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对象 一、经济法的一般概念与对象。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是经济法的一般概念,他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对古今中外经济法律的高度概括,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必然。下面,我们来做一点分析。 “调整”这个词表示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表示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如经济法中的禁止性规范,不许经济主体从事某种行为;义务性规范,要求经济主体必须怎样行为;授权性规范,在一定限度内允许经济主体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国家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来保证经济机制有秩序地运转,将经济关系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 “经济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包括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各种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显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不同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经济关系是大不一样的。如: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经济关系也是不同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的其它级阶段的经济关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各个特定条件下的经济法的具体概念和对象必然是不同的。 “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由经济法本身固有特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由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如计划、财政、基本建设、工业企业等经济法律规范。这里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各项经济法律的总称,因为经济法律中还可能具有其他法律规范。所以,这样表述就更具备科学性。“一定”这个词是经济法一般概念中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经济法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只调整一部分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这个调整范围在不同国家中,因国情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其调整范围也将变化。“一定”这个词使经济法一般概念具有一种定量的要求。当我们结合具体的历史阶段考察时,“一定”的范围就具体化了。于是具体的经济法概念和对象就呈现在眼前。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概念与对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和经济管理关系密切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所要求的。它较为准确地指出了所调整的范围,但又没有将其完全固定。这是因为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时期内,经济关系是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这时,新的经济主体大量涌现,多种权利义务关系交炽在一起,各种可变化的因素增多。同时,我国所有制结构正在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正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在经济体制方面,正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的调整对象是: (一)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监督关系等。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国家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与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的组织、指导、调节和监督的关系。如:确定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确定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等。国家运用两种方式来进行管理。一种是反映在经济行政上的直接隶属关系。这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自己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即上下级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另一种是业务上的隶属关系。这经常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同意和批准,使得同一级别的部门或单位具有业务上的隶属。如财政、税收、外贸、能源等部门的规定,其他同级部门都要遵守。整个国民经济管理就是这样来体现的。人们通过经济立法,进行计划、组织、监督和核算等经济活动,目的是达到最佳的配合,发挥最高的效率。 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有:主管经济机关对下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综合领导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系统的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经济管理关系。国家通过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互衔接,使其协调合理。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在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违反即依法制裁。 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责任制、内部经济承包制产生的经济关系。这些是经济法主体与其附属部门之间,或者附属部门相互之间,及社会组织与职工个人之间的承包经济关系。股份制的试行,使内部经济关系具有了改革、开放的新内容。经济监督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将经济监督持之以恒,才能防止经济领域里的弊端,改善经营管理,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有: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及劳动关系等。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即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主体用平等协商有偿的方法进行的协作关系。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没有隶属关系的经济主体,在指令性计划指导下,使他们之间产生经济协作关系。如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经济主体之间,在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竞争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情况下,市场调节比重越来越大,直接的计划将越来越少,这就给社会主义经济竞争创造了思想的条件。但是,开展经济竞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必须用经济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这是维持和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取谛。如哄抬物价、不正当的廉价倾销、不正当的招揽顾客、硬性搭配销售、有排他条件的交易等。在垄断方面,也必须规定清楚的界线。如一方面不许可限制了竞争的兼并和垄断,另一方面却允许向社会提供物美价廉商品的企业通过合法竞争把低能的企业赶出市场。环境保护关系。这是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对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劳动关系。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是人们之间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所发生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关系涉及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如全民、集体、私营、经营单位、各种联合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制企业等。调整好这方面的关系,对保障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第二节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国家为了长治久安,总是要制定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论这种法律当时冠以什么名称,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调整着经济关系。在各国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都是如此。 我国经济关系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地发展起来,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主体,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经济关系,迫切需要经济法去调整。于是,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逐渐明确和重要起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在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大潮推动下,经济法将显示出他特有的重要意义,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我们坚信实践的发展必将进一步肯定以上的推论。但是,与此有关,在理论上还必须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经济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一般说来,法的独立部门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该法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具有该法调整的不同方法,即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法,包括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有明确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条件。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结底是派生的,是第二性的。因此,经济法具备上述条件,他作为法的独立部门是毫无疑义的。这样,就更加确立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我们如果能说明他们之间的区别,这就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是法的独立部门,也更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着各自的经济关系,因此是可以区别的。他们在调整对象、主体、方法、处理程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些法学概念(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又是共同使用的,关系是密切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是从民法或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大家知道,既然在诸法合一时期已经有了经济法,分离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是不同的。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和经济管理关系密切有关的经济关系,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主体方面,经济法的主体比较广泛,如经济管理机关、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进行经济活动时的非经济组织、公民、个体户等。民法的主体则没有这么广泛。在调整方法方面,经济法就总体说来,是运用隶属命令和平等协商相结合的方法。在制裁上运用民事、行政和刑罚的方法。民法则采用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的方法。在处理的程序方面,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财产纠纷就没有仲裁这个程序。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比行政法广泛得多。他们在调整对象、主体、方法、程序上都有所不同。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是显然不同的,各种经济协作关系,行政法也是不能调整的。在主体方面,在政、企分开后,一般说来是较易区分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时企业的领导还是通过行政任命的,从中可以见到行政法的影响。在调整方法方面,两者是不同的,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的方法,而经济法则使用综合的方法。在处理程序方面,违反行政法时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违反经济法时除了采用上述程序之外,还可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有关罪犯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因此,涉及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和刑罚也都由刑法加以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贪污罪”和“渎职罪”。同时,对有关经济犯罪和量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经济法规中,也有对经济犯罪处以刑罚的规定。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定看作是刑事法律规范,但是,毕竟出现在经济法规的条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与经济法也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