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论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的协调性



    有网友来信谈到,你一方面声称自己的价值理论是完全的主观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又说自己的劳动理论支持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是否不相协调而自相矛盾?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论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的协调性
  因此,本文就谈谈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是否协调或者兼容的问题以及相关话题。

  能够提出上述问题的网友,首先一点是默认了劳动价值论当中的“价值”概念属于客观价值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局面。然而,我在多个帖子当中谈论到,劳动价值论是否可以成立,本身就取决于如何正确界定“劳动”和“价值”这两个基本概念。我谈论的“劳动”和“价值”概念和古典的“劳动价值论”中的概念是不同的,前者指可以表现人类本质的东西,即大脑的创造性活动,简言之为脑力劳动;而后者当然是指人赋予事物因而也是因人而异的、外在于事物的主观价值。

  因此说,我谈论的劳动价值论不是古典的劳动价值论。换句话说,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的兼容性,是由于主观价值论对价值的界定得到的必然结果。

  相反,古典的劳动价值论和它所依据的客观价值理论是不兼容或不协调的,也就是说,在古典的劳动概念和客观价值概念之下,并无非导出劳动价值论。

  在展开下面的论述之前,有必要首先对“客观”“主观”进行一些明晰。我所谓的主观,是指对事物的判断具有的因人而异特征,也就是哲学上所说的术语对“价值世界”的一种认识,而非对“事实世界”的认识。也就是说,主观和客观是描述对象的特性的差异造成的。如果我们要描述一个物体的质量,我们说我们的认识是客观的;如果我们要描述物体是好还是不好,我们的认识就是主观方面的。不能够因为你描述对象的客观存在,就说你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性。衣服穿在身上,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好不好看,就是主观的价值判断了。

  话归正传。

  劳动概念本身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劳动,简而言之是一种“人类的行为”。请注意,不能再将劳动简约为“事物的运动”,这就会导致荒谬的工具劳动论和宇宙劳动论。能不能反过来说“人类的行为是劳动”呢?显然不能。人类的行为包括许多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方式、目的等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那么,哪些人类行为可以叫做“劳动”哪些又不可以叫做“劳动”,显然就有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产生出来了,而这个标准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

  古典经济学上往往把是否创造价值当作劳动的有效性标准。“无效劳动”在古典经济学当中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概念,但是,无效劳动是一个自相矛盾不可成立的概念,因为,劳动本身就是意味着有效,既然无效就不是劳动,如果是劳动就必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劳动”就等于是在说“无效的效用”。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指出,“效用”和“价值”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是一个问题的不同叙述方法,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效用并不是价值背后的东西。谈论人类行为的有效无效进而是否可以称得上是劳动抑或不是劳动,这本身就是在谈论“有效无效”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说,劳动概念本身就是主观性的概念

  砍伐树木,作为林业生产它是一种劳动,但是从环境保护方面来看,它可能就是一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你在河流的上游筑坝建造一座水库,对于水库周边受水库灌溉之利的人和下游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可能就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就是说,一种具体的人类行为是否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完全是由判断者自己所决定的,没有客观的标准存在。

  价值被定义为“有用性”——有用无用是一个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而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又是根据价值创造定义的话,劳动创造价值的概念和主观价值理论的协调一致是显而易见勿庸置疑了。反过来,如果不认为价值是主观的,则劳动价值论和客观的价值理论确是不相兼容的。

  理论是为实践提供依据的,理不直则气不壮。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也是要为某种行为提供一个名正言顺的理论支持,这个行为就是“价值的分配”。我在多个文章中也提到这个问题,即劳动理论并不能为分配提供任何理论支持,分配的永恒规律是“特权分配律”,价格(可以视为分配比)和所有权是一体的概念。“特权分配律”事实上是把分配的合理性完全归属于对特权的认可与否,合理性是先天(特权被认可之时)成立的,而不是在后天成立的。帖子“劳动者身份没那么重要”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929,就是讲劳动者身份不是分配权重的构成项目。

  再说说为何劳动者身份并不重要。

  “劳动”一词,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而非劳动者这个人。在对“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理解方面,一个误区是把价值创造的“主体”搞错,即把“劳动创造价值”转变为“劳动者创造价值”。在分配问题上,得到或失去具有价值的产品的是劳动者而不是劳动力,因此,无法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得出价值归属劳动者所有这一结论。在商品社会里,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可以和劳动者本人相分离的、用以当作商品出售的东西,没有人会把劳动力的商品化看作是劳动者人身的商品化,尽管劳动能力是人身的一个功能。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在劳动力被当作商品出卖之后进行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力就不属于劳动者本人所有了。

  因此,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目的就在于购买劳动力的价值创造力,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当然归属购买它的资本所有,否则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就变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所有权决定分配的原理,一只母鸡下的蛋应当归属鸡的主人所有。你不可能够把卖出去的鸡生出的蛋再拿回来。现在,劳动力这只会下蛋的母鸡被卖给了资本,生出的价值蛋理所当然属于资本所有。

  劳动即脑力创造的劳动概念把大部分自雇佣行为都包含在其中了,因为自雇佣劳动包含更多的脑力创造成分。如果劳动力不是被出售的商品,比如小农的自耕,其收获当然归小农所有,因为劳动力一直为它自己所有。同样,厂商的劳动成果连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都归属厂商所有,是因为厂商是自雇佣,并没有把劳动力出卖给他人。如果一个长工给地主收割,就说收获的粮食属于自己的,那么,就压根不会有地主雇佣长工这件事发生了。

  要想从劳动创造价值推导出劳动产品归属于劳动者,就要证明创造价值的劳动力始终属于劳动者,并没有被当作商品出售给资本。而这在劳动力商品化的社会里显然是不可成立的。

  这样说来,是否意味着商品社会的分配是天然合理的?当然不是“合理”或“不合理”这么简单的答案。

  从人类的本性来说,人具有创造的欲望,但是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他人的本能愿意。尽管是否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表面上看来是一个人自由的体现,但是本质上是不自由的表现,是无可奈何逼不得已的表现。

  剥削还是没有剥削,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结构初始的分配合理性决定的。这就是说,基于劳动力的所有权的分配的合理性,可以追溯的劳动力变成商品这件事本身,即造成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本身是不是合理的。比如欧洲的圈地运动,造就了大批流民进而变成工人。圈地,形成了一直所有权格局,如果承认圈地运动的合理性、保护圈地之后的私有权的合法性而不去追究圈地之前的私有权的合法性,那么对于工业化之后的情况是否合理就不要再谈论下去了。也就是说,如果承认造成劳动力商品化之时的社会所有权结构是合理的,那么就惟有承认被出售的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归属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所有。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论述到:“价值创造和利润创造不是同一个问题。因此,‘谁创造归属于谁’的理论解决不了利润的分配问题”“‘利润的分配’这个术语不是经济学的。如果交换是自主的行为,追求利润的一方对利润的占有是无可争辩的,他不需要对利润进行再分配,也没有这个义务和责任。只要私有权被认可,价值增加就必然会成为人们的追逐目标。”“因此,(资本对)利润的占有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私有权是否被承认。”(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p165、p166)

  承认不承认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这一点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本质所在。而正是这一点,也使得马克思的经济学变成政治性极强的学说。尽管在古典的劳动价值理论当中存在着内部矛盾,尽管无法由其推导出剥削的存在,但是,就拷问私有权形成的合理性即追究原罪这一点来说,任何对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包括客观的价值理论之下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挑剔和批判,都变成了无意义,都只可能是触及皮毛而未达根本的。

  现在中国经济学界关于改革的讨论当中一个常见的词就是“产权明晰”。我说关键不在于是否要改革、产权是否要明晰,而关键在于如何改革和产权如何明晰,也就是“路径”问题。改革和产权明晰的过程是一个特权赋予的过程,根据“特权分配律”,改革和产权明晰所确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格局将会对今后相当长时期的分配格局起决定性作用,一旦这种所有权格局被法定下来,将来任何经济学理论都不可能再为分配格局的改变提供理论帮助,因为以制度选择为基础展开的经济学理论是政治理论的衍生品,从属于政治。除非把今天定下的明晰方案推倒重来,别无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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