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博弈 “囚徒困境”与中日贸易战实证分析



  警察抓住了两个罪犯,但是警察局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指证他们所犯的罪行。如果罪犯中至少有一人供认犯罪,就能确认罪名成立。为了得到所需的口供,警察将这两名罪犯分别关押以防止他们串供或结成攻守同盟,并分别跟他们讲清了他们的处境和面临的选择:如果他们两人都拒不认罪.则他们会被以较轻的妨碍公务罪各判1年徒刑;如果两人中有一人坦白认罪.则坦白者立即释放而另一人将重判8年徒刑;如果两人都坦白认罪,则他们将被各判5年

-- 一个博弈论方面的经典事例

2001年4月23日零时起,中国日本这两个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开始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现实的国际贸易领域扮演两个囚徒,演绎着博弈论。4月23日零时,日本政府对中国出口的大葱、鲜香菇和蔺草席实施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加征高额关税,有效期为200天,一直持续到11月8日,采取了保护贸易政策,以守代攻,率先对中国开始了贸易战。中国最初本着立足长远合作,除了通过外交途径与新闻媒体表示强烈抗议外,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对策,即依然对来自日本的商品保持着相对自由的贸易政策。近两个月来,日本方面不但并未对单方面的过激政策表示有撤销的意向,日方某些行业却变本加厉,要在木筷、鳗鱼、毛巾、领带、袜子等多个领域对中国产品实施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日方行为促使中日贸易战不断升级,中国出于国家利益需要,被迫应战。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日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将于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3种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以示对日本政府歧视部分中国商品的抗议。至此,博弈的双方都进入了对抗的角色。

一、 中日贸易困境的原因

1、贸易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非合作博弈的产生

中国和日本在本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其博弈行为是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两国各有若干行业生产既内销又出口的相互竞争的商品,两国的消费者也在各自的国内市场上购买国货或进口货。本案例涉及到的两国共同生产又相互竞争的商品为大葱、鲜香菇和蔺草席等农产品与汽车、无线电话、空调等工业品。中国由于劳动力价格因素,在农产品价格上有一定优势,而由于日本否定了比较优势理论关于应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主张,依据动态的国际分工理论,选择了以资本密集型的、技术含量高的、吸收就业人口能力大的重化工业为主的经济发展路线及以后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为重点的经济发展道路, 日本在汽车等工业品具有相对优势。由于双方各有优劣势,在总体社会总福利上易于接近平衡,非合作博弈本不易产生。两国作为博弈方的得益则是它们所关心的社会总福利,包括消费者剩余,本国企业的利润与国家的关税收入三部分。而日本不仅要保持工业品方面的社会总福利优势,还要追求农产品方面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由于-国关税具有保护本国企业,提高本国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击外国企业的作用。为达到农产品方面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日本也采取了提高农产品关税的方式,通过提高本国农民的利润及国家关税收入而提升本国的社会总福利。当两国农产品生产商观测到关税税率变化,调整各自的国内消费及出口量。结果是日本4月份大葱进口量比3月份减少35%,鲜菇减少37%,而相应减少份额主要来自中国,目前中国出口菜占日本进口蔬菜的40%。 非合作性博弈因两国利益的争夺而拉开帷幕。

2、贸易战的政治与文化分析--非合作博弈的激发因素

从70年代中期为了缓和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日本被迫走上漫长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之路。自1988年起中国对日本的贸易均呈顺差,中国农产品对日本农民的竞争威胁也有很长时间,但日本为什么要在双边合作关系不断强化的今天,对中国农产品实行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的未曾运用过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原来陷于"囚徒困境"的日本还是一个"政治犯",日本自民党议员出于7月日本参议院选举,对中国农产品采取行动,当然也是自民党为了不失去农民选票的一种手段。正如新加坡6月22日《联合早报》报道:日本对中国大葱等产品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打的是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的幌子,实际上是日本政府为了确保执政党在农村的票源,不利于日本的国家利益。

事实上这次双边贸易的非合作博弈的激发因素并不这么简单。当前日本民族主义、排外思潮势力又有所增强,在政治体现为教科书事件、在经济上体现为削减海外援助,对中国农产品的封杀也是对这一思潮的呼应。而且日本的特殊文化也早已形成了对国内市场的自然保护,李明武曾从企业经营文化、商业文化、消费文化三个层面对日本文化对其国内市场的保护作了专题论述。 虽然日本标榜自己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正如前欧共体市场发言人贾依茨·阿诺依拉所言"拥有一亿七千万人口的日本,所进口其它国家产品的数量,与只有六百四十万人口的瑞士一样多。"

二、 困境的三阶段--中日贸易博弈的实证分析

在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有文章最开始所述的三种可能,现以表A更简明的表述这三种可能。在表A中的数值表示参与博弈的囚徒所能获得收益,因其收益为刑期,即是对公民自由的让渡,故以负数表示。现在,我们可以将贸易战中的中国和日本作为囚徒1、囚徒2的替代导入到表中,囚徒的不坦白、坦白两种行为分别替换为自由与保护两种贸易政策,两国收益数值单位为1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这样表A就演绎为中日贸易困境(表B) 。表B中对博弈的中、日两国收益数值表述只代表博弈收益的大体趋向,与现实收益情况无精密的数量级对应。

囚徒困境

  单位:年(刑期)       → 中日贸易困境  单位:1个社会总福利单位

囚徒2  囚徒1 不坦白 坦白 日本  中国 自由贸易 保护贸易

不坦白 -1  -1 0  -8 自由贸易 10  10 20  -10

坦白 -8  0 -5  -5 保护贸易 -10  20 -5-5

表A 表B

从表B我们可看出,中日贸易博弈有四种可能,其中两个可以合并为一种,这样贸易博弈就会有如下三种可能(也可能成为三个过程):

(1)双方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各方均有1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收益;

(2)一方实行提高关税等保护贸易政策,其收益为2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而另一方仍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它将损失是1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

(3)双方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双方都将有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损失。

这三种可能恰好按上述顺序在中日贸易战成为现实。

(1)中国的蔬菜早已对日本农民构成很大威胁,但是中日之间有着协商的传统。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访日期间,在私营电视台与日本公众的对话中,他就回答了有关日本大分县香茹问题,表明了中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立场。 之后,2001年2月13~1 4日,中国和日本国两国干香菇业界代表在深圳举行了交流会,对中日两国干香菇产业贸易磨擦进行协商并寻求对策。 这正是后来日本对鲜香菇而未对干香菇限制进口的重要原因。双方在这个过程的博弈是合作性博弈,中日双方收益分别为汽车、手机等市场份额的让步(负收益)与部分农产品市场市场份额的让步(负收益),两国相同正收益都是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日本消费者可以日本同类产品的三分之一价格购买到中国农产品,中国消费者则可以较为合理的价格享受日本的高科技产品,而且200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创纪录的857.8亿美元,比1999年猛增了29.5%。 事实证明合作博弈是博弈双方的最优选择。

(2)自2001年4月23日零时日本对中国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起,中日贸易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日单方面实施保护贸易政策阶段。由于中国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中国农民损失惨重。由于日本进口农产品检疫中实行最高限额管理,限定每天检疫的蔬菜数量,使通关时间的延长,大量蔬菜在途中腐烂。 日本方面则是以损失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增加农产品生产者利益。

(3)6月22日,中国由于两个月以来谋求对话解决问题未得到日方的友好回应,被迫对日汽车、无线电话、空调3种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博弈的第三阶段开始,贸易战不断升级。中方由于被动局面有所改观,社会总福利的损失有所减少,而日方却在不断加大,加征100%的特别关税对日本车在中国的市场开拓也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日本三大汽车巨头开始"震惊不已"。法国巴黎百富勤董事及总经济师陈兴动初步估计在这场贸易战中,日本将会有10亿美元的损失。

三、 中日贸易战的未来趋向预测

1、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机率较大的一种可能

 囚徒困境博弈 “囚徒困境”与中日贸易战实证分析

从博弈理论出发,中日两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政策最优都会选择保护。实施单方面的保护措施,两国政府的单边行为似乎可以使其利益最大化(20),但结果往往事与愿(20,-10)违,他们在决策的同时应该意识到对方会采取同样甚至更为强硬的政策,"以牙还牙",这种硬碰硬的对抗,只会"双输"(-5,-5),为第三方创造机会。但这种决策结果如果未能有效控制,只能导致贸易战的爆发与升级,并造成双方整体社会福利的恶化。事实上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既砍向对方,也砍到自己。从10+10>20+(-10)>-5+(-5)这个简单的不等式,两国政府就会意识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并采取它。从双边贸易保护政策到自由贸易政策的转化需要一个客观条件,即博弈双方要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如条约)。由于中国尚未加入WTO,不能通过其建立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DSB)来解决,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问题。从近期日本高层领导态度上看已有谈判意向,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已表示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协议一经达成,中日双方又进入到新一轮博弈过程,进入了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最初又是合作性博弈。

2、贸易战再度升级--机率较小的一种可能

由于现实中的贸易政策经常被某些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集团所控制,而不是考虑国家的成本与收益,从而成为其在自己有影响的政治部门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工具。中日贸易战的始作俑者--日本自民党的作为即是例证,他们并不是以增进社会总福利作为政策的出发点。

通过对前期贸易战双方援引的法律依据的考察,在贸易战升级后,日本仍有可能利用尚有分歧的法律来对中国农产品发难。日本"采用双重标准"援引WTO的保障措施条款, 对合乎WTO自由贸易原则的中国农产品临时设限,又因为中国不是WTO成员,日方不按照WTO规则给予中国相应补偿。 日本在执行暂时限制措施过程中,如果不能改变现状,将有可能使限制期限最长达到4年以内,加上临时措施,将可能达到8年。如果今夏日本正式实施包括对中国毛巾在内的其它产品进口限制,那么日本将首次从仅限于部分产品的"临时限制"过渡到包括所有产品的"一般限制进口措施"。 日本也有可能利用"劳工标准"这个国际上尚有争议的问题对中国产品设限。一旦贸易战再度升级,木筷、鳗鱼、青蒜、自行车、领带、袜子、毛巾、针织品等中国产品将有可能是新的博弈标的。

四、中日贸易博弈对中国的启示

这场贸易博弈不仅使中日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经济关系全面后退,也使两国消费者和生产商蒙受一定损失,尤其是对某些生产商个体而言有可能是致命性打击。中国政府与生产商应该从中总结经验,更要汲取教训,并及时调整政策策略,以迎接加入WTO后纷至沓来的贸易战事。笔者认为中国当前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多元化出口市场格局,全方位发展出口伙伴国。

日本对中国农产品设限后,山东开始反思"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在2000年中韩贸易战中,山东省苍山等地大蒜遭禁。今年,大葱等农产品又再度遭禁。这与蔬菜出口对象国有限,对日韩市场依赖性过大不无关系。在2001年一季度,山东省蔬菜出口日本7300多万美元、韩国美国694万美元,分别占出口总值的61.9%、5.9%,二者合计近70%。这样日韩两国政策尤其是日本足可左右山东蔬菜出口形势,反过来讲山东蔬菜出口极易受制于人。在出口地域上,不仅要巩固同东亚国家的贸易关系,还要进一步发展欧美各国市场;在贸易对象的发展程度上,不仅要发展对发达国家的出口,还要大力开拓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实现"东方不亮西方亮"。除此之外,对订单农业也不要掉以轻心,从理论上讲,来中国搞订单农业的日本、韩国企业只是企业个体的跨国经营行为,当遭遇贸易战时,他们也是本国保护贸易政策的牺牲品,在其破产之后已无赔负能力,签单农户也只能自己承担大部分损失。

2、提高产品加工包装技术含量,增强抗风险能力

在当今世界市场产品竞争中,质量指标只是最初级的指标,也只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件而已。世界市场产品竞争将在技术层面展开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农产品在质量方面应该问题不大,今年4月下旬,日本植物检疫官曾到无锡考察出口蔬菜,认为中国蔬菜品质优良符合日本植物检疫要求。 中国农产品由于加工简单,包装技术也与国际市场有一定差距。这样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都很低,一方面由于价格与目标市场国差距过大容易引起反倾销纠纷,而且由于我国国内生产商利润有限势必造成整体国家贸易条件的恶化,另一方面,由于粗加工的农产品保质期极为有限,仓储成本较高,也势必造成中国农户耐受贸易磨擦时间有限。鉴于此,中国农产品的深加工上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把蔬菜加工引向深、精、细,与国外生产商在较高层次上展开竞争。

3、建立各种行业组织,以集体形式增加博弈力量

在前期的中日贸易战中,中国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这与政府保持克制态度有一定关系,但也反映了中国应对贸易战的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而博弈的另一方,从挑起博弈起就是以组织形式出现的,全日本鳗鱼文化联合会、毛巾工业组合、自行车协会、针织品工业联合会等组织也都在蓄谋参与这场博弈。而中国虽说也有散兵游勇应诉反倾销等各类国际贸易纠纷,但与日韩等国的各种行业组织相比还是势单力薄。因此,全国及各地与国外有贸易往来的行业,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下或自发组织各种行业组织。建立行业组织后,我们一方面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力争采取自愿出口限制(VER)或有序营销协议(OMA)从主观上尽量避免贸易磨擦的发生;另一方面,以组织形式参与博弈,也可增强博弈力量,有助于掌握博弈局面的控制权。

4、开通信息渠道,建立预警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局面

  信息不对称也是中国在中日博弈中处于被动的重要原因。从博弈理论看,中日贸易博弈与"非对称信息下的古诺竞争" 非常相似。中国知道日本享有信息优势,日本知道中国知道自己的信息优势。在4月23日日本对中国农产品设限前半年时间中就已有多种迹象表明日本方面将对中国农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但由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商信息渠道相对闭塞,而没能采取预防措施,贸易战一打响,中国明显处于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应有针对性地建立各种信息传导机制,重点追踪贸易对象国与贸易品种的国内外相关信息,以对贸易磨擦起到预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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