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史官制度的分析 NIE的制度分析



试图对NIE的制度分析做个简要、清晰的描述,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根据卢瑟福的分析,新制度主义(NIE)主要是指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可以被看作是对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学派中的制度主义的再现和扩展——制度分析传统。[1]

NIE的方法论特征在于,他们更加突出从科斯创立的“交易费用”范式展开制度考察,并试图通过边际分析和均衡方法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将制度理论纳入主流的新古典框架中。但正如同OIE内部包含不同的分析传统一样,NIE的制度分析同样也包括几个不同的制度分析类别(科茨1986;安德森和布瑞恩1992)。第一类反映在与产权(科斯1937、1960;德姆塞茨1967;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3;张五常1979)和习惯法(波斯纳1977,1981)有关的研究中。另一类反映在以布坎南、奥尔森、塔洛克、墨勒尔为代表的关注公共选择、寻租、分配联盟活动过程的研究中。第三类考察组织,主要是以源自伯利和米恩斯后经詹森、梅克林发展起来的代理理论,以及由科斯创立后经威廉姆森发展的组织和交易费用研究。第四类是关注制度动态考察的分析。主要包括苏比克等人采用的通过博弈论分析既定制度条件下的行为建模(苏比克1975),以及用博弈论解释社会制度本身演变的探索(斯考特1981)。此外,诺斯从交易费用和产权制度出发对经济史的重新阐释也是该学派在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拓展。第五类的研究则是指沿袭奥地利学派和新熊比特学派的演化思想(用看不见的手和演进视角)来解释制度发展的尝试(哈耶克1967、1973、1979;纳尔逊和温特1982;朗鲁瓦1986)。NIE制度分析在不同方向上的探索,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性,但从分析的侧重点以及方法来看,可能存在难以整合的困难。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OIE制度分析的不满,他们都抱怨OIE的分析缺乏理论,认为它经常用整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术语参与讨论;采用行为主义而非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没有对作为主要事实的“制度对交易费用的节约”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意识到制度发展中与集体决策制定过程和制度设计过程相对应的未预期过程和演进过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多数NIE经济学家眼中,OIE被变成了描述主义、反形式主义、整体主义、行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代名词。他们都认为OIE拒绝个人福利标准,而倾向于政府干预并赞成政府介入以矫正制度失效。

比较而言,NIE的研究总体上沿袭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分析思路。尽管在关注的问题上存在差别,但他们都十分重视制度对交易成本节约这一思想,并试图通过这一洞见对不同层面的制度变迁做出解释。由于在方法论上他们更加倾向于采用新古典的边际方法和均衡分析,这使得他们的分析中具有较强的形式化色彩。这一点从NIE关于组织代理问题的复杂模型就可以看出。许多代理理论的依据是标准新古典的自利理性假设。代理理论也聚焦于考察“由有限信息和组织内部的目标冲突所引发的问题”,但在相关的模型考察中保留了狭隘的“理性自利观”以及所有个人都有极强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这一假定。另外一个形式化的趋向表现在博弈论引入制度分析后,在“数理制度分析”方面的进展。苏比克和斯考特都指责了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它是静态的、严格耦合的和从不出错的,其均衡条件的假设前提也没有包含任何关于行为策略的复杂性和相关性的考察。他们认为博弈论可以用来给作为解释对象的制度和惯例的既定博弈规则及其相互作用进行建模。但为了博弈的决定解,常常要掌握诸多的制度细节。此外,在他们看来,博弈模型的表述越具有一般性,可能的博弈就会越多,博弈解也会因此而增加,通过设计重复博弈的建模可以描述制度发展中自发扩展的过程。但NIE内部关于方法论的形式主义具有不同看法。迪·阿莱西(1990:11)指出,NIE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分支”和“文学描述分支”。他将科斯、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威廉姆森、诺斯等人的分析归入后者,并认为不太形式化的方法利于处理多数复杂的制度问题,但却与经济学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自恰性追求相冲突,而集中于严格的形式化模型虽然利于理论的逻辑严密性,但却可能将注意力局限于简单的、理想化的模型建构而忽视了制度中的其他重要因素。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趋势是,NIE内部部分深受奥地利传统影响的学者所从事的带有演化倾向的制度分析思路。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门格尔、米塞斯和和哈耶克那里,他们都试图用非形式化的方法,通过以客观主义的知识观为基础,来强调社会秩序体系的复杂性,从而赋予社会秩序的型构过程以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传统在NIE中被纳尔逊和温特(1982)所继承,他们明确拒绝把新古典的形式主义、最大化以及均衡分析的框架,转而赞同决策规则演进变迁的观点。

 西周史官制度的分析 NIE的制度分析

NIE在方法论上的另外一个特征是,他们公开强调方法论的个人主义[2]。个人主义方法通常将社会科学理论都可以归结为对人类个体行为的研究,这种方法主张将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和制度现实都有待理论的内生化处理,分析的出发点应当是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卢瑟福在对NIE和OIE的比较中指出,NIE的个人主义立场表现了明显的、有时是强烈的功能主义。他还详细列举了阿尔奇安、德姆塞茨以及波斯纳等人在文献中的功能主义倾向(卢瑟福,中译本,P:52-53)。另外一些NIE学者在研究中批评了功能主义的解释方法,转而求助于归纳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海撒尼(1986:321)就指出:“社会规范不应被当作分析社会行为的基本解释变量,倒是它们自身应当用人的个体目标和利益来解释。” 海撒尼的主张实际上为那些试图将制度内生化于扩展的新古典框架的学者们提供了依据,斯考特和苏比克等博弈理论家采用的正好就是这一刚领。但内生化制度分析的新古典方法又一次将NIE的制度分析逼向了新古典经济学自己分析制度时的那个狭隘的角落。NIE的制度分析中奥地利传统的个人主义方法颇具特色,他们虽然明确强调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立场,但是分析中实际上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型构做了内生化的处理,但对更高层级的制度环境则看作给定的条件。这一点弗雷德里希·冯·维塞尔(1927 1967)曾做个精辟的概括。他对整体主义的有机方法与朴素个人主义都持强烈的批评态度,认为有机主义忽略了“只有个人才拥有全部意识和意志”这一事实,而朴素个人主义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制度超越个人的力量”这一事实,却单纯的认为个人是完全独立的。由此,他主张不应过分热衷于个人主义,但解释仍然应当采用个人术语。(维塞尔 1927 1967:P154)

在理性设计与规则遵循方面,NIE内部的分歧更加严重。通常来看,在NIE内部的某些领域,尤其是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分析中,个人往往被表述为传统的逐案最优者。该类分析中,即使涉及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这些学者也倾向于使用新古典最大化的术语和方法来解释规则遵循行为。但另一种明显得倾向是,那些接受演化观点的NIE学者(纳尔逊、温特、黑尔等)明确拒绝在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和均衡框架内来讨论规则遵循行为。概括而言,NIE学者对规则遵循行为的解释是:(1)信息和决策成本;(2)认知和信息处理能力的约束;(3)试图逐案最优可能引发的风险;(4)规则遵循可能带来的利益高于违反规则的成本。关于制度演进与理性设计的问题,NIE的许多学者对演进过程和理性表现了同样的兴趣和重视。不同的是,他们更加倾向于将社会惯例、法律以及立法行为的研究与组织研究区别进行,并寄此来探讨理性在不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一个明显的特征是,NIE学者更大程度上是在有限理性这一条件下,运用新古典方法来分析制度问题的。例如,他们关于惯例形成的囚徒困境博弈、鹰/鸽博弈以及重复协调博弈解释都基于参与人的“有限理性和共同知识”这一假定,但对共同知识的来源和“意义的漂移”[3]问题却避而不谈。此外,NIE在博弈论框架下得出的“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即ESS策略)实际是将制度视为一种均衡,并认为不是ESS状态的习俗和惯例以及制度在演化中是注定要被淘汰的,因而大多数市场中存留的规则和秩序,都是由人类行为博弈的ESS结果所支撑的。但将制度本身视为均衡的观点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的悖论。[4]


[1] 同上,第2页。

[2] 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界定可参见: (1)阿加西,P244;(2)瓦特金斯,1957 1973:P168;(3)卢瑟福,1994[中译本,1999:P33]。概要而言,个人主义方法论可以陈述为:a.只有在个人主体的意义上才存在目标和利益;b.社会系统的秩序型构及其变迁内生地源于个人行为;c.个人行为决策依赖自己的目标,社会系统随个人行为变迁。

[3] 汪丁丁认为,在博弈论基础上将制度作为一种博弈均衡的分析方法,意味着每一种均衡都是一种“意义均衡”,这种意义根源于参与人共同知识的假定。但制度变迁从参与人理性的角度看,必然意味着均衡状态下“意义的漂移”。参见:《制度经济学三人谈》,北大版,2005年,第24、28、56-82、131-174。

[4] 博弈论的观点认为,在博弈均衡的最优解中,个人不会主动独自改变策略而偏离这一均衡,除非其他参与人改变策略。ESS的演化稳定策略就是一种,但这一均衡的制度解显然又使得制度变迁变成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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