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经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经济合同法的概念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二)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 (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细则”、“办法”等。如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商业部发布的《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 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的有关 经济合同的地方法规。如《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二、经济合同法调整对象 经济合同法调整对象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指下列关系: (一)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二)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 (四)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社)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 (五)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与裁判的关系等。 三、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经济合同法适用哪些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8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可适用于: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根据《经济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村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参照经济合同法执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种类必然随之发展。目前存在的国营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联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同,也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 下列合同由于不是经济合同,因此,不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各类民事合同; (二)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公民个人为了满足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与法人之间订立的买卖、承揽、保管、借贷等合同; (四)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和生产责任制合同等; (五)中国法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货物买卖、货物运输、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等合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分为7章57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制定经济合同法的目的和任务,经济合同的概念、原则、法律效力、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以及经济合同的种类等。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本章主要规定了经济合同成立的条件,签订合同的程序、合同共同条款,经济合同的保证及十种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章主要规定了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变更和解除的法定程序。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经济合 同总的责任条件和十种经济合同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经济合同的调解与仲裁。本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的程序,调解协议与仲裁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本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职责和分工,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的处理原则。 第七章、附则。本章规定了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在与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时的执行原则,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同时,宣布《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