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具有多样性,按劳分配应当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的劳动主体、不同的劳动方式所创造的价值链有长短之分、价值量有大小之分。剩余价值具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剩余价值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计量的,也是可以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各个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各种生产因素之间进行分配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讲,宏观剩余价值则是不可能进行计量操作的,它必须转形为微观剩余价值才具有可操作性。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在微观剩余价值分配领域里的主次地位,决定于所有者与劳动者博弈双方的力量比较以及宏观分配政策调整程度。按劳分配方式及其位次的确定,决定于各层次劳动者博弈多方的力量比较、所有者的价值偏好以及宏观分配政策调整程度。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主体作用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为更有效地推进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较优统一,应当建立高灵敏度、高合理度、高效力度的宏观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关键词] 按劳分配;宏观剩余价值;微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分享;主体作用;博弈分析;政策调整
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研究,其根本目的是要合理解决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以往学术界按劳分配只局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郭元晞、乌家培等,1986),也有不少学者将其定位于个人收入(李向前等,2001)。这些研究和观点都忽视了“按劳分配”的真谛。我们认为,把按劳分配定位于个人收入,颠倒了按劳分配与个人收入的因果关系,因为个人收入是分配的结果,而不是相反。而把按劳分配只局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活动绝大部分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价值形式进行完成的,个人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要拿分配到的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进行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值得可喜的是,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实质意义是按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多少和劳动成果取得的多少来分配剩余价值(彭鹏翔,1996)。然而,对按劳分配的关键内容——按劳分配如何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问题,至今仍尚未见有人做过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认清在微观经济运行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位次关系、按劳分配不同方式的位次关系是由谁决定和如何决定的,找准微观经济领域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结构和竞争机理,是适时从宏观上作出切实有效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整政策,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较优统一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研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领域中发挥主体作用的意义及量的规定性入手,着重探讨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的博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剩余价值分配宏观调整政策建议。
一、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的意义及量的规定性
1、按劳分配应当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并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非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
2、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意义。
首先,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决定分配方式。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决定收入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分配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既不能因为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否定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也不能因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动摇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体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使用权交换关系的同时,还要体现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益。从经济学意义上来分析,劳动力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可支配的资源财产。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是投资者。他必然要行使剩余索取权,以保护自己劳动力免受他人侵犯。因为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的对象是一部分企业剩余劳动的价值。按劳分配的焦点问题在于剩余价值,离开了剩余价值领域,社会主义价值分配与资本主义价值分配就毫无本质区别,按劳分配也就徒有虚名,华而不实。既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那么,按劳分配必当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
其次,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加快社会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最根本的力量,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之母,让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是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更快更好发展的最重要最有效途径。
第三,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让各种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生产并充分发挥效能,就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又可以为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提供动力机制和市场机制,增强经济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率。
第四,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小康的概念,是共同富裕的概念,是一个惠及十几亿人民的伟大工程,劳动人民主体理应成为中等收入者。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劳动仍然是占全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劳动人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劳动这一要素在全部生产要素中所占比例最大,作用最突出,绝大多数劳动者凭劳动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是当前实现我国居民家庭公平合理分配的最重要手段,更是加快实现全面小康进程的必由之路。
3、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既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揭示质的规定性,是对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进行量化分析的导向性前提;揭示量的规定性,是制定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政策的决策分析基础,离开量化分析的决策方略都将失却科学性和合理性。
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质的规定性,是指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所具有的性质与属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各种分配方式参与剩余价值分享中,按劳分配在其中应当起着支配作用,要求劳动者在剩余价值分配上拥有决策参与权。二是在各种分配方式参与剩余价值分享中,按劳分配所占份额要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分配方式。三是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是从全国或较大的区域和大多数企业而言的。。
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量的规定性,是指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所具有的数量决定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是体现在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票数占一半以上的企业数/企业总数×100%。
二是体现在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中企业实施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施程度=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的企业数/企业总数×100%。
三是体现在社会整个剩余价值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所占剩余价值比重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分配方式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按劳分配所占比重=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数额/剩余价值总数额×100%。
四是体现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应当占绝对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占比重=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数额/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剩余价值总数额×100%。
衡量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可以下列综合指数来表示:
p=0.2×d1/d10+0.3×d2/d20+0.4×d3/d30+0.1×d4/d40
上式中,p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d1表示剩余价值分配决策中劳动者参与程度,d1表示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中企业实施程度,d3表示社会整个剩余价值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所占比重,d4表示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所占比重,d10、d20、d30、d40分别依次表示d1、d2、d3、d4的标准值。其中,d10、d20应当都取100%,d30应当根据分配方式的种数相机而定,d40应当大于或等于60%。若d3/d30 、d4/d40的值大于1,则取值1。从而有,0≤p≤1,p值越大,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越高;p值越小,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实现程度越低。
二、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的微观博弈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也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各方为了争取提高自身应有的地位和经济利益,必然会展开权益性博弈。考察和认识按劳分配在企业剩余价值分配中作用关系的运动变化,或许从各方之间所展开的权益性博弈路径进入,更能获得预期效果。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这是由企业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差异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主体结构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主要分析3种所有权主体结构形式的按劳分配博弈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不兼有企业的经营权,他们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经营者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在拥有企业具体运行情况的监督权的同时,又要接收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以P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α作为P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岗位劳动强度,β作为Q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努力程度,ρ作为R1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λ1表示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P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技能,σ作为P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2表示生产者的生产岗位劳动强度,γ作为Q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努力程度,τ作为R2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λ2表示生产者所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
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2。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之和W的函数表达式则为:
W=θ1P1αQ1βR1ρ+θ2∑P2σQ2γR2τ
其中,θ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θ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
显然,(1-θ1)/θ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θ2)/θ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λ1:θ1<λ1<1,即经营者也分享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对经营者的行动失控,就往往会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可能会虚增利润或侵贪财产。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付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留住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1<λ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
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与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θ2<λ2<1之现象。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2=λ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2=λ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
(二)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既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之大部,又拥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权,通过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之大部分,同时又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主要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
依据前述原理分析可得: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按劳分配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2=λ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之大部,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所占比例较低,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其博弈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生产者尽管可以凭借所拥有企业的微量股份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但是按劳分配仍然被基本排斥在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之外,生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依然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资本所有权,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依据前述原理分析可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代表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通常情况下,θ1<λ1<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经营者为了扩大“政绩”、增加自己的效益报酬和取得广大员工的拥戴,一是虚增利润,虚交税利;二是超前分配,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建议
首先, 要加强剩余价值转型规律研究。剩余价值具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剩余价值是一个比较宏观、非常抽象的概念,从理论上和宏观上讲,是可以计量的,也是可以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各个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各种生产因素之间进行分配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讲,宏观剩余价值则是无法进行计量操作的,它必须转形为微观剩余价值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宏观剩余价值向微观剩余价值转型的规律性,考察和揭示在现实生活中宏观剩余价值转型为微观剩余价值的实现形式、特征、路径、条件。同时,从政治经济学理论讲,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全社会剩余价值之和等于全社会利润之和,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全社会剩余价值(全社会利润)是由全社会所有经济活动体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累加而成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从单个经济活动体(如单个企业)看,其剩余价值并不等于利润。单个经济活动体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工资中超过劳动力价值补偿部分+资本股息和借款利息+地租+税金(不含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利润。只有弄清和把握宏观剩余价值向微观剩余价值转型的规律性、微观剩余价值向利润转化的量变差异关系,并通过采用还原法,才能使剩余价值的定量计算、统计汇总和数理分析成为可能,从而才能完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剩余价值分配实际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分配原理之间的合理接轨。
其次,要十分重视各种层级劳动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差异研究。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的劳动主体、不同的劳动方式所创造的价值链有长短之分、价值量有大小之分。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形态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而且还有在价值创造中的能级或能量的规定性。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较而言,在价值创造上是具有更高能级和更高能量的劳动。对此,马克思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的复杂劳动,其复杂程度,要比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要高得多。所以,现代复杂劳动是具有更高自乘关系和更多倍加关系的简单劳动。科技劳动在本质上是复杂劳动,然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而是具有更高能级和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科技劳动既是前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历史积累和长期凝结,又是今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广泛协作和现实积累,所以它本身就蕴含着难以计量的大规模的人类复杂劳动,从而也是科学技术成为创造价值、新价值和剩余价值巨大源泉的内在原因。科技劳动具有高级与低级之分,其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层级,他们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值得指出的是,科技劳动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劳动,也包括社会科学技术劳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核心层经营管理比自然科学技术劳动更加重要。在推进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中,正确把握各种层级劳动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差异性非常重要。
第三,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体系,也难免会产生分配不公之现象。其主要成因在于经营资源配置不公导致初次分配差别悬殊,宏观调整政策不力又造成再次分配结果不公。然而,分配不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分配不公是指收入与投入相背离,一部分人多投少获,另一部分人少投多获。第二层次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高低悬殊,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深化改革为手段,紧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逐步建立政府分配机制和市场分配机制在微观、宏观之间实行层次间分工结合的新模式。在微观层次,要在受控的状态下引进市场分配机制,一切经济主体(不分所有制)都应该以均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由市场按同一尺度对投入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评价,确保第一层次的公平分配。在宏观层次,应该以强化政府分配机制为主,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对即使有投入根据但收入绝对差距过分悬殊的第二层次分配不公,要通过再分配,运用强有力的税收的分配调节功能,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
第四,要构建高效的按劳分配运行机制。一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二是要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三是要重视抓好按劳分配剩余价值的制度建设。建议国家制定按劳分配法,明确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条文,并规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四是要强化企业运行的监管制度。为了确保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政策的切实到位,国家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或随时监督和考察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情况,主要是监督:(1)国有制企业的利润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利润,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报酬有无超分配。对于虚增利润、超分配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要全额收回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超分配收入,并对经营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分。(2)在股份制企业里,按劳分配有否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对于没有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对董事会成员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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