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要素分配 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



目录

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

1·劳动要素的界定

2·收益的界定

3·参与分配的界定

4·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以往“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能否成立?

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

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4·不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5·部分替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举措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财政支出对于低收入的调节

2·财政收入对于高收入的调节

四·国民收入重新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取得信贷

2·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内容

3·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特点

4·对劳动者贷款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政策建议:工会组织在促进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

1·“劳动要素”的界定

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i]中,提出“所谓‘总体劳动者’,就是分别承担了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职能中的一部分劳动职能的一切劳动者的总和。”因此,“总体劳动者”应该包括把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工人、脑力劳动者-白领劳动者-科技劳动者、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五类人。如果再加上自雇的劳动者即个体劳动者,共有六类人提供了劳动。

上述提供劳动的六类人都与分配活动有关。从而,参与分配活动的“劳动要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①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W1表示)

②W1+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W2表示)

③W2+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3表示)

④W3+资本家兼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4表示)

⑤W4+纯粹的股东付出的劳动(用W5表示)

如果从理论上分析一切劳动要素与收益的关系,那么,至少有“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这两类劳动者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这一类劳动者也以拥有股票期权的方式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

但是,考虑到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形式的认识过程,考虑到我国分配政策与鼓励资本、技术、管理投入之间的关联,考虑到我国习惯的语境(“劳动要素”是与“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要素相对立的范畴),因此,第一,“劳动要素”不可能是指W3,因为经理的劳动是作为“管理要素”存在的;第二,“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5,因为股东的劳动是作为“资本要素”存在的;第三,“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4,因为资本家兼经理是作为“资本要素”和“管理要素”的复合物存在的。

总之,本课题所说的劳动要素是指W2,即自雇和他雇的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

2·“收益”的界定

广义的收益是income,即收入。收入至少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毛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C+V+M);第二,新增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V+M);第三,纯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M)。

在讨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中,人们约定俗成地把纯收入(M)作为收益。换言之,人们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参与收益分配时,实质上是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分割剩余价值这一种特定的收入,而不讨论劳动要素对于其他价值部分的分割。本文也遵从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

3·“参与分配”的界定

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中,提出:“价值创造的依据是:提供了被市场承认的活劳动。……价值分配的依据是:拥有对生产要素的权利。……价值创造的依据和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不同的,创造价值并不能够成为分配价值的依据。”[ii]

既然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关,而与所有制有关,与所有制所涉及的各种生产要素有关,那么,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要素无权参与分配,但劳动作为劳动者提供的生产要素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因此,“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应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是分析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是以何种方式和以何种数量分配收益。换言之,就是分析劳动要素的承担者——劳动者——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如何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第一个重要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其他文章是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如何“应该”分割剩余价值,而本文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实际上”如何分割剩余价值。其他文章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本文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实证分析。

分配是决定或改变权利的归属。在本文中,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换言之,劳动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既可以是参与收益的所有权分配,也可以是参与收益的使用权分配。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另外两个重要区别:

第二个区别是:其他文章只把收益的所有权分配当作收益的分配。而本文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获得收益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助于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提高,都应作为工会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三个区别是:其他文章只把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框架内,而本文认为,应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重新分配这三次分配活动中对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进行探讨。

4·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课题有解决的问题是: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劳动要素W2的承担者在收益(M)分配中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

具体目标主要有:

①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各种可能的形式;

②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面临的问题;

③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在初次分配中,讨论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上: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当劳动者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时,一切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所有,不存在从而也不可能索取剩余价值。只有当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仅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或“货币出资人”得到时,才存在劳动者能否对于剩余价值主张收益权的问题。

所有分析劳动要素能否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基础:目前我国劳动者(主要指“蓝领工人”)的收入太低,或收入状况不佳,需要改进。这种判断的基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我国一部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年薪制收入与普通工人低收入的巨大反差等事实。本文也同意这种判断。但是,分析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对于收益的分配,不能建立在单纯的道德诉求上,而应建立符合逻辑的严密推导上,建立在对于我国经济运行的客观分析上,建立在对于我国国情的准确把握上。

1·以往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能否成立?

以往主张劳动者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故事版本”:

①人力资本说:认为劳动力也是一种资本,是一种投资,它象货币资本一样,也应获得回报——剩余价值。

我们可以把劳动力的投入理解为一种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一样,都可以也都应该获得回报——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投入这种“资本”。但问题在于,不能说劳动没有得到剩余价值就没有回报。每一种投资都能获得回报:在货币资本获得剩余价值的同时,劳动力这种“资本”也获得了它的回报——工资。所以,人力资本学说不能作为劳动者必然获得剩余价值的理由。

②使用价值源泉说: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因此也应该获得报偿。

毫无疑问,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同样对于财富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人投入劳动力,就不可能形成财富。但问题在于,对于形成财富是有益的,就一定可以主张对于剩余价值的权利吗?这里明显缺少了逻辑链条。对于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要素,无疑都要参与对于财富的分割,或者说,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财富。类比只能到此为止,从这里不能得出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剩余价值的结论。事实上,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就是劳动力这种要素对于财富的分割。而且,作为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各个要素在参与财富的分割时,不一定是要素的天然承担者参与财富的分割,而是这种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例如,奴隶作为劳动者并没有参与财富的分割,而是奴隶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因此,说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而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理由不足。

③生产要素说: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都是生产要素,所以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

这种说法与使用价值源泉说没有本质区别,不再赘述。

④分配公平说:认为剩余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所以劳动者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否则分配就不公平。

这种说法与马克思的“剥夺剥夺者”的理论是不同的,它还承认货币出资人有权获得一定的(虽然不是全部的)剩余价值,而不是要彻底否定出资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权利。问题在于:劳动者通过分割剩余价值,是否一定获得分配的公平?

如果我们把分配的公平理解为分配数量与投入劳动多少之间的相关关系,那么,分配公平与否要看最终的分配总量,而不是看分配形式。在旧中国的一些企业,老板把伙计的工资改为股权作为对于绩优伙计的鼓励。但是,用股权代替工资,在分配上有可能更不公平,因为当企业业绩不良时,拥有股权而失去工资的伙计可能没有任何收入。所以,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一定能实现分配的公平,除非这种参与分配可以实际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⑤四马分肥说:这是一种尚未有人提出但在逻辑上有可能被提出的说法,即认为既然在我国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经存在过对民族资本家的利润“四马分肥”的实践,在今天就仍然可以实行劳动者对于货币出资人的剩余价值的部分剥夺。

事实上,“四马分肥”具有明确的过渡性,它是一个新生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党”为了最终剥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如果不是在革命时期,而是在和平时期,这种过渡性措施只能导致社会冲突、资本外逃和社会生产的崩溃。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不可能通过剥夺资本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因此,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做法不能成为今天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所有已知的关于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

所有已知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并不等于劳动者根本没有索取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探讨一下劳动者索取剩余价值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如果劳动者没有对于剩余价值的要求,剩余价值是完全属于货币出资人的,因此,劳动者要求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要在货币出资人的身上割肉。在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必然形成一种利益的冲突。在这个利益冲突中,双方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要求在工资之外获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货币出资人要求获得全部剩余价值,而且,双方的要求不可能同时实现。这样,劳动者要求一部分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就必然引发劳动者与货币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能够调动多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资源,取决于双方各自的实力,取决于双方努力的程度等。

从理论上讲,任何博弈都存在出现任何一种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劳动者要求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当然,理论上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博弈结果是两回事。对于“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博弈结果进行预测,需要分析博弈中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①我国工人阶级在宪法中的崇高地位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工人阶级处于“领导阶级”的崇高地位,这是工人阶级争取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最大的政治资源。

②我国执政党的“依靠方针”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多次反复强调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工人阶级是执政党的主要依靠力量,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执政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需要对于作为其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要求给予满足。如果“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当前工人阶级提出的最主要的要求之一,执政党应当全力支持。而且,执政党决定办的事情,一般来说是没有办不成的。

③我国党和政府对于分配不公等问题的关注和决心

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关心职工群众的生活,对于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历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可见,党和政府有决心解决分配不公、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如果职工在工资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确实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是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的。

④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助于劳资双方的和谐

如果职工能够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那么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得到提高,职工对于企业的关心度也必然提高,从而企业的货币出资人就可以从职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获得回报。因此,职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助于企业中劳资双方的和谐共处。

4·不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①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与一般分配原则不符

在已知的人类社会中,微观领域价值的分配取决于对于生产要素的权利,取决于生产要素所有制。这是初次分配的“铁律”。这个“铁律”也同样适用于资本与劳动对立的场合。在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的条件下(无论与劳动对立的是单独的资本家,还是若干股东),劳动者所唯一拥有的是对于自身的使用权,劳动者只能凭借这个“资本”去谋生:劳动者与资本家达成协议,劳动者以对自身的暂时支配权利(劳动力)与资本家的工资相交换。这样,资本家获得了劳动力,工人获得了工资,双方平等(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交换,各取所需。工人贡献了劳动力并获得了工资之后,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了结,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工人在得到了工资之后还可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工资就是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唯一承诺。

资本家在履行了对于工人的承诺之后,超过成本的部分自然属于资本家,如果有剩余的话。这个剩余,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通过自身在所有制中的优势地位所取得的价值,或者按马克思的话说是“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资本家的这种优势地位就是出资。既然资本对于生产财富是必需的,既然资本都是有主物,既然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是“稀缺物品”,既然不能得到回报谁也不会投资,那么,在存在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条件下,资本家取得剩余价值就是合乎情理的。资本家在付出成本(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可以取得价值的增值,是资本家进行投资的唯一动机。因此,任何人,只有出资(无论是单个自然人出资还是若干股东出资),都有权取得利润。在这个场合,奉行的是无歧视原则:任何人,无论其肤色、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党派、出身等等,只要出资,一律可以获得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②劳动力供大于求

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对于劳动者分配的形式也有一定影响。

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可能取得剩余价值的分割权或索取权。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不要说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劳动者甚至连补偿劳动力消耗的价值也难以完全得到。

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劳动者有可能凭借其相对稀缺的优势地位,向资本家要求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迫使资本家接受其条件。

但是,即使是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条件下,资本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宁愿增加工资而不是给予工人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当新增价值(V+M)一定时,资本家给工人增加工资和给工人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在经济上几乎是等效的:两者都使资本家实际获得的收益减少。对于资本家而言,给予工人一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等于增加了人力成本,从而等于减少了收益。从税收的角度看,或许资本家更乐于给工人增加工资,而不是给予剩余价值索取权,因为直接增加成本在税收上更有利于资本家。从工人的角度看,能够增加工资一般也就感到满意了,没有必要非得要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当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极少数工人由于具有技能上的不可替代性,会凭借其独特地位迫使资本家接受其要求剩余价值索取权的主张。

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且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增长惯性的作用,至少在本世纪的前五十年内,这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不会改变。在劳动力的这种状况下,劳动者想要安安稳稳拿地到工资已属不易,想要拿到剩余价值索取权,难比登天。

③法律法规很难对企业的货币出资人做出分割剩余价值的义务性规定

假设国家通过有关法律强制实施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索取权,那么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情况就会出现。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工作重点从搞阶级斗争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发展经济成了政府和老百姓压倒一切的客观需要。发展经济需要投资,投资需要有回报,需要投资人取得合法的收入,需要投资人打消顾虑。考虑到我国剥夺资本家资本的历史,考虑到我国长期“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残酷经历,考虑到最近二十年我国理论界和坊间对于“先富”的一部分人的多次诟病(是否合理暂且不论),投资人的顾虑也确实有存在的理由。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十六大”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保护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为了打消投资人的顾虑,使投资人一心一意在国内投资搞建设。因此,如果这时国家制定有关“货币出资人必须把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劳动者”的义务性规定,恐怕只能导致投资人顾虑重现,撤资外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陷于停顿。

5·某些替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举措

人们之所以提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是因为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偏低。而劳动者收入偏低的重要原因,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在总量上和结构上失衡。

虽然我国的国情使劳资双方在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上的博弈结果难以预料,但我们可以通过对于宏观经济的调节改善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机制对于劳动力价格的自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相当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作用。

第一,促进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劳动力需求,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为了增加劳动力需求,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广开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的自主就业;可以增加国家工程的安置性就业等。为了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应进一步实施节制生育的政策,加大鼓励晚育的力度,并可考虑对于婚后自愿不育的家庭进行鼓励;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包括扩大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规模),推迟初次就业年龄;在劳动强度较大或对身体有害的特殊行业(如机械、冶金、采掘、化工等),进一步降低退休年龄;有计划地在一些行业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分时制(part-time)工作岗位等。

第二,制定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力供求总量不平衡条件下,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收入可以实现劳动力的更新和发展,需要用法律或行政的手段限制劳动力市场供求对于决定劳动力价格的自发作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于最低工资水平不断进行调整,使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三,开展劳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在劳动力结构性失衡的条件下,为了促进劳动就业,需要开展劳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其目标是:使长线的劳动力(相对于某个行业而言过剩的劳动力)掌握新的知识、技能从而有可能向短线转移;使失业的劳动力及时掌握劳动就业的信息,缩短摩擦性失业的过渡期限;指导失业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准确地对自身定位,避免错过就业的机会。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十六大”报告提出在再分配中以公平为主。以公平为主,就是通过财政分配,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分配的公平。

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增加针对低收入阶层的财政支出,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第二,增加针对高收入阶层的财政收入,以降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

财政分配主要是对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增加针对低收入阶层(主要是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失业人员)的财政支出,以及针对高收入阶层(主要是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资本家兼经理和纯粹的股东)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就是再分配领域劳动要素参与的对于收益的分配。

1·财政支出对于低收入的调节

财政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全体国民(包括劳动者)分享的:如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政府提供的服务、转移支付等。

其中,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与劳动者关系最为密切。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的支出。这些财政支出,也是由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分享,但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些内容,劳动者分享的机会更多一些:

一部分社会保障内容主要由劳动者享受。例如,失业保险主要由劳动者享受,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比其他社会成员更脆弱,更容易失去工作,特别是技术含量较少的劳动者。再如,工伤保险也主要由劳动者享受,因为劳动者遭遇工伤的几率比其他社会成员高得多。

一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几乎完全由劳动者享受。例如,只有低收入阶层的人或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才能享受社会救助,享受社会优抚的人也往往是低收入阶层的人或完全没有收入的人。

因此,政府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为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在再分配领域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形式。

我国当前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主要的部分,也是唯一需要企业直接出资参与的部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覆盖城市事业单位、大部分公有制企业和一部分非公企业,在公有制企业中仍然有许多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相当多的非公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有大量的农民工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大门之外。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可以避免社会动荡,使那些因为失业、工伤、疾病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安然度过艰苦的岁月,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体现了劳动者地位的平等,有助于消除对于一部分劳动者(农民工、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工人、从事脏苦累工作的工人)的歧视,促进工人阶级的团结。再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无论是公有制企业的工人,还是非公企业的工人,无论是城市土生土长的工人,还是刚刚进城的农民工,都是纳税人,都为财政收入做了贡献,从而都应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都应成为财政的社会保险支出的受益人;最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互济作用。

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

虽然财政资金不是社会保障的唯一资金来源,但毕竟财政承担着“最后支付人”的角色,即当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财政要进行资金的“兜底”。因此,财政资金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隐性失业变为显性失业且失业人数在膨胀,新旧体制的转换使我国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工伤有所增加,我国人口的老龄化使我国需要靠养老保险支付来维持生活的人急剧增加,这些都使我国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缺乏资金积累,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捉襟见肘。例如,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于缺乏资金积累而出现了“空账运转”的尴尬局面。

为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足额地缴纳;继续推行国有资产的减持,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由现在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过渡。

 按劳动要素分配 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

2·财政收入对于高收入的调节

财政支出以财政收入为前提。没有财政收入作为依托,政府就难以保证对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因此,劳动要素在再分配领域参与收益分配,需要以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增加针对高收入阶层的财政收入为基础。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税收等手段适当降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或减少其财产,并通过财政分配把这部分剩余价值转移到劳动者手中,以达到调节收入水平、遏制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

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涉及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全部十一个应税项目,最突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如经理人员实行的年薪制工资)、劳务报酬所得(如演艺明星走穴、作广告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企业家的股权收入)、财产转让所得(如商品房炒作者的收入)等。此外,还有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投资所得(如股市大腕在证券市场的差价收入)。

针对高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第一,拉开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档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的税率相差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第一级)税率为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第九级)税率为45%。可考虑增加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级数,或在税基较大的等级中适当提高税率。

第二,提高劳务报酬所得的加征率或实行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扣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征率一般为50%,即税收征管部门认定“一次收入畸高”(如唱一首歌得到几万元),加征后的实际税率也不过30%。对于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提高加征率,也可以改比例税率为累进税率,按年计税,分月预缴,以增加对于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调节力度。

第三,对于股息利息所得按不同项目分别设立征税项目,加大对于股票、非政府债券收益的税收调节力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银行利息所得与股票股息红利所得、债券利息所得(政府债券免税)税率一样。事实上,一般劳动者拥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只有高收入阶层才会大量购买股票和非政府债券。因此,可加大对于股票、非政府债券收益的税收调节力度,实行按年计税、累进税率。

第四,增加投资所得的应税项目。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个人投资收益的应税项目。事实上,在我国股票市场上,股市大腕很难有作长线的,其收益中绝大多数不是股息红利收益,而是股票差价收益。对于这种收益,应在个人所得税中列为应税项目,以调节其收入。

第五,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税种,是对于高收入阶层的最终调节措施。开征遗产税,可以限制富人的财产数量,可以限制不劳而获,可以促进富人后代的积极进取,可以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

第六,加强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监管。由于高收入阶层往往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其主要收入不是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或其个人就是法人代表,可以实际控制单位的财务运作,从而高收入阶层的偷税漏税情况十分严重。应加大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监管,有效地调节其收入。

四·国民收入重新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取得信贷

经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分配进入第三阶段——重新分配(信用分配)。在这个阶段,劳动要素也可以参与收益的分配——以取得贷款的形式参与收益的分配。

经过前两次分配之后,虽然所有的社会财富(包括剩余价值M)都确定了所有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已经确定所有权的剩余价值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参与对于剩余价值使用权的分配。

发生剩余价值使用权变化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信用供给方进行分析。其一,企业经过财务分配之后,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如企业利润中的后备资金在企业发生了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时才会动用,企业利润中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用于扩大集体消费的资金等需要积累到一定规模才能使用。其二,拥有股权的个人经过初次分配之后,手中掌握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会处于闲置状态,无论这部分剩余价值是打算用于生活消费还是打算用于投资。第三,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也会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是因为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之间有时间差,而且因为财政收入有可能大于财政支出而产生财政赢余。这样,企业、个人和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剩余价值,都可以成为银行信用资金的来源。

其次,从信用需求方进行分析。在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劳动者拥有所有权的货币(或财富)数量已经确定,其中一部分劳动者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他掌握的货币或财富难以满足他的基本需要——包括生活方面的需要和就业方面的需要,从而需要进行借贷。

企业、个人、政府所拥有的闲置剩余价值,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提供了可能性。劳动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货币需要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价值的提供者和剩余价值的需求者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彼此联系,使劳动者可以以有偿、有息的方式取得剩余价值的使用权。这就是在重新分配领域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

2·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内容

对于劳动者的信贷,从贷款目的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于劳动者接受劳动培训的信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随时可能失业。劳动者一旦失业,就需要通过适当的劳动培训掌握新的劳动技能,为重新就业做准备。但是,劳动培训本身需要一定的经费,这些经费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拨款或其他拨款(如工会组织的拨款)的支持,就势必有至少一部分劳动培训是需要向接受培训的劳动者收费的。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出现的就业岗位中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所需要的劳动培训的经费也相应地越来越多,财政拨款的劳动培训经费就会日益显得捉襟见肘,从而那些免费的劳动培训往往是不需要很多经费的“大路货”培训。而且,一般来说,劳动培训的费用与相应的劳动岗位的工资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即现在为了接受劳动培训而进行的“投资”越大,将来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的工资“回报”就越大。同时,在收费的劳动培训中,收费越高,接受培训的人就越少,从而接受该种培训的劳动者在未来就业的机会就越大(竞争者较少)。因此,势必有一些劳动者为了将来的就业机会而愿意接受收费较高的劳动培训。问题在于,这些暂时断绝了收入来源的失业者未必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接受这样的劳动培训。这样,这些失业者就需要通过信贷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培训费用。

第二,对于劳动者就业的信贷

一部分已经失业或虽然尚未失业但收入太少的劳动者可能会选择自主就业,即自己创业。但是,自主就业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设备、添加人手、办理手续、进行采购等。随着自主就业人数的增加,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不需要很多资金的行业越来越人满为患,从而自主就业的门槛会越来越高。这就使选择自主就业的劳动者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

第三,对于劳动者生活的信贷

劳动者无论是否失业,都有可能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生活上的困难是由于相对于支出需要而言的收入太少造成的。一方面,劳动者是支出需要在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教育领域的收费或变相收费等,都使劳动者的支出需要增加。另一方面,劳动者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的人而言收入较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由于经济环境原因而失业;非充分就业(从事临时性的工作或非全日制工作);低收入;被克扣工资;家庭人口中需要赡养、抚养的人多……可以说,劳动者在生活方面是非常脆弱的,家庭成员中一有风吹草动(生病、工伤、添丁、失业、升学),劳动者的生活就难以为继。劳动者的这些生活困难,有些并不能或不能完全通过社会保障得到解决,从而,劳动者需要在生活困难时得到贷款。

3·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特点

第一,无抵押、无担保。劳动者由于其收入较低而往往积蓄较少,除了少量银行储蓄外,金融资产往往很少,即使有一定的财产(如住房),其财产也往往不符合我国抵押贷款的规定,不可能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少,也使劳动者很难找到愿意为其承担风险的担保人。从而,对于劳动者的贷款,往往既无抵押,也无担保,只能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

第二,小额。由于对于劳动者的贷款只能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加上劳动者就业、收入的不稳定,使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对于劳动者贷款的风险很大。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为了降低风险,不可能对于劳动者发放大额贷款,至多只能对于劳动者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低息以及对于贷款的贴息。劳动者的低收入、低积蓄使劳动者对于高利息的承受能力很低——如果利息高到超越了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的话,只能使劳动者破产,甚至引发社会悲剧。所以,低息是劳动者唯一可以接受的贷款利息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风险只能与高收益相联系。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对于高风险的贷款只能收取高利息。这样,在对劳动者贷款的利息水平上,金融机构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很难协调。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某个机构(例如政府、工会组织)对于劳动者给予贴息。

4·对劳动者贷款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对于劳动者的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因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依据。我国对个人的贷款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除了少数地区的试点之外,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诚信制度,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在这种状况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就不愿意对于个人进行贷款。因此,建立个人诚信制度,保证对劳动者的信贷本息能够按期足额收回,是发展对劳动者信贷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确定贴息的主体及其资金来源。由于劳动者需要低息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可能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给予低息,就使贴息十分必要。贴息的来源主要有两个:第一,政府财政出资;第二,其他非赢利性机构出资。由于贴息是单方面的资金支付,没有任何补偿,所以个人或企业性单位不可能成为贴息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非赢利性的机构(如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有可能成为进行贴息的主体。确定贴息的主体,并确定贴息的资金来源,也是发展对劳动者信贷的前提条件。

第三,贷款的担保。在我国个人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个人诚信资料阙如时,为了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开展对于劳动者的贷款,就需要考虑对劳动者贷款的担保问题。对于劳动者的借款进行担保,无非是以下途径:地方政府对于劳动者提供的担保;劳动者所居住的社区提供的担保;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提供的担保;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提供的担保。政府和社区对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政府和社区难以掌握被担保人的资源。劳动者所在的单位由于掌握着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为劳动者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劳动者所在的工会组织,由于掌握着劳动者交纳的会费,有的还掌握着劳动者的互助保险资金,也有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担保。

五·政策建议:工会组织在促进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本文对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界定是:“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劳动要素W2的承担者在收益(M)分配中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按照这样的界定,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重新分配三个领域中都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可能性。

在初次分配领域,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是“劳动者不持股而拥有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这种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在实践中需要劳资双方进行博弈,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博弈的结果难以预料。

在再分配领域,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劳动者分享财政支出(特别是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即劳动者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取得剩余价值。劳动者分享社会保障支出的前提,是财政对于高收入的调节。

在重新分配领域,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劳动者取得贷款,即劳动者通过金融机构获得剩余价值的使用权。

工会作为代表工人群众和工会会员的群众组织,能够以以下方式促进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一,宣传自己的主张,包括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社会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安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以使其他社会成员了解、接受工会的主张。

第二,参与立法活动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会可以充分利用自己联系面广、代表性强的特点,代表工人群众、工会会员在法律法规在制定中积极建言,促进有利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第三,组织实施有利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际举措。

具体说,工会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领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在初次分配领域:积极探索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现实可能性,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有利于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资源,特别是研究如何把宏观领域的有利资源转化为微观领域的有利资源,研究如何把宏观领域工人阶级的强势地位(国家的领导阶级、执政党的依靠力量)转化为微观领域的强势地位(企业分配中的强势,或劳资谈判中的强势)。同时,积极促进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和供求结构平衡;参与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与或独立组织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工作。

在再分配领域: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当前主要是促进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扩大,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进一步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促进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加大对于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保证财政资金的持续稳定增长。

在重新分配领域:开展职工互助信贷活动;促进个人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对劳动者贷款的贴息制度;开展对劳动者小额贷款的担保。


[i] 《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原文4万余字,删节刊载于《工运研究》2003年4月的第8期。2003年9月,该文的第一部分以《劳动价值论的创新——我们还有多少选择空间?》为题刊载于《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ii]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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