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资料上有一段话很有意义。"只要有发达的股票市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股东财产权对管理的间接控制。虽然股东对企业管理的发言权很小,小股东对经理的任用几乎没有影响力,但是股东可以通过自由买卖股票来控制自己的财产值。这种自由买卖可以压低或抬高股票价格,形成对企业管理层的强大间接控制能力,这种压力比股东直接管理企业时要大得多。"
公司的法人治理,一直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焦点与核心。在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现代公司体制中,如何监管治理经营者的行为不致使其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是最为重大的问题。为此,人们发展出了非常多的公司治理理论。比如朗咸平就一直主张所谓"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一个健全的制度,好让投资者可以放心地将资本交给职业经理人来独立经营。在朗咸平眼里,这个制度的重要意义就是可以绕过产权制度去获得相关资财的利益最大化。他显然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问题而提出来的,在他看来,国有企业不必进行产权改制,就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制度去搞好企业。但是对一个公司的经营,应该不能脱离产权意义,即"经营"的意义已经包含了"产权"的意义,产权是经营的基础。因此那怕在当代发达的股份制市场体制里,经营权仍然由"最大股东"控制着,小股东不是不想控制经营权,而是在产权比重上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控制经营。而上述这段话则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下的经营方式进行探索的一个尝试,它提供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观点:经营权可以完全脱离产权而存在,产权则通过产权的自由交易而间接地对经营权施加影响,这种影响使经营者不敢做出有损产权的事情。这种观点也确实具有相应的现实意义。比如在股份制公司里,股东们如果发现经理层有问题,那么就会通过撤资退股来表达不满的意见,而股东们的这个行为是可以使公司"翻船"的,经理层当然也会随着公司的消亡而消散。因此,股东可能实施的这个"极端行为"对经理层当然具有巨大的制约作用,使其不能够轻举妄动。不过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股东们是否真正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他们是否不会被经营层欺骗,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所以上述这段话所具有的局限条件是"只要有发达的股票市场",这个"发达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公正的市场,自由进入与退出的市场。但实际上这些条件是很难达到理想状态的,因此股东们自己经营仍然是使人放心的一个基本策略。在具有多个股东的情况下,经营权当然要由最大股东来决定。而其它较小股东,则可以选择上述这种方式,即可以通过股权的退出预期来表达意见,实施间接经营。实际上,为了更好地调动经理层的责任心与积极性,要给予经理层一定的股票,已经成为一个惯例,这也是经理层化为所有者的体现。总之,在现代企业制度里,没有严格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既有所有者对经营权的不同方式的控制,也有经营者的所有权化以增添其责任性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