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锋时刻3 反商业贿赂,尖锋时刻



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往来中早已司空见惯,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表现最盛。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国际权威机构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透明国际)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交易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豆腐渣”工程、“炒地皮”、房价暴涨、药价虚高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无不飘动着商业贿赂的阴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拉到项目就是经理。”这是工程建设领域流行的俗语。现在一些建筑公司要拿到工程项目,靠的不是自身资质与实力,而是有没有送回扣、送多还是送少。虽然有招标制度,不少政府重点工程还是落入一些空壳公司囊中,许多“豆腐渣”工程由此而来。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已成为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社会之肌瘤。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最大的危害之一就是破坏我国的商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商务环境:不行贿很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两难之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商业贿赂危害二: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影响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的商业贿赂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严重削弱政府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能力。商业贿赂危害三: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吞。暗箱操作,个人渔利,而受损的却往往是公众的利益,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商业贿赂正在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业。商业贿赂危害四:商业贿赂成为孳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企业经理、供销人员、政府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屡屡出现腐败案件和犯罪案例,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商业贿赂的出现,是由于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才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而这又成为商业贿赂高发的原因之一。

由“朗讯风波”、“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德普“回扣门”等事件,暴露出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日益深入。而中央政府发出的一系列信号,预示着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将在中国掀起一场风暴。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此前的调研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包括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13个部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审计署部门等。2006年1月5日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召开,胡锦涛同志在会议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这是中央第一次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中提到治理商业贿赂。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上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2006年3月21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半年内必须开展商业贿赂自查自纠。2006年3月24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保险业所谓的潜规则都将遭遇监管大棒。2006年3月24日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指出,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分。方案要求2006年11月中旬将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检察长贾春旺指出,今年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从严查处。国家工商总局3月27日召开了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提出将排查线索,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排查。同时,工商总局将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动向,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指出,总局将尽快制定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就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各地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突出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坚决打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2006年3月28日,卫生部部长高强痛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高强表示,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坚决查处。2006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央企印发《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通知,通知要求,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从2006年4月初至9月底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其中,自查自纠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二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三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四是检查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中国政府向商业贿赂正式宣战!当前,一场席卷全国的打击商业贿赂风暴正在酝酿。从反击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声中,人们从麻木了的反腐败意识中再一次振奋起来:我们党和国家是有希望的!反商业贿赂风暴,已经渐行渐近。2006年将成为“反商业贿赂元年”。反商业贿赂,社会之福音。加大反商业贿赂力度,筑就反商业贿赂的高压线,一方面,有利于强化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甚至将处于悬崖边缘的人拉回来,有效肃清贪弊之风;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不必要的商业成本,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让利于消费者,最终使人民大众得到实惠。

任何社会都是腐败容易反腐败难,这是个规律,“获利”岂能轻易“回吐”?当前,反商业贿赂就是深入反腐败最重要的一环。反商业贿赂,可是难上加难啊!反商业贿赂最难的是“两眼一抹黑,伸手不见五指”。因为,一方面,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堡垒从内部突破”;此外,“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极其复杂多变。不但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现金、汽车、房子、礼品和消费卡,还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以财物给付最为常见。这使得商业贿赂行为人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诡秘,致使商业贿赂与朋友间往来难以区分;而会计制度不健全,大量交易采取现金交易,假帐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然而,造成“两眼一抹黑”更有不可忽的社会原因。一个时期以来,商业贿赂被社会认同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的“潜规则”,导致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许多人认为,做生意给回扣是行规,不可能触犯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社会舆论一度认为,经营活动中的吃请、送红包、提供好处费,并非不可接受,而应视为正常,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商业气氛”变得融洽,而且带来了经营业绩。对商业贿赂还停留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却熟无睹。这些“潜规则”被很多人实践,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洗心革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商业贿赂虽然见不得光,却能大行其道且呈蔓延之势,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现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商业贿赂的流行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化为“笑廉不笑贪”。以上诸多情况,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灰色地带,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为反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成为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地。

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它直接危害了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金融犯罪。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商业贿赂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话题,因为它牵涉到改革和反腐败的大局。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项措施,根本不可能有效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为反商业贿赂筑起坚实的“长城”。

一是要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对于商业贿赂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条文有所涉及,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规定为违法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包涵了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内容。但都不够详细、明确。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就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应该说,这个条款只是原则上对贿赂行为做出了界定。遏制商业贿赂法律必不可缺,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也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解决问题,否则商业贿赂行为早已绝迹了,而期望专门立法。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立法当然是重要的,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则更是有损法律的尊严,是对法律的嘲弄。在我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因此,反商业贿赂,重点是在于法律的严厉执行。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大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需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正常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界限,只有这样打击真正的违法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业行为,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二是要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法律的执行是需要成本的,而这些成本需要社会承担。商业贿赂的查处有诸多难点和灰色地带,法律的执行难度非常大。我们不能指望在反商业贿赂中让法律担负起所有的重任,而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一些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于商业贿赂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建立和完善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又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要增强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罪恶最容易在黑暗中滋长,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佳路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反商业贿赂行动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消除商业贿赂中的灰色地带。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都暴露在阳光下,我们才能迎来真正健康的商业环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也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名额以及办理程序等,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四是要建立反垄断机制,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主要是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不足,对于成本的变化不敏感。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对于采购方来说,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是反商业贿赂的最根本一关。从行业来看,商业贿赂在金融、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市场开放度、透明度不高的医药、建筑、教育等行业最为普遍,因此应把这些行业作为重点治理。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如果不能打破垄断,那么那些垄断行业永远不会感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就不会有降低成本的压力,商业贿赂就有继续生存的温床。要消除垄断行业的商业贿赂,最关键的是让他们进入市场竞争,让市场给他们施加压力,促使他们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最终消除腐败空间。如果打破垄断,切断利益链条,把本该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归位,发生官商勾结的土壤被铲除了,商业贿赂的空间自会大大缩小。

 尖锋时刻3 反商业贿赂,尖锋时刻

五是要加快建立健全财会及信用制度。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记录制、自动检测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的行为。与此同时,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治理商业贿赂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重建健康的社会心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纠正不规范的经济行为,挤压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使商业贿赂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让强大的社会正气,压倒歪风邪气。如果不能对根深蒂固的“关系文化”加以肃清,如果不能彻底斩断权力伸向市场的手,那么,距离我们打赢这场战役的那一天,依然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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