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律法规试题 医师及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医院和患者的关系,接诊的医师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存在,医师的治疗只是一种职务行为,医师只是作为医院的受雇者,与医院产生行政和劳务上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这种机制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和医疗的发展。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很多患者是基于对医师的信赖与医院产生关系

过去,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知识的贫乏,以及我国长久实行的医疗体制。人民遭受疾患时,更多地依靠社会和国家的帮助,到指定的医院寻求治疗,到了医院以后,也只是接受医院的指定和统一安排,不能选定自己的诊疗医师,这时候,患者和医院基于某种信赖产生医患关系,患者与接诊医师之间没有产生任何了解,患者对接诊医师也根本不能有所选择,医患之间更多地依靠对医疗机构的信赖,患者相信医疗机构能够给他派出很好的医师为他看病,医师接诊行为也是职务行为,患者所付的医疗费等主要义务是相对医院的,患者主要的权利也是基于对医院的权利,所以患者与医师之间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执业医师法律法规试题 医师及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医疗行为一直是一种带有某种福利性质的,医师的诊疗收费相对低廉,而相应的药品价格、检查费以及某些仪器损耗费用都符合、接近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标准以补偿低廉的诊疗费。本身医疗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医师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等智力成果针对特定患者付出的智力劳动,患者付出一定报酬的行为,由于这种价格体系的存在,使本身医患关系的内容产生了微妙变化,医患关系越来越成为:医院运用自己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为此付出相应的报酬,而医师成为操纵这些仪器、设备的劳动者,由医院给予医师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薪待遇。

但是医师作为医疗行为中的关键环节却不会因为这种人为的政策的认定而有所改变。特别是近年来,医患关系模式逐渐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转变,医师在医疗行为中的作用没有因为医疗仪器设备的发展而有所削弱,却越来越得到加强,很多医疗机构认识到这种情况,也知道患者的愿望,纷纷推出“病人选医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很多患者是基于对医师的信赖而选择在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不是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赖再选择医师,从很多患者的本意出发,他们是与他们所选择的医师产生医疗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受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影响。当然,如果政策允许,他们也愿意将医疗费用直接付与医师,或者医师所指派的某个收受钱物的委托机构。

    由于医患关系模式的改变,很多医院管理者也认识到,医院不是一所拥有很多先进仪器和设备的加工厂,他们的工作重点不是操纵这些仪器。应该让患者与医师建立直接的人文关系,相互信任关系,这样才符合WHO所倡导的人性化医疗模式。应该将医疗机构定位于“作为基于患者与医师之间的医疗行为能够顺利实施的一个服务机构。很多患者也希望自己与一个人产生法律关系,而不是与一个组织,一个无生命的机构产生关系。因为医疗行为绝对应该是个体化、人性化的行为。

二、医师作为自由职业者难以进行合理流动,造成资源浪费。

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医师走穴的现象1)医师带着患者到自己所在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根据双方所负的劳动以及所支付的成本,由这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收入分成。2)医师以会诊的名义到另一所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医院给予会诊费,其实所有的医疗行为以医师的会诊为中心展开,医疗机构给予医师的是一种劳务分成。3)医师定期到另一所医疗机构坐诊,所得医疗收入可以分成,也可以由医疗机构给予医师一定的薪酬。4)其他的形式。

这些活动现在还处于“地下”阶段1)医师所在医院明确表示不允许,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表示不愿意,因为由于医师这种人才流动,减少了自己的专业竞争力,怀疑自己的医师不安心于本质工作,还会使自己的一部分患者流失。2)医师所进行的“会诊”行为很大一部分是异地就诊,医师在某地的执业注册,不能允许同时在另一地注册,所以本身所谓的“会诊”行为是违法的,当地的卫生管理机构基于管理的需要,不愿意这种行为经常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发生,造成医疗管理的混乱,以及医疗管理的难度。3)医师这种“会诊”行为的收入远远高于自己医院同样劳动所得,会造成整个医疗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因素。产生各种各样的不平等要素。

但这种“会诊”行为具有其本质的优点:1)有利于患者,因为患者往往就近能够得到较高水准的医疗服务,不需要远程往返,无谓增加旅程费用和诸多不方便因素,同时,由于大医院的医疗收费较高,而当地医院的收费相对低廉,即使额外付出一定的会诊费,整个医疗费用也不会增加,反而会有所减低。2)有利于医师,医师增加了收入,并且可以帮助更多的需要帮助的人,当地患者一般也会给予医师更多的尊重。3)有利于当地医院,当地医院由于医师的会诊行为,增加了医院收入,拓展了业务,提高了医院知名度。4)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了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我国医疗水平城乡差异和大小城市差异、东西部差异非常大,先进地区医疗资源充足甚至过剩,落后地区医疗资源匮乏,很多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医疗认知能力十分有限,得了病患甚至依靠迷信的方法来试图治疗。医师的合理流动,促进落后地区医疗水平的提高,促使整个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认知能力和整体医疗素质得到提高。

由于政策、法律的滞后,导致这种医疗人才流动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也同时产生一些管理混乱,甚至有些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不少人打着名医的幌子行骗。

很明显,这种会诊行为在本质上已经不属于医疗职务行为,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不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由医师投入智力成果,由医院投入硬件设备以及辅助的人力物力,共同实施对患者医疗行为,患者与医方的关系不仅仅是与医疗机构的关系。相对于患者一方,医师与医疗机构与他都发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由于受侵害产生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对医师或者医疗机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侵害患者的连带民事责任,这更能保护患者一方作为弱者一方的利益。而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应该就这种合作关系本着公平、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责任承担和风险承担的协议。一般来说,医师承担由于医疗过失和技术责任失误引起的医疗责任。医院承担非医师技术和过失错误引起的医疗责任,如果责任不明确,可以按照所得收入分成进行责任划分。这样有利于这种医疗行为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患者的医疗责任无人承当的现象发生。

三 减轻了医师责任,不利于卫生事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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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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