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实施二元化的医疗体系。在农村地区有乡村诊所、乡镇医院和县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在城市有社区医院、企业医院和城市医院提供医疗服务[1],这些医院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其中乡村诊所、乡镇医院、社区医院和企业医院具备较低的医疗水平和条件,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属于这个体系中的基层医院。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具有较高的能力,能够治疗综合性的严重疾病,在这个体系中属于上层医院,我们把其称为中心医院。因此,依据医院的设施、能力以及提供服务的差异,本文把我国的医院分为基层医院和中心医院[2]。下面就具体阐述我国的医疗改革对这两类医院合作行为的影响。
经济改革以前的医疗体系与医院合作行为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前,覆盖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通过三个体系来支撑。在农村形成了合作医疗体系,在城市形成了政府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体系。合作医疗体系主要覆盖农村人口;政府保障体系覆盖了包括公务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残疾军人、大学职员和大学学生在内的人群。劳动保障系统覆盖了国有企业的员工和与他们相关的人群。没有覆盖在这三个体系中的人群需要为医疗服务自己付费。到1975年,政府和劳动保障体系覆盖了几乎100%的城市人口,并且合作医疗系统也覆盖了大约85%的农村人口。总体上来说,在1975年三个体系覆盖了大约我国90%的人口[5],城市和农村都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很容易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在这个时期,具有先进设施的少数医院由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和其他城市医院归属省级政府管理。在财政部通过卫生部关于对省级卫生部门的资金分配预算后,省级卫生部门然后把资金分配到各个医院。因此在改革前,我国所有医院都是国有的,并且几乎从政府获得所有财政支持,医院非赢利性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在这种体系下,医院之间合作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病人的满意度,而对其他目标关注较少。
经济改革后的医疗体系与医院合作行为
伴随着经济改革的实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步转向市场驱动的医疗服务体系。这一时期的医疗体系表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是个人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成本。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人民公社的消失,合作医疗体系基本上破裂,大部分的农村人口开始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随着国有企业萎缩,以及大量的人口在非国有部门工作,城市人口的医疗费用也从政府和国有企业转移到了个人。 这两种情形都反映了医疗消费在人们的日常消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快速上升的情形。
第二是政府对医疗的财政支持急剧下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对医疗的资金支持大量减少,省级和县级政府不得不担负起为当地人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任务。因此大部分的财政负担转嫁到了地方政府和个人身上。然而,大部分地方政府只为医院提供基本的员工工资,医院面临着严重的资金不足。
第三是医院自身更多地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负责。伴随着政府财政补贴的减少,医院被赋予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虽然医院不得不通过收取患者费用获得他们大部分的收入,但是他们同时也具有对利润分配的控制权。
医疗改革也导致了医院行为的变化。(1)医院不可避免地强烈依靠对患者的收费来支持他们大部分的医疗服务提供活动。(2)基层医院和中心医院出现了更加明显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城市地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医院,的大量投资导致了城市与农村差距的扩大。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中心医院就医也加剧了基层医院和中心医院的两级分化。(3)对城市中心医院的过渡投资导致了城市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心医院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与此同时对农村和社区医疗体系投资的匮乏导致基层医院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在改革后的环境下,获取更多的患者费用,吸引更多的“优质病源”对基层和中心医院都是一个挑战。基层医院接近患者,容易与患者建立友好的关系,但是先进设备和合格医生的缺失限制了他们为患者提供可接受的医疗服务的能力,同时也限制了他们吸引更多的患者。因此,对于基层医院来说,在缺乏投资的情况下,获取知识,提高自身能力是解决他们生存问题的重要途径。中心医院一般都具有较大的规模,并且具有较先进的医疗设施和合格的医生。但是,他们同时也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需要吸引更多的患者以发挥他们的规模优势。因此,对于面临竞争压力的中心医院来说,在更大的范围内提高声誉和从外部网络吸引“优质病源”对他们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总之,改革后的合作医疗服务提供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病人的满意度,医院在这个过程中也在追求自身的战略目标。只有合作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能够与不同层级医院在合作中的战略目标相适应时,才能使合作医疗服务提供顺利完成,并且为患者提供更多的好处。
[1] 当前我国的企业医院正在不断改制为社区医院或其它类型的医院。
[2] 本文把我国的医院分为基层医院和中心医院的原因除了医院的差异外,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当前医院之间的合作医疗服务提供行为主要发生在基层医院与中心医院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