根结底,通过制度演化,人类世界从一种无序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有序的现代社会。这是一个随机的过程,以至于我们所观察的实际发生的一切仅仅是制度转轮的一次轮回而已。唯一的问题是,这个转轮是否偏斜。”[5]由此,如果制度变迁的历史巨轮如果发生偏斜,人类社会制度演化的轨迹、路径和方向将会如何正是制度演化分析亟待揭示的核心命题。

尽管演进博弈能够运用很精制的模型来推导制度均衡的出现和选择条件,它却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关于制度的合作面,以及不同行为的福利后果无法得到有效分析。或者说,演进博弈能够和生物学类似对存活的均衡进行有效推断,却无法知道这些均衡的福利效果,也无法知道各种均衡出现的行为条件。其中的关键在于现有的理论缺乏一个关于制度演进的学习理论。而这也正是制度分析者所面临的问题,它需要有志于此的学者们付出更大的努力,而这种努力显然是值得的。


[1] 参: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第30-37页。

[2] 参:加尔布雷斯《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3,第3页.。

[3] 参: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培顿·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

[4] 参:培顿·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年,序言,第7页。

[5] 参: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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