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最缺少的要素是投资,西部地区没有能力在短期内依靠自我供血而成长为经济巨人,因此必须从外部引来投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之后,西部大开发是一种市场行为,其市场和投资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政府。西部大开发作为一个国家发展战略,国家自然会有不断增加的投入。但国家财力有限,只能对西部的基本建设投资起一个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本无法解决“大”开发的资金需求问题。因此西部大开发的主要投资来源只能是国外国内的非官方资本。
非官方资本的本性是趋利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非官方投资是以追逐利益为本,因此只有利益才能把非官方投资吸引过来。如果一个地方找遍每个角落都让投资者看不到一点利益,那么它就不要凑西部大开发的热闹,存留任何一丝吸引投资和人才的幻想;即使你怀着多么美好的愿望,“市场机制”也会无情地粉碎你的梦想。一个地方有利可图,投资者来了,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及如何吸引人才市场主体会自己做决定,不用政府操心。吸引人才、发展科技和教育,归根到底是一个利益问题。只要有利可图,投资就来了;投资来了,人才就来了。可以说这是一个“利益——投资——人才”的良性循环机制。大开发没有人才不行,但如果没有利益,没有投资,就永远不会有人才。
投资不仅需要利益,而且需要安全。任何一个投资者,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都希望把钱投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从而平稳地实现其利润。如果一个地方虽然看起来有利可图,但没有安全保障,那么投资者就会裹足不前甚至断然回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健康的投资人对法治安全的需求超过其对财富冒险增长的需求。现在的发达国家已经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投资利润不是通过原始积累时期那种无法无天的冒险来获取,而是要在有利于投资的立法保障下,在良好安全的法治环境中来合法获取。因此西部大开发地区要大量引进国外国内民间资本,就必须提供一个能让外来投资者“安全获利”的环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不同的投资环境,利益和安全都是一个变量,投资也是一个变量;但投资变量是由利益变量和安全变量决定的。根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确立这样一个并不表示确切量变但反映量变关系、方向及其规律的投资定律(可谓“陈氏投资定律”)——
投资量 = 预期利益值/非安全系数
这个定律的含义是:如果非安全系数为确定值,则大量投资将涌向预期利益值大的投资环境,即投资量与预期利益值成正比,预期利益值越大,投资量就越大;如果预期利益值是确定的,那么大量投资将涌向非安全系数小的投资环境,即投资量与非安全系数成反比,非安全系数越小,投资量就越大。如果一个投资环境相比别的投资环境预期利益值要大、且非安全系数又小,那么它需要多少投资就会有多少投资涌流进来。一个最佳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预期利益值最大且非安全系数最小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值的确定主要是依赖于真实可靠的利益导向,缩小非安全系数则主要依靠法制。因此这个投资定律(“陈氏投资定律”)提醒广大的西部大开发地区:如果你的开发主要是需要投资的话,那么你要做的根本性工作就只有两项——“利益导向”和“法制准备”。
就目前来说,国外国内投资者投资东部沿海地区的利益值和安全系数仍要比西部地区大得多。但随着大开发的推进,西部资源优势的逐渐显露以及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这个差距一定会不断缩小。但这个差距的缩小、甚至消除、甚至反过来西部投资利益和安全系数都超过东部沿海的前提是——要让投资者明白获取较大预期利益及其实现投资安全的极大可能性。要做到这一点,归根到底是要十分努力地做好“利益导向”和“法制准备”。
利益导向的含义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充分挖掘西部的投资利益去吸引国外国内的民间投资,利益越多,换来的投资就会越多。可是“利益”本身不会说话,不会主动向投资者招手,但“利益”又必须让投资者了解和相信,这就要西部地区政府善于“发掘”、“包装”和“推销”利益。
法制准备的含义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治环境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法制准备是为利益导向服务的。对西部大开发来说,法制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建立能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体系。西部地区有全国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可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框架内,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提供的有利因素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所颁布的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限,制定出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要把已经发掘出来的利益通过法制“包装”起来,使投资者能看到并坚信,只要拿出钱来投资西部,投资的利益收获是有法制保障的。第二,优化法治环境。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作,一是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三是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全体公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人身和财产得到切实保障的安全环境。第三,提供完善良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