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两岸发展的因素 民营经济深入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完善措施



[内容提要]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民营经济发展长期面临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我们要:确立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基点的新战略;放开投资领域准入限制,对行政垄断行业,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调整民营经济融资体系,支持民营经济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发展民营经济所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民营经济要重视自身信誉的塑造,并促使民营经济自身的制度改进;等等。

[关键词]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到2010年将中国的GDP再翻一番。要实现这个宏伟的目标,当然应该采取许多措施,但最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把更多的社会资源交给民营经济去使用。中国过去20年的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涌现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同理,我们也可以说,中国未来10年经济总量翻一番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将主要寄希望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壮大发展。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报告为中国的非公经济破除了体制性的障碍,民营经济今后可以与国有、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可见,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但事实上即使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后,我国民营经济仍然在许多方面遇到各种障碍。2005年2月24日,新华社全文发表了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国务院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是建国50多年来国家首次以一部中央文件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垄断领域。“36条”的核心是反垄断,就是公平竞争,国有、个体、私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尽管“36条”已经颁布,但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融资以及其他歧视性待遇方面遭遇的问题还很突出。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民营经济发展长期面临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即使发展到现在,民营经济仍然困难重重。

一、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1.民营经济面临不公平竞争,民营投资进入仍有不少“禁区”。经过1982,1988,1999三次修改宪法,民营经济逐渐有了合法地位。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领导不止一次表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是,由于缺乏一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这些承诺至今没有完全落实。没有“时间表”,企业家心中没底,无法筹划;没有程序规定,也就缺乏透明度,往往由领导批准个别企业进入尚未开放的领域,从而造成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一是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有关部门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一些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二是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完全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三是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参与国际竞争上,民营企业也存在许多障碍。如进出口方面,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较为困难;对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权以及工程劳务承包权方面还没有放开,致使其“走出去”没有合法的渠道等等。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不到50%。东莞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即使在允许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的审批程序也要复杂、困难得多。据悉,某些主管国有企业的部门曾在内部指示,要求所属企业不许同私营企业打交道。可见,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至今还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能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却不能给予具有国民身份的民营经济以“国民待遇”,能够“对外开放”,却不能“对内开放”,这一现象的存在就见怪不怪了。据测算,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赋负担率总体上比内资企业约低5个百分点。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外资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减税和缓税等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则无权享受。加上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即使国家没有限制的产业领域,民营资本往往也难以进入或充分进入。目前,受计划经济及政策因素的影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特别在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民营经济投资进入较少或进入困难。 民营企业是否能真正如“非公经济36条”所鼓励的那样进入垄断行业,却仍有不少疑问。

2.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民营企业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扰,融资困难是摆在民营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畅通的融资渠道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契合度不够,民营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方面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形成了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等六大融资方式,以及数十条国内外融资渠道的庞大市场体系,但是,对非公有经济开放的融资渠道不多,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经济融资的需求。据了解,长期以来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分别占15%左右,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比较突出。除少数大企业集团外,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贷款担保难,抵押手续繁,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据国家金融统计报表反映,我国对小规模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还不足贷款总数的1%。这和民营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极不相称。目前国家虽然出台了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政策,但具体操作难,在基层落实难。

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度更低,即便是十分成功的民营企业,要想利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手段就极为困难。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已经被赋予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一项特定功能,尤其是前几年国有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为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活力,我国股票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如此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民营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虽然近年来,管理层摒弃了限制民营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渠道直接融资。统计表明,在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的比例还不到2%,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进入,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其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停停走走,没有形成气候。民企债权融资也排在国企之后,而债转股根本没有民企的份,目前政府提供的银行技改贴息贷款、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等财政金融优惠政策也往往与绝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无关。种种情况说明民营经济间接、直接融资的渠道都比较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3、当前民营经济自身存在的问题。(1)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市场经济处于萌芽阶段,规范市场和竞争秩序的法规不成熟、不完善,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权钱交易、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生产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强买强卖,大打“关系营销”,通过行政隶属关系进行不公平交易,利用虚假广告夸大自己产品的效用或功能或是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乱采滥伐,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生产大量排放废物、制造环境污染的产品;生活腐化,挥霍浪费;等等,一方面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大大地毁坏了自身的信誉。当然,民营经济的道德风险高、信誉度差与整个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律不健全、法律实施程度低所导致的对失信的正向刺激及对守信者的“弱保护”有很大关系。那么,民营经济要想有进一步的发展,解决其声誉问题就不可回避。(2)民营经济产权结构问题。我国民营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是靠业主投资积累或者是通过亲情关系借贷而来,产权主体带有浓厚的血缘、亲缘的色彩,使民营企业经营呈现为典型的家族经营的特点,产权结构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单一性。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即产权明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可流动性三原则。可见,民营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与产权可流动性仍未做到,对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差距。与之对应,呈现出以下三种特点:其一表现为,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一元化。这种产权结构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张,企业需要产权制度创新,特别是通过参股、入股等办法建立企业内外部的资产联系,实现社会化。否则,对企业而言,产权结构单一性既摆脱不了家族血缘关系的干扰,又无法解决资产所有者的经营能力与资产规模扩大成正比例的发展问题;其二表现为,产权交易性差。民营企业由于更多地受血缘关系的制约,很难走出自己的小圈子,使企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产的流动、转移和重新配置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由此影响了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其三表现为,以集体企业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类企业一般由私人投资,产权明确归私人所有,有着独立的自主权。为了避免被歧视,他们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式登记注册,就是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私有产权关系表现为公有产权关系,企业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借助于“假集体”形式而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但是这种现象又真正掩盖了在新旧体制并存下民营企业性质的保证及其产权的安全性。(3)缺乏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民营企业在初创阶段人数少、规模小、控制跨度宽、正规化程度较低,很少成立正式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招聘程序不规范,招聘成本高。许多民营企业业主存在功利主义,重视人才的使用而轻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员工的培训,在思想上认为开发培养人才是为人作嫁的顾虑,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计划和培训计划,人才引进渠道过窄,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匮乏使得民营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企业缺乏岗位职务分析,没有编制工作说明书,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的重迭或缺漏而造成人才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1、确立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基点的新战略。要突破旧的思想观念的限制,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战略和政策基点,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把重点转移到加速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建设上来,旧体制的改革要在新体制的塑造过程中逐一解决,但新体制的塑造一定是第一位的,要有“破”有“立”,使民营经济获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战略环境。首先,可以确立人们对民营经济是经济增长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成份定位的新意识,逐步消除民营经济只是“边缘经济”、“小狗经济”、“草根经济”的错误看法;其次,政策制定上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些歧视性政策要得以纠正,加快制定和实施落实“36条”的配套政策。凡是竞争性行业,都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目前仍然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传统垄断性行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适当方法允许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对民营企业开放,等等,建议制定并颁布《民营企业投资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法》,政府还可据此制定和颁布《民营企业投资产业目录》。最后,从立法角度来看,“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应写进宪法,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需要清理现行的与世贸组织要求、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法律环境,即建立公开的、统一的市场准入的法规,公平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投资服务体系,公正的、有效保护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

2、放开投资领域准入限制,对行政垄断行业,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行政垄断和行政行为是导致民营企业不能进入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就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实现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1)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实行专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业,政府必须专营,如公共安全、公共邮政、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军工等。对这些行业,实行禁令性管制。所谓禁令性管制,是政府宣布企业不能做什么,对那些环境污染大、安全隐患多、危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发布禁令,严禁企业进入。对不需要实行专营的公益事业,如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电力生产等,都应该取消行政垄断,让民营资本进入,由企业自主判断投资风险、项目收益。(2)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相应改革。我们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限制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对于目前属于成本高、规模生产效益高的自然垄断行业,可以放开经营权的,实行社会性管制。所谓社会性管制就是指政府从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公众安全等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并实行管制。只要企业能达到社会性管制的要求,就可以进入。对一些确实存在着自然垄断因素,不适宜于放开经营权的行业,可以采取垄断经营权的同时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对一些借自然垄断之名行政垄断之实的行业,如电力、铁路、电信、航空等,首先要搞清楚垄断的关键在哪,采取相应措施,打破垄断。如电网的垄断就出在接口规则的歧视上,电力垄断,就是电网利用其统一调度的权力,对不同的发电企业给予不同的上网资格和上网价格,给与自己利益悠关的企业更多的优惠。因此,监督的重点是接口规则。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电网对非公有制的发电企业给予平等的上网机会和公平的上网价格。(3)对竞争性行业,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了保证企业之间能公平竞争,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空间布局规划要求执行市场准入标准,以保证国家生产力布局的科学合理和整体协调及城市规划井然有序。二是严格按行业准入的技术标准执行,如环保标准、安全生产标准、能耗水耗标准、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等,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罚措施来保证这些标准的实施,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并防止企业恶性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以保证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是严格资源利用许可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证资源永续利用。

3、完善和调整民营经济融资体系,支持民营经济拓宽融资渠道。资金不足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广、信息量大的优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有用的信息,要充分运用自身的经济职能,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一系列制度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对一般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同时,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并通过产业政策,融资和税收杠杆以及信息引导等,减少和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2)重新构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组织体系,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推动居民储蓄投向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保险机构实施或由地方财政出资并及时进行补偿,以保持担保基金金额的动态平衡;支持区域或行业投资机构联合成立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3)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信贷与担保体系,为传统民营产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尽快推行国内BOT及其演化形式BTO、BOO、BOOT和BOOST等投融资方式,建立多极化的项目融资体系,为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民营银行的建设,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同时设立股份制科技开发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可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对环保型、采用适用技术型和科技开发型民间投资给予稳健的信贷支持,推动对民间投资的“打包”金融服务。(4)在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条件下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实证明,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因为这类机构没有政府做担保,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效率。以城市信用社为例,在实践中,信用社大多运作不够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很弱,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但是也有一些管理严格、经营效益良好、不良资产比例很低的实例。凡是经营存在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无一例外地均存在产权不清,所有者未能真正行使权利的问题。而经营稳健的优质信用社,往往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质上则为民营企业,产权关系十分明晰。因此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信用社的所有制性质,而在于所有者是否缺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由于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因此一方面要消除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恐惧”心理,在规范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以“钱庄”经营者谋求非法“圈钱”为监管重点,制定系统的经营规范并严格加以监管。(5)疏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全方位的资本市场。首先,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改制直接融资。在我国现阶段,它具备能够得到不需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无疑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其次,对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它具有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把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的功能。股份合作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的创新,它吸收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国内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再次,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又称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于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新兴企业的融资问题效果较佳。基金通过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于企业,可以有效地实现储蓄——投资的转化,解决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基金采取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可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最后,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要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要制定并执行股票市场统一的上市标准,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加大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要加快建立“二板市场”,即创业版市场,使成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能够及时上市融资或变现退出市场,应重新开放“三板市场”即地方柜台产权交易市场,使那些不具备上“二板市场”条件的民营企业能通过地方柜台产权交易市场兼并重组或进行转让,通过吸纳风险投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及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另外,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应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规划之中,该市场可以成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渠道,还可发展成为企业兼并、收购的渠道。

 制约两岸发展的因素 民营经济深入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完善措施

4、建立发展民营经济所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民营经济是单性、弱势个体,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尤显得重要。首先,服务体系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功能。要大力鼓励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改善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要积极引进国际市场的中介组织参与到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当中,参与到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规范职能,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民营经济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其次,服务秩序要规范。社会化服务要合法、合理服务,合法指的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合理指的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不合理、不合法,不仅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危机,而且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美国近来接连出现的大公司会计丑闻令人警醒。服务秩序的规范化,需要法制的规范,要把握好法制的空间和约束,处理好合理化竞争与合法合理经营的关系,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第三,服务环境要和谐。要树立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理念;要牢固树立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理念;要形成人人为民营经济服务,人人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5、民营经济要重视自身信誉的塑造,并促使民营经济自身的制度改进。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只有注重声誉,诚实守信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交易的多次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曾有过不守信用的短期行为,败坏了民营企业的声誉。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营企业家们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誉上作更多的努力。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逐步取信于客户、取信于消费者。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多数是由出资人实行家族式管理。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同时也有合伙制企业、共有制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对家族式企业的看法持肯定态度的有之,持批评否定态度的有之。总的来看,家族式企业利弊兼有,其有利的一面是有利于动员和利用既有的人力资源,降低机会成本,便于理顺利益关系,降低内部沟通成本,降低监督、代理费用,有利于有效地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其不利的一面是在人才资源利用方面具有局限性,压抑了家族外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不利于高科技人才的引进,不利于决策信息的正常传递,不利于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难于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家族企业在小企业中比较普遍,在大型、特大型企业中相对较少。根据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的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也会走向现代化。也就是说,企业新制度的采用与企业的规模大致成正比。我们已经看到,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已经出现了依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的倾向。当然,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完成两个转变:一是体制上落后的产权模糊转变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二是企业管理者必须尽快完成从第一代创业者向第二代职业经理人的转变。引进职业经理人可以给家族企业注入活力,帮助其组建适合发展需要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引进职业经理人是解决家族企业管理弊端的最佳方法。当然,“企业形式无所谓高下,只要在当地管理交易成本最低就是好形式”,因此,全盘推翻家族制也是不可取的,民营企业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体制和管理方式,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定。不过,对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要帮助它们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改善、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总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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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亮,葛芳:《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的实证分析》[J],《开发研究》2005年第1期。

[4]詹花秀,陈柳钦:《民营经济遭遇体制回归困境》[N],《中国信息报》2005年9月14日。

[5]陈剑:《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J],《科学·经济·社会》2005年第1期。

[6]詹花秀,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J],《长白学刊》2005年第5期。


* [作者简介]:陈柳钦(1969-),男,湖南邵东县人,经济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城市经济和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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