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刊登了某知名教授的此文。笔者认为基本不妥:
一、 该文认为:“将公平作为分配的一个标准,有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这种提法,属于机械唯物论,完全否定了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强大反作用。实际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世。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词海》“公平”条)换言之,是否公平,是衡量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准绳,分配制度也不例外。
二、该文认为:“公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这种提法,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显然不当。举例而言:美国学者亚当斯的“公平管理理论”认为,人们判断报酬是否公平的办法通常是,将他的投入与获得的报酬,同别人相比认为是否适当(参见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的“公平管理理论”条)。这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显然可循此找到答案。而且,该文还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一断言,现在几乎已成为定式,然而却是不确切的。例如,过去在产业工人中实行的“8级工资制”,级差为17.8%,第8级工资相当于第1级工资的315%,但还同时采取各种奖励制度作为补充,工人的实际收入差距远大于此,从而并非平均主义的分配,而是差距不够大、激励性不足的分配,从而是公平性不足的分配。
三、该文还提出:“公平与分配是属于两个领域的不同范畴,………..所以,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行联姻,如果以公平要求分配只能引起思想混乱,……。”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平与效率是“收入分配中的一对概念。”公平与效率兼顾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必须兼顾。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收入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在收入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参见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的“公平与效率”条)看来,这种提法更合乎常理,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该文的要点似乎可概括为二:第一,公平与分配无关,分配就是分配,无所谓公平与否。第二,如果一定要谈公平分配,那就只能是平均主义分配。
就第一点而言,分配总会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吧,而合理或不合理,实际上即公平与否。刻意将分配与分配原则或指导思想分家,从根本上否定观念对于经济活动的制约、影响,这恐怕就属于形而上学了。
就第二点而言,且不说“公平分配”是否等于“平均主义分配”,该文作者的这一提法本身,便意味着公平终于也可以同分配“联姻”了,这至少在形式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从而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