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节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技术合同主体。具体指技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享受技术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技术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问题上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规定,我国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范围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每一个公民个人。技术合同法在其主体范围上,要比经济合同法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涉外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人和公民个人。同时,技术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这就是说,在技术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时,所签合同,不受技术合同法调整。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外地区”(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也都不能成为我国技术合同法的主体。 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技术合同法中所指的公民主要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人员和从事科学生产活动的职工。 (三)法人的联营组织。法人联营组织是指我国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第二节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一、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技术合同客体,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具体指技术或技术商品。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技术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技术是只能附着在有形的物质上而不能单独存在的商品,如技术资料、图纸、报告、胶片、磁带等,它可以储存于人脑里。技术可以出售、购买、交换、租赁和复制。 (二)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也可以多次向不同需要者出售和租赁并具有一次产出,多次转让和多方使用的特征。 (三)技术商品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双重特征。 (四)技术商品所有权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技术商品占有人要想取得对该技术的所有权,必须首先依法取得专利权,而专利权的取得,又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过申请,由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或不授予。 (五)技术商品的定价比较复杂。技术商品的订价除了要考虑支出的劳动总量外,还要考虑供求关系、转让次数、经济效益及风险大小等多种因素。 (六)技术商品具有严格的时间性。技术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商品属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其时间性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把握技术商品在时间性上的特征。 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专利技术 专利(Patent),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经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审查批准,授予发明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以发明专利权的证书。专利,一般包括三项内容: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专利权的文件(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等)。 所谓专利技术,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果某项发明创造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则某项发明创造就不能视为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技术与专利权是密切相关的。 (二)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英文(know-how)的意译。专有技术亦称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人们通常所说的专有技术,是指专利技术以外的实用的、先进的、秘密的知识和技巧。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管理等技术资料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工人等所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 (三)公有技术 公有技术是指已经丧失了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和专有技术的秘密性而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有技术包括:口头公开过的技术、在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的技术、在有形物上公开的技术、已经在实际中使用的技术以及处于“潜伏状态”下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