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研究 和谐社会公民责任研究



 内容摘要:和谐社会公民责任重大,需要公民积极参与。通过分析公民社会的公民责任与国家责任、公民权利的关系,提出做宪政公民,不断提高公民和德、道德等素质。同时创造以人为本,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教育体系等外部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形成,最终有利于公民。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责任要求外部条件途径

  引言

  建设和谐社会寄托了我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是几千年来炎黄子孙的长期追求。实现社会和谐,是任何一个政府、政党不断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社会是由人组成,和谐社会应该着眼于人,服务于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要相应提高人自身的各种素质,同时在体制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当今社会正处于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寻求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方面实现长足发展,相互合作、连横合纵、优势互补,是大势所趋,不同国家、地区以及经济体系间加强协作,共同寻求“多赢”是长远发展的上策,而人才的多少、素质优劣对国家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起着关键的影响。因此,要确保国家或地区的发展优势,各国政府不但要培养更多各方面专业人才,促进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提升整体国民质素,培育关心国家、社会、自然环境以及国际事务的优秀公民。同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公民社会,没有公民做保障,和谐社会机制就无法正常运行。一个公民社会里,一方面人们可获得更多独立和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又更加紧密地与其他社会因素联系成一体,结成一个有机而和谐的社会整体。因此,和谐社会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公民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1公民社会与公民责任

  1.1公民社会理论的起源

  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它所倡导的基本政治理念是:将社会与个人从专制主义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控制与限制,争取实现社会独立,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伴随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新兴政治势力——市民资产阶级的崛起,西方公民社会理论逐步形成并得以广泛流行。“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概念与国家(state)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它还被称为“政治社会”(politicalsociety)。它的内涵可以从它与另两个概念的对照中来得到界定:一方面,在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场合,指具有公共政治权力和法律的社会,也就是形成了国家的社会。“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的社会,“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是有政府的社会。另一方面,在将“公民社会”与建基于其上的政府相对照时,“公民社会”是社会共同体本身,而政府是掌握其政治权力的机构[1][2]。

  1.2公民社会理论重受关注

  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重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因为20世纪出现的“全能国家”或“强势国家”[3],在推进人类文明、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甚至是沉痛的社会代价,从而引起人们的反思。在当代,人类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生态环境问题、贫富悬殊问题等等,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显得软弱无力或严重滞后,导致人们在寻求解决这些问题时,不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政府身上,而是转向非政府组织,转向公民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学术界纷纷重新探讨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逐步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在现代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既不是相互对抗与制约,也不是取代对方,而是通过相互渗透和参与,逐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公民社会应积极地组织、教育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致力于改善国家基本制度和公共政策,进而推动国家的有效治理及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观的实现。而国家则应在承认和尊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公民社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预、调节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1.3公民责任主要相关关系

  首先,公民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关系。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4]。凡是市场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不进行干预,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发挥自己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把越来越多的原本属于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归还给社会和公民,使公民拥有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公民能否依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是否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同时,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的落实,不仅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而且也需要所有公民切实担负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其次,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权利与义务或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只有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社会。因此,既应充分尊重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应强调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如果一个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最终连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会失去保障。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

  2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公民广泛参与

  2.1和谐社会需要公民参与

  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既是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公民为建设和谐社会所做出的努力,既是这种内在需求的现实表达,也使对和谐社会产生更美好的期待。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民的广泛参与[5]。一种政治理念的提出,在政治家看来,也许是视野宏阔深谋远虑而又有现实起点的远大图景,但对大众来说,更多的则是从自己的生存状态出发来诠释这种远大图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普通公民只能从自己的生活现状出发做出努力,而不可能超越自己的生活现状。

  2.2和谐社会需要公民平等参与

  和谐社会,一个利益分配基本均衡的社会,而公民对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广泛而平等的参与,是我们防止市场社会里利益失衡的最有效力量。比如2004年轰动全国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面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强力“动员”,面对强势开发商的暴力威胁,如果没有处于弱势的被拆迁户们的抗争,一种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失衡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利益失衡的社会,只能是一个矛盾越积越多的社会,一个内在冲突不可避免的社会,一个基本秩序被颠覆的社会,而绝对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因此可以说,作为普通公民,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像鲁道夫?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这实质上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客观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了一个公民的微薄之力。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参与,建设和谐社会就失去了一种巨大的内在驱动力。

  2.3和谐社会需要公民政治参与

  系统论认为只有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协调有序,才能产生和谐,如果各个层面各种要素之间处在无序状态,系统内将会产生冲突,出现混乱甚至某种危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建设和谐社会来说,这种参与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因为社会资源的分配,说到底都是一个权利分配问题,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的均衡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的相对均衡。而要防止社会系统内部的无序和可能出现的冲突,这种均衡是必备的。公民的广泛参与,是促成这种均衡的重要力量。

  2.4公民合法利益得到充分表达与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公民的参与方式当然还有很多。关键是对各种利益主体表达自己合法利益诉求的权利给以必要的宽容,有利于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越来越明确,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只有各种利益主体合法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尊重,才能维持各种利益之间的基本均衡,否则,必然酿成某种社会冲突。当前,在土地承包,征用土地,城市拆迁,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安置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中,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使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使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公民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不但有利于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3和谐社会的对公民的要求

  3.1热爱国家关心社会

  不少人认为,只要安守本分,有能力照顾自己,不连累社会及他人,做人便算问心无愧。当今社会,这只能算最起码的要求。理想公民的特质,将会由过去着重‘人与己’以及‘人与人’间的关系,转化为强调‘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世界’及‘人与生态’的关系。每个理想公民不但需要为个人、家庭以及周边人际关系之发展而付出努力,在全球化的思潮下,还需要积极扮演一己‘社会公民’、‘国家公民’、‘世界公民’以及‘生态公民’的角色[6]。与传统经济时代不同,现代公民,除了贡献自身劳力,以推动社会及家庭经济持续运作外,还要培养关心社会、国家、世界及生态最新发展的思维及行动力。随着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公民还必须拓展世界视野,未来许多领域如:经济、教育、文化等范畴的发展都是跨地域性,如果公民未能尽早培养国际视野,包括尊重及欣赏国际间文化的特质及差异、尊重国际礼仪、了解世界文明危机等,将会大大阻碍了跨国、跨地区间在各方面之合作及拓展空间。

  3.2做宪政公民

  做宪政意义的公民,是和谐社会对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公民作为宪法的享有者,既是构成宪法精神的要素,又是传承宪法精神的载体[7]。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1)主体意识。即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自觉参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2)权利意识。要求公民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要求懂得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3)程序意识。法律上的程序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4)责任意识。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

  3.3具有较高的和德

  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建立,离不开公民“和德”[8],它主要体现为:公民主体自我修养的中庸温和,在人际之间的友善亲和,在组织与团体生活中的团结求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守礼达和。中庸、友善、团结、守礼就是和德在公民行为方式上的体现,也可作为建设和德的主要行为准则和善恶评价标准;而温和、亲和、求和、达和就成为公民和德的一种修养境界、性格特点甚至是社会状态。再从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中庸与友善更多具有美德伦理学主体自觉性的意蕴,因此它主要依赖道德主体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境界而达致,而团结和守礼则更多具有群体生活的行为规范的意蕴,它的实现不仅需要主体的自觉修养,也需要现代社会关系的改善。

  3.4良好的公民道德

  公民道德调节社会生活,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调节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公民道德立足于现实,又指向理想,以规范为基本形式,以价值为实践指向,为人们的相互关系的调节和行为选择提供一种价值支撑和价值导向。道德教化的程度在客观上决定了人的道德社会化的程度,也决定了人的文明素质和文明水平。一个社会和谐的程度,除了制度上的因素外,基本上取决于这个社会全体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明水平的高低。因此,公民道德建设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公民道德能够为公民的行为直接提供一种“正当”、“正义”、“应当”的合理性精神支撑。而这种精神支撑,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转化为一种激励性的强大精神力量,既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又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5较高公民素质

  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民。所以,能不能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和谐社会,关键因素取决于公民素质。公民素质培养:一是平等意识。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力,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意识。二是多元意识。要承认别人有权力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正确看待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存在的先富后富的差别,增强各阶层之间的理解,特别是富裕阶层对贫困阶层的扶助。富者知贫,贫者得助,鼓励强者,帮助弱者,奖励先进,宽容后进,求同存异,和而不同。三是自强意识。要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不怕困难,永保勤俭本色,相信奋斗可以改变命运。四是学习意识。普通公民要不断学习相关知识,特别是管理者要做学习与提高的表率。提高公民素质,应该先学习先提高的是政府管理者。当前诸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只要管理者能够全面、科学、长远、协调地考虑和决策问题,社会的整体状况就一定会更加和谐共融。

4和谐社会公民责任的外部条件

  4.1坚持以人为本

  无论科学发达到什么程度,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都是围绕人的本质和人类需要去发展的。现实生活中,如对妇女歧视、种族歧视、战争、侵略、压迫等,都是违背人类需要、逆反人类本性、有悖人类本质,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社会现象。以人为本首先要创造尊重人性、尊重人权、尊重人格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培养人的主体意识,培养人的主体能力和主体精神。人性、人权、人格这需要人类共同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对待。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就是在摆脱非人性,向人性转变的努力过程。创造尊重人性、人权和人格的社会氛围应从人类文明的内涵方面去改变人的心灵与精神,这是一种使人自觉人性化的途径。也应从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及舆论等形式促使人性化。不断形成尊重人性、尊重人权、尊重人格、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

  4.2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和自组织能力不断提高,公民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范围逐步扩大,公民在日常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进行制度创新,是构建公民社会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重要途径。我国进行制度创新的前提是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对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彻底改革,重新配置社会权力资源,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与社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它们各自不同的社会职能。通过明确国家的基本职责是为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充分调动公民和各类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其有序地参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提供条件和法律保障,发挥它们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的作用,将社会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及党内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有效地遏制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确保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公仆”性质。

  4.3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1960年代联合国通过了两个人类共同目标的文件[9],强调的是公民的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是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文化权利与教育权利相关。这两个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社会底层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能够实现向上流动的基本保障。在这种保障下,贫困人口可以向中产阶级发展,社会的中产阶级可能成为主体。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尽可能地让所有人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以个人应有的权利扩张为基础,并以此扩展到家庭和谐、组织和谐、社会和谐、国家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和谐是有机和动态的,是具体和实实在在的,体现在每一个人衣食住行上。只有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构建和谐社会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和谐社会也有了动力和源泉。

  4.4培养合格公民

  和谐社会是指人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大矛盾全面和谐的社会,而人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不断培养人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和谐社会人才培养必须符合经济的快速发展,符合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变化,符合各行各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其中,“质量”就包含了社会需求的科学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即所培养的学生具备社会需要的科技文化外,必须要有健全的人格,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要有诚信、公平、公正、守纪的言行,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要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强烈意识等等。因此,学校应进行相应的民族精神、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与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心理健康教育外,还应包括和谐文明教育,使学生个性充分发展并与社会整体发展达成统一。

  4.5创造有利的素质演化环境

  人的素质是一种潜在财富,经劳动演化后则可能转化为现实财富。素质演化障碍对人的素质提高会产生一定的负作用[10][11]。因此,和谐社会尽可能减少或排除各方面的素质演化障碍。素质演化障碍有来自社会的、国家的、单位的、家庭的、个人的和自然环境因素的。首先要找到障碍根源,从政策、体制上,从社会观念上排除障碍。属于家庭或个人原因导致的素质演化障碍,从家庭或自身等排除障碍。自然环境因素造成的素质演化障碍可以遵循自然规律进行素质演化。当然,无论是哪方面的素质演化障碍,他的形成或存在本身就是复杂的,人类素质发展史就是不断地排除复杂的素质演化障碍,不断地解放生产力的过程。在排除素质演化障碍的同时,更要创造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宽松的就业环境,形成人力资源市场化的氛围,形成平等竞争、相互激励的素质演化环境,充分尊重人及其志向、能力、兴趣或个人潜能特长来制定用人机制,使人发挥出最大潜能与特长。因此,政府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有效地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人的消极因素,调动了人的积极因素。

  4.6完善社会教育体系

  教育可分为广义与狭义教育。所谓狭义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主要教育阶段,但不是全面的教育。人的一生是一个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的终身教育过程。全面教育需要建立完善教育体系,需要广义的教育观。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虽然教育方针指出要在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进行教育,而实际上在体、美、劳方面的教育是很淡化的。由于历史、体制、社会观念等原因,致使国民仅以书本知识的文凭为人才确认准则,导致、导向了长期的应试教育,学生素质结构失衡。“活到老,学到老”,说明人是需要终生教育的。因此,青少年时代学校的基础教育,是不够的。广义的教育应该其中包括婴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小学、中学、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其他教育等。同时还包括间接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例如人们的互相交往中互相得到学习;人们从文艺作品中潜移默化地受到了教育;榜样的教育;人们从社会实践的经验和经历中学到知识;社会风俗习惯,现代时尚对人的影响;国家制度法律对人的约束教育;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以上所列举属于无形教育、无意识教育、间接教育[10]。

  4.7培育人类和谐共存的价值观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要有和谐共存的价值观。这个"和谐共存"一方面是关于人类社会的,一方面是关于人与自然的。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存:和谐共存本来是人类的共同愿望、目标、和权利。现实中人性欲望[12]而导致贪婪、腐败、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种族歧视等不和谐、不共存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与缺乏和谐共存的价值观有关。因此,培养人类和谐共存的价值观,可能起到很大的行为调节作用。和谐共存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靠人类社会的一些契约、法律及其相关的规约。另一方面是改变人的思想、精神、道德、价值观等行为调控系统。使人都自觉遵循和谐共存的人类存在准则。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在于人类对自然环境、对地球的依存关系的自觉意识。只有当人类普遍意识到与地球的依存关系时,并且意识到世世代代只拥有这一个地球而感到危机时,才可能珍惜生态环境、珍惜资源、珍惜地球,才可能努力与自然界、与地球和谐共存,才是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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