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报酬率 朱志砺谈股东权益与公司责任



作为企业战略咨询师,我深知企业的难处,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法制建设滞后,企业在处理政企关系方面,在市场准入和获得金融资源等方面,事实上缺乏平等机会。因此,我一向主张:政府要善待企业。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却是一部分企业根本就不懂得要“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三个“善待”,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操守、基本责任。而在中国,苛待员工,欺诈顾客,侵渔股东的事屡见不鲜。

不久前,我与《中国证券市场周刊》编辑孙旭东先生交流时,提出两点看法:第一,上市公司本质上是社会公众公司;第二,股票不仅仅是有价证券,它同时还是一种产权概念。孙先生非常感慨,说这两条现在几乎无人提起,无人当回事了。并嘱我就股东权利与公司责任问题,写一篇评论。

中国的许多企业经营者,包括国企经理人和民企老板,根本就不懂募股、上市对企业主意味着什么。在他们眼里,募股、上市等于轻轻松松圈钱,就是拿别人的钱来做自己的生意。

曾经有一位做保健产品的家族企业老板跟我说,他要争取上市。我说,你采用专卖店方式经营,直接面对终端客户,全部都是现金交易,现金流非常充沛,干吗要上市?你现在的股权全部是直系亲属一家人的,通俗叫法是“家族企业”,从公司法角度说,正式名称叫“私人公司”。而一旦发行股票,上市,你的企业性质就变了,成了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公司”。股票上市,用个形象的比喻,就是你把自己公司的股权切成许许多多的小块,拿到资本市场上去出售。拿回了现金,却卖出了部分产权和收益权,此其一。

第二,一旦你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流通,按同股同权原则,只要有人或机构所持股票数量超过你,你就很容易在股东大会上丢失你的经营权,丢失你对公司的控制权。即使是小股东,只要他能争取到股东的支持,也能当选董事,进入董事会。

第三,老板对社会公众公司的资产、现金的自由处置权,比起私人公司来说,要弱得多。黄宏生把上市公司的钱拿去海南搞房地产,结果被香港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嗣后被廉政公署以诈骗与虚构盈利、操纵股价等罪名送上法庭。黄宏生才挪用创维4600万港币,就面临牢狱之灾。相比而言,中国大陆对上市公司的确是宽宏大量到无以复加。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的大陆公司,大股东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达500多亿。廉政公署的严厉是对的,因为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公司,其产权属于全体股东,黄宏生(大股东、经营者)把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到自己私人公司,事实上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上市公司作为社会公众公司,他的财务、税务、资产交易与诉讼记录,甚至是高管的薪金,都必须公告、公布。你卖的保健器材成本很低,价格很高,毛利500%以上。一年1个多亿销售额,只纳100来万税。你的财务报表怎么包装也难同时应付证监和税局两个方面。

第五,上市不是无成本的,你得请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保荐人,这需要耗费数千万。

我把这五点道理讲完,那个做保健器械的老板立马打消了上市念头。

中国股市之所以严重缺乏投资价值,就是因为立市的基本指导思想错位,没有把上市公司的本质属性凸出来,即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公司,产权属于全体股东。中国的股票缺乏产权属性,而只有“有价证券”属性。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股民把股票纯粹当成投机品。而司法体系似乎只讲政策性,不怎么在乎法理、法意。上海经济学者朱长春曾经亲耳聆听法官的政策传达:“凡是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一律不予受理”。

中国的资本市场规则正在缓慢皈依正道。郎顾之争是这个转变过程中的界碑。顾雏军把科龙的资金,在科龙与广东格林柯尔之间来回调拨,金额高达20多亿。这家广东格林柯尔投资公司,是顾雏军的私人公司,他本人占股90%,还有10%挂在他父亲名下。大家知道顾雏军收购美菱、襄樊轴承、亚星客车,却不知道顾雏军的收购,是以他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投资公司来收购的。拿科龙的钱去为他的私人公司收购资产,导致科龙现金断流,企业停产。顾雏军在科龙持有26·43%股份,其他持股73·57%的股东权益严重受损。顾雏军的问题比黄宏生严重百倍。而顾雏军以郎顾之争的运动形式倒台,实在是监管与司法的双重悲哀。但不管怎么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有三个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规则建设,对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本质属性的揭示,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个是作家周梅森,他为了对价问题,枪挑金丰投资,最后对垒国资委,阐述了一个道理: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但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不能任意侵渔的。另一个是经济学家朱长春,他买了8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持有100股的小股东身份,手持《公司法》,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行事股东权利。再一个就是著名律师严义明,他作为小股东,先后对科龙、长征电器等大股东发起挑战,争取其他股东支持,“竞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严义明的两个合作伙伴,也是重量级人物。其一是前香港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的林炳昌律师;另一个是注册会计师朱德峰先生,他曾参与、审计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与咨询工作。我相信,林炳昌、朱德峰等人,对企业运作是非常熟悉了解的,可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程度,对虚构业绩、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等猫腻,可以洞若观火。因为我本人观察、评论企业时,也是如此。游刃有余。

周梅森、朱长春、严义明等人的维权行为,不是小题大做,相反,他们的行动

意义非常大。他们张扬了社会公众公司的本质属性。由于他们的努力,股东权利、经营者责任都得到了阐述。而一系列媒体运作和司法诉讼,最终将会使得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的完善。而只有在股东权利、经营者责任明确,监管与司法到位的前提下,中国的资本市场才是安全的、可信赖的、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公司的治理与运作才是健康的。

我本人也是股东权利被漠视、被侵渔的投资人。我持有“西安银桥”2万股。1999年,我在西安做管理咨询项目时,在西安日报上看到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募股,鉴于该公司是陕西省政府批准募股的企业,我就买了2万股。我的唯一一次投资行为,使我倍感失落。

去年底,我应财经媒体之约评论民企以“小红筹”身份赴海外上市现象。查阅资料时,我吓了一跳,西安银桥也赫然名列其中。而且,是2003年就在新加坡上市了。老天,我可是“西安银桥”的股东啊!

于是,打电话去“西安银桥”证券部,一问之下,我目瞪口呆。原来,西安银桥又有过两次分红、一次股票回购。

2001年,我去西安用股票换股权证,领取第一次分红时,我就跟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说过:你们的公告只是在西安媒体刊登,我在广州看不到,能不能电话通知我?对方答可以。所以我不再请求西安朋友为我打听银桥的事了。

6年多了,我没有接到过西安银桥方面的一个电话,一个email,尽管我每一次打电话到银桥时,都要留下联系方式,每一次电话号码变更都要通知他们。这6年股东经历,我不知道公司分红、上市、回购等与我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大事。我不知道何时召开股东大会。我不知道4%是分红还是股息,确定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道1:1·3的回购价格的依据何在?而这些问题,正是我要在股东大会上质询的。

有2次“分红”我因为不知情而没领,这在财务账目上决定能反映出来,为何从不通知我?这让我深思。

本来,股东与企业经营者应该是个利益共同体。公司业绩做大了,资本增值,红利增加,股东、企业可以是双赢关系。没有一个股东是带着与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的初衷去投资的。谁都明白,公司破产倒闭,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但是,总有一些大股东经营者把中小投资者逼到同归于尽的死胡同里。我想,我能明白周梅森那种神风突击队般发作背后的愤怒而悲壮的心。

 股东权益报酬率 朱志砺谈股东权益与公司责任

中国资本市场,也许需要更多重量级人物加入到股东权利保卫战去,让大股东经营者明白企业责任: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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