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笔者认为,清除“按权分配”将是当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所谓“按权分配”,就是按照权力的大小来分配劳动产品。从广义角度看,“按权分配”主要包括:一是权力的掌握者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配规则;二是按照权力的等级分配劳动成果,权力越大,级别越高,分配也就越多;三是在“市场化”条件下,一些权力进入市场,通过“等价交换”,分割劳动产品价值。
在我国,上述“按权分配”问题已成为制约分配制度建设合理化的一个大障碍,其事例比比皆是,这里不再赘述。从其产生的根源看,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和体制转型的不彻底。由于计划经济的因素并未彻底清除,这就为有些部门和个人不恰当地利用权利留下了活动空间。二是转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权力真空地带,但有的部门和个人却不恰当地将权力伸向这些真实地带,强求利益的再分配。三是在市场化过程中新滋生的一批权贵阶层,也在不恰当地应用权力,谋求不合理收入。四是由于转型过程中秩序的稀缺,无形中又助长了上述权力的滥用。
我们知道,分配制度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分配制度的合理化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清除“按权分配”又是一个二难选择。从社会利益角度看,破除“按权分配”势在必行;但从个人利益角度看,破除“按权分配”,对权力的所有者又何其难也,因为要清除“按权分配”,权力所有者自身的变革是关键和核心。所以,清除“按权分配”意义虽然重大,但任务艰巨。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除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中存在的“按权分配”现象。1、积极推进分配改革的民主化,建立民主的分配决策机制。2、大力推进分配制度建设的法治化,用法律武器坚决制止各种不合理的分配行为。3、探索建设科学的分配模式,推进分配的科学化进程。4、分配的市场化应必须和分配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配套推进;单纯的市场化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只会产生许多扭曲的市场行为。5、倡导政府的有限干预。在分配领域,政府的职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科学的分配规则;二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这里,政府干预分配的精神应体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当然,关于上述罗尔斯正义原则,可能会引发许多争论;但不管怎样,笔者认为,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深化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从当前来看,这也是打破“按权分配”怪圈的一个基本理念。
作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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