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从8月5日到8月15期间短短十天内,在山东省发生了一系列移动公司员工将联通公司员工打伤的暴力事件,原因是在山东联通的强大竞争压力下,山东移动只能全力“保网”,即不让自己的大客户转网到联通公司,而这种行为却偏偏不是采用市场手段。据悉,目前已有一名移动员工已被法院判刑,其余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自然引来公众愤怒的谴责。暴力行为无疑使中国移动这个号称全球最大的通信企业蒙羞。但是一位美国机构投资者在与笔者交流时,其观点却令人深思。他认为,尽管在海外上市的中移动日赚一亿元,但是他并不看好这只股票,因为一个缺乏社会责任的“不道德”的企业,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在西方,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常识。
“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
暴力行为是对社会责任的漠视和破坏
显然,在参与这一打人事件的山东移动的部分员工心目中,企业只是一个源源不断地赚取稳定的垄断利润的机器,它的任务只是动用一切手段(包括暴力),防止竞争对手从自己手中夺取市场,并从消费者身上赚取尽可能高的利润。然而,哪怕在强调股东至上、利润至上的欧美企业界,这种理论早已经没有市场。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世界一流公司们的CEO谈论的最热门话题之一。现在,越来越多的管理学者和CEO们承认:企业,尤其是规模庞大、利润丰厚、业务覆盖区域广泛、员工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极高的大型公司(如美国沃尔玛、宝洁,德国西门子等),都应该是一家“道德”的公司,一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所谓道德规范(ETHICS),是指人们判断一件事情对与错的道德原则或信条,这些信条指导着人们如何与其他个人或团体(利益相关者)交往和相处,并向人们提供了一个判断自己行为是否正确或恰当的基础标准。由于判断一件事情是否“道德”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众说纷纭的难题,西方管理学者和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种可行的检验方法。他们建议,如果一个管理者对以下三个问题都作出肯定的答复的话,那么,他的决定很可能是“道德”的。这三个问题是:
1、 我的决定是不是与公司中普遍适用的价值观或标准一致呢?
2、 我是不是愿意看到我的决定被告诉给每一个受它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呢?我是否愿意这个决定及行为被报纸或电视报道呢?
3、 和我私人关系密切的家人、朋友或是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会认同我的决定呢?
如果以这三条标准来对照山东移动的表现的话,可以发现,首先,这种对竞争对手拳脚相加的行为,肯定是与中国移动的一系列企业文化理念背道而驰,不相一致的。据中国移动的官方网站资料,中国移动的企业文化有:“创无限通信世界,做信息社会栋梁”的企业使命;持续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的、企业价值观;追求客户满意服务的企业经营宗旨;改革创新、只争朝夕、艰苦创业、团队合作的企业精神;沟通从心开始的企业服务理念。山东移动的某些员工的暴力行为,显然不是“沟通从心开始”,而是对抗从“拳脚”开始。
其次,从山东移动有关人士事后的反应看来,他们并不愿意承认此事,更不愿意媒体采访报道他们,因此,其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否”。
而至于第三个问题,我们很难想象,大多数其他企业管理人员,会对这些暴力行为提出道德上的表扬。
因此,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也就是说,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山东移动的某些员工,显然有失“道德”。
重视并履行社会责任是每一家企业的义务,更何况是象山东移动这样的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企业。国家既然给了你电信经营特许权利,你就要承担较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经济学中的平等原则的体现,这是拥有其他企业所可望可不可及的“牌照稀缺资源”的代价。
我们需要怎样的竞争文明?
有市场经济,就必然有竞争。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竞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倡一种新的“竞争文明”。事实上,两千多年前,在山东移动现在所处的地方——鲁国,中华民族的思想家孔子及以其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就包含了一种值得提倡的竞争文明。
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翻译成白话文就是:君子与别人没有什么争的,除了和人比射箭。但先必须相互作揖,才升到堂上去比试。比赛结束后,又相互作揖才退下。胜者败者又都相互作揖再上堂,举杯对饮。这样的争,才是君子之争啊。”这就是儒家将人与人之间的你高我低、你争我夺的竞争,约束到“礼”的框架之内的思想。
当然,现在早已不是那个贵族们在“礼”的旧世界中洋洋自得的年代,可是,面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公司、商人、管理者、员工们所迸发出来的无穷的物质和精神欲望,以及这种欲望的实现遇到困难时所产生的破坏力,如山东移动的某些员工在垄断利润的驱使下对联通员工的行为,显然对于社会整体的道德的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此时,强调商业竞争中、市场秩序中、社会行为中的“礼”的约束,可谓迫在眉睫。
有趣的是,在儒家文化的根基如“礼”等早已不再“吃香”的时候,“儒商”这个词倒日益被人们所推崇起来。可是,什么才算是“儒商”呢?时下人们往往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企业家们称之为儒商,其实大错特错。所谓儒商,应该是具深受儒家文化熏陶,自觉地以“礼”来约束自己、企业、员工的欲望、冲动、暴力,在道德和法律的层次上都能够达到“君子之争”境界的企业家。如果听任自己的员工对于竞争对手大打出手,哪怕拿着再高的文凭,恐怕也难以称之为“儒商”。
再来看国外的情况。自从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以来,欧美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中,思想家们也曾产生这种由于对利润的追逐而不择手段、相互攻击、不惜使用暴力的世界的担忧。生活于17世纪的英国的霍布斯在其巨著《巨灵 LEVIATHAN》中,描述了可怕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图景:当“寡人有疾,寡人好货”成为社会不可遏止的运动时,由于所有人都有同等的力量,势必抱着同样的希望,也在追求同样的事物,而都不打算适可而止,如是只能彼此竞争,互相猜忌,有时引起虚荣作祟。他们首先就打算侵犯别人,使用暴力,达到夺取的目的,使自己成为旁人之主宰,驱使旁人人身、妻子儿女。又要掌握既得利益,又要保卫自己之声名荣誉,常因一言不合,一笑不当,一句轻蔑的话触犯他们亲戚朋友,伤害他们的自尊心,而成为死对头。如此,人类发现与旁人交结毫无好处,只有无端的烦恼。
在这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情况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权威来使人们“适可而止”——没有足够有效的法津,也没有儒家所倡导的“礼”,霍布斯的看法极为悲观“在此条件下不能产生工业,因为成果无保障,于是世界上也没有文化,也没有航海交通,也没有海运货品,更没有宽敞的建筑,也没有运输工具。。。。。。无美术、无文学、无社会。最可怕的是无边际的恐惧和凶死的危险,人类的生命只有孤独、穷困、卑龊、粗暴又短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