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波子的博客:“广东医改是否可以学习瑞典”,其意是希望广东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全国的医改中做领头羊,有很好的期望。看完文章,我的观点是,广东医改学习瑞典很难。尽管广东经济发展快速,GDP已达3万亿之巨,继超过新加坡、香港后,又超过台湾。广东省卫生厅日前公布2002年到2007年广东卫生发展情况,称广东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广东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只是从数量上接近,而在医疗水平、质量和医疗服务的享有上,则还有很大距离,特别在广东的粤北等地区,医疗水平仍然偏低,居民的健康水平甚至比不上内地的其他省份。
波子的文章中说“瑞典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遵循三项基本原则:维护患者尊严原则,需求确定服务原则和成本效果原则,其卫生体制的建设和改革也是围绕其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开展的。”希望我们也可以从中去学习。只要看一下卫生部长陈竺的医改框架报告,就发现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对的。第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第二,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第三,改革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第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在我国,有个奇怪的现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就象现在国家的社区卫生政策和新农合卫生政策,在没有国家医改基本方针的前提下,匆忙上马,安慰老百姓,走样的地方太多了。新农合是区别与旧农合,药价降了20次,为什么还是降不下来?国家拨款搞社区卫生建设,结果出来了很多“大跃进”式的东西,放着医院现有的场地不用,硬要医院再建设一个做样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以说,没有约束的原则只是表面文章,根本就没有用。
原则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在波子的文章中,瑞典就有下列法案:《保健和医疗服务法案》、《国家治疗承诺法》、《家庭医生法案》、《私人医生自由开业法案》、《监督法》和《药物福利改革法》,我国的医疗行业,根本就没有法律可依。象国外的医院,尽管是开放的,但是,有许多法律约束的。
我国医改,有许多无法逾越门槛。单单靠一个省去摸索,就更加困难了。有研究表明,一个国家仅靠卫生的投入,是没有办法提高国家的整体的健康水平的。医生现在好象是和医改根本就没有关系似的,其实,不解决医务人员的待遇问题,医改很难。瑞典公立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通常是政府支付薪水的雇员,我们的医务人员面临生存的压力和法律的风险,而且,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是不成比例的。总额预付制或总额预付制与按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方式看似简单,其实,是非常难实现的。美国应用总额预付制,是靠两两位学者通过20年的研究,才将所以临床的疾病分类成了470种,并且计算出每种疾病的治疗时间和预付费用,所有相关的结构都用这样的标准去衡量。广东可以跳出国家的范围去制定这样一套标准吗?显然是不现实的。
没有宏观层面的卫生健康的管理,谈不上卫生保健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政府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就是我曾经和波子讨论过的“国家管理”的概念。就是说,在医改中,政府要花时间和精力来做好群众的健康管理、卫生行业管理和医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